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人對于上網追逃是不了解的,認為上網追逃就是上網通緝。被上網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更加不理解,對辦案人員及辦案行為產生抵觸情緒:
“我都不知道自己被立案”
“從來沒有公安機關找過我”“我更沒有所謂逃跑”
“為什么對我追逃呢?他們有什么權力對我上網追逃?”
“不分青紅皂白就先帶走刑事拘留嗎?”
諸如此類的抵觸情緒很常見。
一、毫無逃意,卻成 “網上逃犯”
劉先生近期就遭遇這樣的問題。他一直工作、生活在珠三角某市,從來沒有公安機關找過他。今年3月份的某一天晚上,劉先生所在轄區派出所民警通知他第二天到派出所一趟,派出所需要他配合調查一筆資金流水的問題。第二天早上,劉先生就到轄區派出所配合調查。到了后,他就被公安機關控制,理由是中部某省某市某區公安分局對他上網追逃。轄區派出所控制劉先生后,馬上聯系辦案機關過來提解。辦案機關當天坐高鐵深夜到珠三角某市,并以時間太晚還有其他事情為由,直到第二天上午才到劉先生的轄區派出所,對他進行訊問,后提押回辦案單位。
經家屬多方打聽,了解到劉先生因為幫助他人轉款被認定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隨即上網追逃。
對于被上網追逃的事情,劉先生和他的家屬非常不理解。劉先生表示,他從來不知道自己被刑事立案,從來沒有辦案機關聯系過他讓他配合調查問話,如果有他也會配合,為什么要上網追逃?劉先生從來沒有逃跑,何來上網追逃?辦案機關有什么權力這么做?這顯然是違法的?......
對于辦案人員要求先帶回去刑事拘留審訊的問題,劉先生的家屬難以理解,提出了諸多辯解,“劉某至少也是被害人,純粹被騙,憑什么抓人?”“劉先生根本不知道銀行卡上的錢是犯罪所得,不知道間接幫助他人實施犯罪,怎么能認定犯罪?”“他們有什么權力不分青紅皂白就先帶走刑事拘留嗎?”
諸如此類的問題,劉先生和他家屬腦海里有“十萬個為什么”。劉先生和他家屬不了解法律規定,有這一系列疑問是可以理解的,他們會慢慢習慣并接受。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第三百五十一條規定:“已被決定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通過網上工作平臺發布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上網登記發布犯罪嫌疑人相關信息、拘留證或者逮捕證后,犯罪嫌疑人就成為“網上逃犯”,這就是上網追逃,這是公安機關內部協作的偵查破案方式。司法實踐中,網上追逃成為公安機關非常普遍且便捷的辦案方式,只要作出拘留決定書,犯罪嫌疑人沒有逃匿、在異地、無法聯系上等,都可以直接網上追逃,而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自己被刑事立案、被認定“在逃”。
司法實踐確實如此,我們經常遇到,辦案機關刑事立案后,只要犯罪嫌疑人沒有歸案,就予以上網追逃的。
例如,在許某涉嫌組織賣淫罪一案中,他一直在家鄉正常工作生活,其間還多次到公安機關辦理諸多證件,還有出入境記錄。但有一天被轄區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理由是他因為多年前的一個涉嫌組織賣淫罪的案件被上網追逃。許某和他家屬都非常不理解,“我什么時候被刑事立案?”“我什么時候逃跑?”“憑什么對我上網追逃?”
案卷材料中,公安機關出具了《到案情況說明》,“我局在2015年X月X日立案偵查……已對許XX辦理網上追逃,因當時偵查員在呈請網上追逃登記表后被上級審核單位撤回。后XX派出所內勤民警在2019年X月份期間審核單位案件材料時發現該情況后重新對許XX進行網上追逃。”
原來,五年前,許某被刑事立案,被公安機關決定刑事拘留,但刑事拘留并沒有落地,沒有抓獲許某。四年后再次對許某上網追逃,轄區公安機關將他抓獲歸案。
二、上網追逃≠通緝
“‘網上追逃’的根本目的在于強制在逃人員恢復法定狀態。”“在逃”“潛逃”文義上應該是犯罪嫌疑人逃跑,拒不歸案,拒不配合調查。如果辦案機關不曾找過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不曾逃跑,甚至都不知道自己被刑事立案,認定為“在逃”而進行上網追逃,值得商榷;如果在刑事立案后就馬上對犯罪嫌疑人上網追逃,也是值得商榷的。
我們作為被害人訴訟代理人代理刑事控告時,就發現公安機關非常遵守上網追逃的條件。在陳某被詐騙控告案中,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半年,都沒有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包括取保候審在內的任何強制措施,經過多次溝通,辦案民警才告知有一名犯罪嫌疑人一直找不到、聯系不上,調查無法推進,導致案件過度拖延。
我們擔任辯護人的很多案件中,所謂的上網追逃,并不是因為找不到、抓不到犯罪嫌疑人,并不以找不到、抓不到犯罪嫌疑人為前提條件,而是以刑事拘留決定書、逮捕決定書的出具為條件。辦案機關作出刑事拘留、刑事逮捕的決定,就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上網追逃,在逃類型屬于“刑拘在逃”“逮捕在逃”。
例如,在劉某案件中,公安機關制作的對劉某上網追逃的“在逃信息”表顯示:上網追逃的法律文書依據是“刑拘證”,逃跑日期是2024年3月XX日,逃跑方向是廣東省XX市,在逃類型是“刑拘在逃”,獎金為“1000”,立案時間是2024年3月XX日。立案當天辦案機關就對劉某上網追逃,當天晚上劉某的轄區派出所就通知他第二天過去配合調查,第二天辦案機關就接到轄區派出所發出的已經控制住劉某的提解通知。
三、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
只要出具刑事拘留決定就可以馬上對犯罪嫌疑人上網追逃的做法,確實讓辦案效率得到質的提升,其他公安機關顯然無法對上網追逃是否符合規定進行審查,只能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年)《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版)》中“各地公安機關發現網上逃犯,應當立即組織抓捕”的規定,立即照辦。
但權力運行有一個顯著的特點:權力行使與監督分開,不論某個決定的作出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都默認為正確、合法合規,具有強制執行力。至于監督,如果有,那也是后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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