最高法院案例:只有法律才能設定行政強制執行,區縣人民政府還是自然資源局無權對違法占地建筑物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對于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筑,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018)最高法行申6111號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據此,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筑,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非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本案中,朱某江未經批準在其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上建設畜禽舍,朝陽市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朝國土資行處字【2014】第345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土地、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后亦履行了催告程序。朱某江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及履行催告書后,未自行履行亦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故對朱某江家庭違建畜禽舍的拆除,應當依法由朝陽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朝陽市國土資源局及其它行政機關均無權強制執行。龍城區政府直接以自己名義強制執行朝陽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拆除朱某江家庭違建畜禽舍,屬超越職權,一、二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判決確認龍城區政府實施上述被訴行為違法,并無不當。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8)最高法行申6111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朱某江,男,1948年9月3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
委托代理人林海源,遼寧元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政府。住所地:遼寧省朝陽市雙塔區中山大街二段8號。
再審申請人朱某江因訴被申請人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龍城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并賠償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遼行終1204號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朱某江申請再審稱: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遺漏關于合理補償的訴訟請求。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本案,判決龍城區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給予合理補償(賠償)。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據此,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筑,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非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本案中,朱某江未經批準在其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上建設畜禽舍,朝陽市國土資源局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朝國土資行處字【2014】第345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土地、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后亦履行了催告程序。朱某江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及履行催告書后,未自行履行亦未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故對朱某江家庭違建畜禽舍的拆除,應當依法由朝陽市國土資源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朝陽市國土資源局及其它行政機關均無權強制執行。龍城區政府直接以自己名義強制執行朝陽市國土資源局行政處罰決定,拆除朱某江家庭違建畜禽舍,屬超越職權,一、二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判決確認龍城區政府實施上述被訴行為違法,并無不當。本案雙方當事人對此均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尚未對原告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或者原告的請求沒有事實根據或法律根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請求。本案中,朝陽市國土資源局朝國土資行處字【2014】第345號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后,龍城區政府拆除的朱某江家庭違建畜禽舍,屬于經行政程序沒收的違法建筑,該拆除行為雖被判決確認違法,但并不對朱某江家庭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請求賠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補償請求限于對法律規定的征收、征用等合法行政行為所致損失提起的履行法定職責之訴,以行政機關具有補償法定職責為前提,對于違法行為所致損失應當提出賠償請求。龍城區政府實施的被訴拆除行為被判決確認違法,朱某江認為其合法權益因此造成損害,應當提出賠償請求,其雖訴請給予補償,但實為賠償請求,一、二審對其補償請求予以糾正并判決駁回其賠償請求,并無不當。朱某江所提一、二審未對其補償請求予以審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以此為由申請再審,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朱某江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朱某江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袁曉磊
審判員 李桂順
審判員 武建華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林璐
書記員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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