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59 萬合同遭腰斬!湖南法院無視證據砍價 90%,業主拒付還放話“法院判了才給錢”
一份經招投標簽訂、具備完整法律效力的1559萬元施工合同,卻在履行中遭遇業主方“強行切割”“完工拒付”,法院更無視合同約定單方面調低核心工程單價——近日,湖南省長盛建設有限公司(下稱“長盛公司”)與張家界東方希望畜牧公司(下稱“張家界東方希望公司”)的養豬場建設工程糾紛,集中暴露出合同履約失范、審理裁判失公、環保合規存疑等問題,導致施工方虧損超百萬,數十名農民工討薪無門,社會矛盾持續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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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片,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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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片,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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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圖片,當事人提供)
工程中途被切:前期投入血本無歸
2022年11月,長盛公司經公開招投標,與張家界東方希望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三家場PS2500土建鋼結構項目。合同明確總價包干并采用清單計價,其中50厚B1級阻燃型XPS保溫板綜合單價為524.76元/㎡,涵蓋全部費用,雙方簽字蓋章后具備完整法律效力。
合同履行至關鍵階段,工程發包方母公司上海東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下稱“上海東方希望公司”)因內部人事調整,新管理團隊未與長盛公司協商,以“莫須有”理由強行切割后續有利潤的安裝工程,直接安排第三方進場。此時長盛公司已完成樁基礎、土石方等勞動強度大、利潤微薄的基礎工程,前期人力、物力成本無法通過后續盈利回收,瞬間陷入被動,辛苦付出近乎白費。
結算徹底違約:“筆誤”說辭掩蓋賴賬本質
工程停工后,張家界東方希望公司完全推翻合同約定,對《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明確的XPS保溫板524.76元/㎡單價,僅以“筆誤”為由主張按50-54元/㎡結算,價差超10倍,全然無視施工事實與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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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供)
業主方還以“混凝土超領”扣減13.78萬元工程款。但項目地位于荒郊,無其他施工場地,不存在“超領”動機,且混凝土全程由業主方控制,所謂“超領”毫無依據。更離譜的是,長盛公司應業主方請求代原施工隊平整場地,產生4.33萬元費用,事前項目領導承諾“做完即付”,事后卻以“不在合同范圍內”拒付,甚至放言“法院判決付款才付”,暴露“做完事不認賬”的失信本質。
司法裁判失衡:合同效力被無視,證據采信雙標
2024年,長盛公司將兩家東方希望關聯企業訴至張家界市永定區法院。一審法院認可合同效力,支持XPS保溫板按524.76元/㎡結算,判決張家界東方希望公司支付工程款123.87萬元,上海東方希望公司因無法證明與子公司張家界東方希望公司財產獨立,需承擔連帶責任。雙方均上訴至中院后,二審裁判邏輯徹底背離公平原則,涉嫌不合規裁判。
2025年6月,張家界市中院以“參考市場行情”為由,將XPS保溫板單價從524.76元/㎡驟降至65.76元/㎡,不足合同價八分之一,導致該項工程款縮水90%。《民法典》明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但該調價既未依據合法合同,也未采信長盛公司提交的92.5元/㎡主材采購合同、發票、檢驗報告等完整證據鏈,僅靠個別法官“單方面市場調研”定案。且調研過程不公開、關鍵證據未當庭質證,公然違反《民事訴訟法》“證據需當庭出示并質證”的規則,實質是以公權強行變更民事合同,背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審判原則。
更顯偏袒的是,案涉合同采用“不平衡報價”,清單中“柱墩”單價僅68.88元/m3,遠低于湖南省定額價670.94元/m3,僅此一項長盛公司虧損近200萬元。但二審法院僅下調高價項目單價,對低價項目虧損卻以“未提異議”為由不予調整,雙重標準一目了然,充分暴露裁判立場不公。長盛公司擔憂,因裁判追責機制局限,再審可能“內部護短”,錯案糾正遇阻,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嚴重受損。
民生環保雙憂:農民工討薪無門,生態安全受威脅
工程款大幅縮水讓長盛公司陷入經營絕境。項目虧損超百萬,企業無力支付材料供應商欠款而被起訴,連基礎成本都無法覆蓋,正常運營難以為繼。數十名農民工報酬懸空,底層群體生存保障受沖擊,違背高院“如我在訴”的為民要求,社會矛盾持續激化。
項目環保合規性更觸紅線。養豬場選址位于張家界永定區三家館鄉,距當地二級水源地僅1.6公里,地下分布大量溶洞。作為世界自然遺產地,二級水源地周邊屬生態保護核心區,依據《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此類區域“禁止建設有污染物排放的養殖場”。若運營后糞污、廢水通過溶洞污染地下水,將威脅居民飲用水安全,涉嫌犧牲生態換經濟利益。目前,項目環保評估與隱患排查無公開結果,相關部門未回應是否符合生態要求,安全隱患懸而未決。
公平秩序遭破壞:契約精神被踐踏
案涉合同的不平衡報價是雙方自愿約定,單價高低屬正常商業博弈。但結算與裁判中,業主方對高價項目主張“筆誤”賴賬,法院僅下調高價項目卻無視低價虧損,未按“統一按合同或定額計價”的公平原則處理,人為制造“高價被砍、低價認虧”困境,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秩序。
從企業履約失信到司法裁判失公,這場糾紛已形成多重矛盾困局。個案不公不僅損害當事人權益,更污染司法環境、侵蝕司法權威。公眾亟待上級部門履行監督職能,糾正裁判錯誤,督促法院嚴格審查證據、尊重合同效力,讓法治精神落地,維護合法有序的市場與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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