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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藍色字關注“石獅檢察”
近日,石獅市檢察院辦理了一起看似“敲詐”實為“盜竊”的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劉某多次盜竊汽車后視鏡并藏匿,隨后留下聯系方式向車主索要錢財,最終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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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至9月期間,劉某先后在晉江、石獅等地多次作案。在盜竊一輛未拔鑰匙的電動自行車后,劉某被行政拘留。
但出來后的劉某卻并未痛改前非,而是將目光放在了小小的汽車后視鏡上······
深夜之際,劉某專挑豪車下手,徒手掰走車輛后視鏡并藏匿在附近隱蔽處,再留下寫有聯系方式的紙條,等車主主動聯系后,以“支付贖金才告知藏匿地點”為由索要幾百元不等的錢款。
部分車主為圖省事,選擇轉賬了事;也有人拒絕支付,事后才在警方協助下找回后視鏡。經查,劉某共盜竊多輛汽車的后視鏡,總價值達6000余元,其中通過索要“贖金”實際得手600元。
劉某既有“偷”的行為,又有“敲詐”的行為
為何最終被認定為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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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檢察院審查認為,劉某雖然實施了“索要贖金”的行為,但其本質上是通過竊取并控制他人財物,進而實現非法占有目的。他盜竊的后視鏡總價值已達“數額較大”標準,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
而就敲詐勒索罪而言,劉某雖然多次留下紙條意圖勒索,但屬于連續行為,在法律上被評價為一次敲詐勒索,其實際索得金額未達到“數額較大”的入罪標準,也未構成“二年內多次敲詐勒索”,因此不單獨構成敲詐勒索罪。
近日,法院采納石獅市檢察院指控意見
以盜竊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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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提醒,車輛停放請務必確認鎖好,勿將貴重物品留置車內。如遇類似“盜竊+勒索”情況,應及時報警,切勿私下轉賬,避免助長違法犯罪行為。
文案 | 許麗純
編輯 | 新媒體工作室
初審 | 許麗純
終審 | 陳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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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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