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兵為證清白奔走三十年:“爆炸案” 三次還原真相,5 萬 “息訴費” 豈能捆綁刑事訴訟?
“從 1994 年被抓,到現在整整三十年,我每天都在等一個清白。” 今年 70 歲的江西省萍鄉市上栗縣桐木鎮老人彭先生,手中攥著一沓泛黃的判決書與責任事故認定書,聲音因激動而微微顫抖。他口中的 “清白”,指向一樁橫跨三十年的 “爆炸案”——1992 年當地某花炮廠的責任事故,后被認定為爆炸案;1995 年他因卷入該事故被判十六年有期徒刑,如今雖已出獄多年,卻仍在為還原真相、討回公道苦苦奔走。更讓他無法接受的是,執法部門在判決下達后曾送來 5 萬元 “信訪息訴費”,可簽完協議后卻稱他 “無權再申訴”,這讓他滿心質疑:“金錢難道可以捆綁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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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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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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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回溯:1992 年花炮廠事故,從 “責任認定” 到 “爆炸案” 的轉折
時間回到 1992 年,上栗縣桐木鎮某出口花炮廠先后發生兩起關聯事件:先是收發室被指發現 “引爆裝置”,隨后硝藥中轉庫突發火災,造成兩死兩傷的悲劇。事件發生后,縣、鎮兩級相關部門迅速介入調查,最終明確認定 —— 火災系天氣炎熱、職工違反操作規程引發的責任事故。
“當時的處理結果很清楚,廠領導多人受罰,我妻子作為直接責任人被開除出廠,全廠 1000 多名職工都取消了當年的安全獎。” 彭先生回憶,所有受處罰者均無異議,“這說明責任事故的認定是扎實的,沒有任何人覺得有問題”。
然而,1994 年,因彭先生涉及其他問題,當地公安部門突然將他與兩年前的花炮廠事故關聯,以 “涉嫌爆炸罪” 將其抓捕。彭先生堅稱,自己從未接觸過所謂 “引爆裝置”,火災發生時也不在現場,但在持續十幾天的壓力與折磨下,他被迫簽下了違心的供述。
爭議判決:十年再審三次揭開真相
1995 年 11 月 6 日,上栗區人民法院對彭先生案作出一審判決:以 “重婚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 “爆炸罪” 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這份判決書中的理由,成為彭先生三十年來無法釋懷的關鍵 ——“案件歷經 6 次審判、5 次不同判決結果,最終的判決竟以‘某部門交辦’為由定案,完全沒有遵循事實依據”。
“同一事件,當地政府認定是責任事故,執法部門卻判成爆炸案,這難道不矛盾嗎?” 彭先生質疑,該判決違背了 “依法獨立審判” 原則,以 “部門交辦” 為定罪理由,實則架空了法官的審判權,嚴重觸犯《憲法》第 126 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 4 條及五部委相關規定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要求。“未進行現場勘驗和取證,若定罪量刑這般重要的事都能如此草率,所謂的‘工作疏忽’根本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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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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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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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此后十年間,這起案件的真相曾三次浮出水面:
1992 年案發初期,縣、鎮兩級政府已明確認定為責任事故,排除刑事犯罪可能;
1999 年再審時,相關執法部門明確指出 “原審判決錯誤,應宣告彭先生無罪”;
2009 年再審,上栗縣人民法院依法糾正 “爆炸案” 錯判,再次還原 “責任事故” 的事實,將 “爆炸罪” 改判為 “故意殺人罪”,但仍維持十六年有期徒刑的量刑。
更具諷刺意味的是,當年被認定為 “責任事故直接責任人” 的彭先生妻子劉梅蘭,竟被辦案人員包裝成 “爆炸案受害人”。“我親眼看到火災發生,自己也被燒傷,怎么就成了受害人?” 劉梅蘭拒絕配合,堅持實事求是,與多名在場職工共同出具了事發時的真實經過,證實彭先生無罪,可這些證言在判決書中卻只字未提。
2010 年,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栗縣人民法院(2009)果刑再初字第 01 號刑事判決有關事實不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裁定撤銷該再審判決,發回上栗縣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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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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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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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5 萬元 “息訴費”:是 “補償” 還是 “封口費”?
“爆炸案真相三次浮出水面后,相關執法部門聯合其他部門主動找到我,送來 5 萬元現金,要求我簽訂《信訪息訴協議書》,承諾‘不再上訪’。” 彭先生說。
“他們稱這是‘困難補助’,但我心里清楚,這就是變相的封口費 —— 因為我手里有鐵證,他們怕我把事情公之于眾。” 彭先生最終簽下協議,卻沒想到踏入了另一個 “陷阱”:此后他繼續申訴時,相關執法部門以 “已簽訂信訪息訴協議” 為由,聲稱他 “喪失了申訴權利”,試圖讓這起案件徹底 “塵埃落定”。“刑事訴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信訪息訴協議捆綁刑事訴訟,究竟合法嗎?其目的又何在?”
彭先生進一步指出,原審判決認定 “爆炸案” 的核心證據 ——“引爆裝置”,在起訴和判決的時間范圍內根本不存在,“其他所謂證據都是捕風捉影,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而有關部門當年未進行現場勘驗,并非 “疏忽”,而是因為事件本身就是責任事故,與 “爆炸案” 毫無關聯。“沒有案發現場,又談何勘驗?這所謂的‘疏忽’,恰恰證明爆炸案根本不存在,否則當年 1000 多名受處罰的責任人,怎么會沒有一個人不服?”
“案情描述中的犯罪事實虛無縹緲,作案時間反復無常、語無倫次,定罪理由不是‘基本清楚’‘基本充分’,就是‘某單位交辦’‘某機構交辦’,整個判決沒有一個字是確鑿無疑的。” 彭先生無奈地說,最讓他無法接受的是,這起刑事案件全程違背《刑事訴訟法》程序,連庭審質證環節都沒有,既無現場勘驗,又無庭審質證,甚至違背訴訟原則,僅憑 “部門交辦” 就定罪量刑,“這樣的訴訟,何來公平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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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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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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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由彭先生提供)
老人的訴求:三十年了,只求一個 “清白”
如今,彭先生已年逾七旬,身體大不如前,但他的申訴之路從未停止。“我不是要多少錢,就是要一個清白。” 彭先生說,自己曾因 “爆炸犯” 的罪名抬不起頭,家人也跟著受牽連,“三十年了,我或許等不起,但我不能放棄,不然對不起自己,也對不起那些為我作證的人”。
多年來,多名證人出具證言為彭先生佐證:劉梅蘭證實,1992 年 8 月 6 日事故發生時,彭先生接到村干部通知參加黨員大會,并未離開自己身邊;花炮廠老職工證明,劉某蘭管轄的硝藥中轉庫鑰匙從未帶回家,且 1992 年 5 月 24 日眾人在收發室趕制禮花時,并未發現任何所謂 “引爆裝置”。
目前,彭先生已向相關部門提交材料,提出三點訴求:一是請求上級派出督導組,徹查這起 “爆炸案”;二是請求最高審判機關提審此案,依法公正審理;三是希望媒體記者介入調查,讓真相公之于眾。
“證據齊全,鐵證如山,我不怕查。” 彭先生望著窗外,眼神堅定,“我相信相關部門不會容忍這樣的案件發生,也相信公眾能看清真相。我會一直申訴下去,直到拿到那份遲到三十年的公正判決。”
截至發稿,彭先生尚未收到當地審判機關及公安機關的回應,本案后續進展將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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