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11月10日訊 通訊員 楊 濤 近日,石門縣人民法院太平法庭將庭審現場“搬”到子良鎮子良坪社區,成功化解一起排除妨害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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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與向某系同村同組村民,劉某的房屋緊鄰向某的責任田,中間隔著一條排水溝。自劉某建房起,便一直通過該排水溝將家中生活用水及雨水排出,至今已二十余年。幾個月前,向某擅自將磚頭等物傾倒并填埋至排水溝中導致排水溝堵塞,水流無法排出,嚴重威脅劉某的居住安全,故劉某向法院起訴。
考慮到原被告雙方的居住地距離法庭較遠,且本案屬于鄰里間排除妨害糾紛,現場查看更有助于了解案情,快速化解矛盾,于是,太平法庭決定主動“下沉”,上門解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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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系典型的鄰里糾紛,如能調解結案更有利于原被告往后和睦相處。庭審開始前,承辦法官組織原被告開展先行調解,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考慮到雙方對于事實爭議不大,矛盾點清晰,承辦法官決定在正式開庭前與原被告一同前往案涉排水溝處進行查看,爭取在現場促成調解。
承辦法官查看了排水溝的位置及現狀,從法理和情理的角度出發,現場為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相鄰權是《民法典》規定的一項權利,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等提供必要的便利。劉某使用該排水溝二十多年,期間二人從未就此產生過糾紛,劉某作為向某的相鄰權利人,向某應當為其排水提供便利,且從現場來看排水溝的復原難度并不大,二人完全可就修復一事進行協商,避免將矛盾擴大。
最終,在承辦法官、代理人的多方溝通下,雙方就修復排水溝一事達成調解協議。
“法者,治之端也。”法律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價值不僅在于定分止爭,更在于修復社會關系,促進社會和諧。文明和諧的鄰里關系是社會穩定、民生安寧的基礎,很多鄰里糾紛僅靠“法律”無法真正得到解決,法律“癥結”易解,群眾“心結”難解,判決不是終點,矛盾糾紛真正化解才是。今后,石門法院將繼續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聚焦“做深做實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堅持法理情理融合,為基層社會和諧穩定發展貢獻更多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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