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數情況下,當事人認識到刑事危機,但危機意識有局限,認為事情還可控。如涉案人員已經被調查,當事人已經知悉涉案人員的供述肯定會給他帶來刑事危機,或者當事人已經因為涉嫌犯罪接受調查,但仍然沒有意識到刑事危機的嚴重性。
例如,林某涉嫌失火罪案:
2021年×月×日23時34分許,某某市119指揮中心接到群眾報警稱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57號1號樓某某服裝批發中心七樓發生火災,火災燒損服裝貨物、電器、工具等物品一批,并造成建筑外墻燒損嚴重,火災過火面積約400平方米,未造成人員傷亡。林某是該商場當日的巡邏保安。消防部門介入調查,并逐一傳喚林某所在公司的相關員工。林某作為當天的巡邏保安,他沒有意識到自己面臨刑事危機,認為這次火災會由公司承擔責任。
后消防部門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確認火災事故原因:起火時間為2021年×月×日23時28分許;起火部位為某某市某某區某路57號1號樓某某服裝批發中心七樓南側空調機房外走廊三層金屬架附近區域;起火原因為電動自行車鋰電池(使用人:林某,身份證號:……)熱失控引燃周圍可燃物所致。以上事實有現場勘驗筆錄、證人證言、現場照片、技術鑒定報告、監控視頻等證據證實。消防部門還向林某送達了該《火災事故認定書》。
至此,林某已經被認定為火災事故的責任人員,面臨重大的刑事危機,但林某并沒有意識到,不僅沒有對火災事故成因提出異議,還一直認為這次火災是個意外,由公司對外承擔賠償責任即可。
因此,林某沒有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尋找辯解理由、探究火災事故成因以及家庭成員心理建設等。直到被采取取保候審措施,林某才意識到自己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還可能面臨數千萬元的索賠訴訟。
又如,黃某、毛某涉嫌制造毒品罪案:
黃某居間介紹他人交易制毒物品,獲得部分好處費,黃某始終覺得自己沒有參與什么事,雖然違規,但不至于有刑事犯罪風險,沒有意識到該行為的嚴重性。在訊問筆錄中,黃某這樣解釋他涉案的原因。
問:你知道鹽酸羥亞胺是一類易制毒物品,為何還要幫毛某去交易?
答:我也是抱有僥幸的心理,貪圖毛某給我的小錢。我想著又不是我自己制造毒品,只是介紹買賣,毛某賣鹽酸羥亞胺給那些制K粉(氯胺酮)的人去制毒,和我關系不是很大。現在經過教育,知道自己錯了,希望政府寬大處理。
該案黃某實際上認識到交易鹽酸羥亞胺是犯罪行為,他認識到面臨著刑事危機,但其認為不至于被牽扯進去,認為自己參與度低,沒有什么犯罪風險,足見黃某的刑事危機意識明顯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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