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幫兒子駕校打個雜,怎么就成了組織偷渡、詐騙的犯人?” 在新鄭監獄里,63 歲的河南老農石益珍,對著鐵窗反復念叨這句話。一輩子老實巴交的他,因兩項罪名被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刑。可翻開案件卷宗和他的上訴材料,滿是證據矛盾、程序漏洞,這起判決透著蹊蹺。石益珍的遭遇,不只是一個家庭的劫難,更讓人們追問:司法公正的底線在哪里?
幫兒子駕校做事,莫名卷進刑事案件
時間回到 2018 年,石益珍在兒子石鵬開的駕校里搭把手。他說,當時就是聽兒子安排,開車送幾個學員去云南河口市,說是要辦越南駕駛證的事。在2022 年,有個叫郝衛東的人,因為駕駛證換證的事和他起了糾紛,石益珍想著 “把事說清楚”,主動去了公安機關。可他沒料到,這一去,竟把自己拖進了刑事案件的漩渦。
2024 年 10 月 8 日,石益珍被抓了,隨后被指控兩個罪:一是組織孫勛勛、王昆龍等人偷越國境,二是騙了郝衛東 5 萬元辦證錢。2025 年,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下了判決書,(2025)豫 1403 刑初 231 號,認定這兩個罪名都成立。但石益珍和家人根本不能接受:“沒憑沒據的,怎么就定了罪?” 石益珍在上訴狀里說,自己從沒參與過偷渡策劃,和郝衛東那事就是民事糾紛,不是詐騙。他上訴就想讓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還自己清白,而且他認為自己有自首情節,法院也該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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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石益珍犯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主要靠的是他兒子石鵬,還有孫勛勛、王昆龍這些人的證言。可仔細一看,這些證言根本站不住腳,漏洞一大堆。
最核心的疑問是:石益珍到底有沒有出過國?石鵬在筆錄里說,第一次去越南時,是父親石益珍開車帶學員去云南河口,還一起出境到越南老街市,后來又一起偷渡回來。孫勛勛、孫騰飛等四個人也這么說。但石益珍一直說自己從沒出過國,而且其他證據也能間接證明說的不假。
從學員的筆錄里能看出來,錢都交給石鵬或介紹人李明華了,沒人說給過石益珍錢,更沒證據證明石益珍從這事里拿過好處。學員薛市委甚至在筆錄里明說 “都是石鵬組織的”,從頭到尾沒提石益珍。更離譜的是,孫勛勛、孫騰飛這四個人的筆錄,好多句子、甚至標點符號都一模一樣,明顯是睢陽區公安局宋集派出所民警復制粘貼的,根本不可信。
從法律上講,定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得證明這人有領導、策劃、指揮的行為。可這案子里,除了這些矛盾的證言,沒有任何客觀證據。石益珍的出入境記錄沒調出來,沒法證明他出過國;沒有車輛行駛軌跡、通話記錄,證明不了他 “組織” 過;連個合同、文件都沒有,證明他參與過策劃。石益珍在上訴狀里反問:“連出境記錄都沒有,怎么可能在越南組織偷渡?”
更讓人想不通的是,案子里有個關鍵人物叫李明華,石鵬的筆錄里說,是李明華介紹了 5 個學員,還收了錢,幾個學員也說了李明華。可李明華既沒被追責,卷宗里連他的調查材料都沒有。這種挑著人查的做法,讓案子的公正性打了大大的問號。
如果說偷渡罪的證據站不住腳,那詐騙罪的認定就更牽強了。法院說石益珍以幫人辦駕駛證換證為名,騙了郝衛東 5 萬元。可實際上,這就是一起普通的民事委托糾紛,曾經也轉給郝衛東過900元,充分證明他們之間有經濟往來,公安提供石益珍轉給郝衛東的四張轉款憑證,是2019年的,并且在本案發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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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郝衛東自己找上來,他以前也做過駕駛證相關的事,知道石益珍在幫兒子處理駕校業務,就委托石益珍把三本國外駕駛證換成國內的,說好一本 16000 元,總共 48000 元。雖然沒簽書面合同,但這符合行業里的常規做法。石益珍說,他從沒跟郝衛東保證 “一定能辦成”,“郝衛東本來就懂行,知道換證要經過交管部門審核,有可能辦不成。后來沒辦成,兩人就退款的事沒談攏,這明明是民事上的矛盾,怎么就成詐騙了?”
而且涉案金額也算錯了。法院說 5 萬元,可其中 2000 元是郝衛東讓辦張聞、王銳的居住證的錢,跟換證沒關系,而且石益珍已經把居住證辦好了。按照法律里 “存疑時有利于被告人” 的原則,這 2000 元不能算到涉案金額里。更重要的是,案發前石益珍還多次跟郝衛東商量退款,沒把錢卷走,也沒亂花,根本沒有詐騙里 “想把錢占為己有” 的想法。
石益珍的辯護律師也說,民事糾紛和刑事詐騙的區別,就看有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這案子里,石鵬之前幫好幾個學員成功換過證,說明這事能辦成;要是郝衛東給的國外駕駛證是假的,那責任也該在郝衛東,石益珍作為受托人,沒義務去查證件真假。現在石益珍申請鑒定那些駕駛證的真偽,要是查出來是假的,那郝衛東說不定還違法了,這更能看出當初定石益珍詐騙罪有多草率。
自首沒被認,取保文書疑造假
除了定罪的證據有問題,案子在程序上也有明顯漏洞,最突出的就是石益珍的自首情節沒被認定。
石益珍說,2022 年 11 月 14 日,當時還沒人抓他、沒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他主動去公安機關,把和郝衛東的糾紛、幫兒子送學員的事都說清楚了。按照《刑法》第六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犯罪后主動投案,如實說自己的事,就是自首”,石益珍行為完全符合。
可一審法院說,石益珍在取保候審期間 “多次傳喚不到”,所以不認他的自首。但這個說法的前提就有問題。石益珍的家人說,他們從沒交過 2 萬元的取保候審保證金,可派出所卻拿出 “沒收保證金” 的文書,還說 “是派出所長墊的錢”。直到現在,警方也拿不出石益珍或家人交保證金的銀行流水,也沒法證明 “派出所長墊錢” 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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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益珍的家人說:“取保候審的文書說不定是假的,說石益珍傳喚不到更是瞎扯。” 自從石益珍主動去了公安機關,一直配合調查,從沒收到過傳喚通知。不少法律界的人也說,就算取保候審程序有問題,也不影響自首的認定,因為自首關鍵看 “主動投案 + 如實說情況”,這兩點石益珍都做到了。
從主動去公安機關說明情況,到最后被關在看守所,石益珍的經歷里全是疑點:關鍵證人李明華為什么不查?睢陽區公安局宋集派出所民警復制粘貼的筆錄為什么能被采信?出入境記錄、火車票這些能證明清白的證據為什么不調?明明是自首,為什么不認?這些問題的答案,不只是關系到石益珍有沒有罪,更關系到大家對司法的信任。
在刑事案件里,“證據確實、充分” 是定罪的根本,“疑罪從無” 是保護老百姓的底線。就石益珍的案子來說,不管是偷渡罪還是詐騙罪,都沒達到 “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的要求。證言矛盾,沒有客觀證據,程序還有漏洞,這樣的判決讓人沒法信服。
在監獄里,石益珍天天盼著公檢法能查清楚事實,糾正一審的錯。他的案子也引起了法學界和老百姓的關注,大家都等著看:司法機關能不能依法調取出入境記錄、火車票、資金流水這些關鍵證據,鑒定一下駕駛證是真的假的,查一查取保候審文書是不是真的,把案子的真相挖出來。
石益珍說:“我一輩子沒犯過法,相信法律能還我清白。” 這句話,是一個普通老百姓對司法公正最樸素的期待。現在國家一直在強調依法治國,每一起案子的辦理,都得經得起法律、歷史和老百姓的檢驗。石益珍案的案子,不只是判一個老人的罪與非罪,更關系到司法公正能不能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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