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匪式”女反貪局長
郭志玲, 1965年生,1990年進入化州市人民法院工作,從書記員做到副院長,2010年后任化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兼反貪局長,2012年后任化州市委政法委副書記。2015年3月接受組織調查,2016年10月,郭志玲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作為一名反貪局長,郭志玲最忙的不是查辦貪污賄賂案件,她也不屑于查處群眾身邊的腐敗。她經常研究的是化州市各單位“一把手”的“含金量”,基本形成郭家權力的生財鏈:研究職位含金量—接收舉報信—“請”當事人到反貪局—向當事人家屬制造緊張氣氛—通過中間人與當事人家屬談判—按設計流程收錢—放人了事。
郭志玲長期在法院、檢察院工作,有著極強的職業反偵查能力。每次收取不義之財,她都是通過中間人與當事人家屬談妥價錢后,再準備一輛無牌小汽車、幾個異地購買的二手手機和無實名登記的手機卡,先通過中間人將手機和手機卡送達當事人家屬,讓當事人家屬一切按指令行事。她會精心選取茂化公路化州法院門口路段、茂名市區、廣州市區等作為收錢的接洽點,有時在大公路邊,有時在公園附近,有時在大酒店附近。她先讓中間人開著遮掩得嚴嚴實實的無牌小汽車在相關地段溜達,而她本人則在明處通過無實名登記的幾個手機卡遙控指揮行車、交錢、收錢。收錢的中間人不知道收到的是什么,送錢的人也完全處于被控制的狀態,全程被牽著鼻子走。為了保險起見,有時她還會臨時指揮收錢和送錢的車輛變換路線和地點,多走幾程路,確保安全。為藏匿贓款,郭志玲用其從農村雇請的小保姆的身份證開戶儲存巨額存款,在茂名市區某高檔小區購買房產兩套,用其根本不會開車的老父親的名字購買一輛路虎汽車,還將錢款轉移到其妹的家庭財產中。
積累了20多年法院、檢察院工作經驗的郭志玲,自恃憑借自己多年的辦案經驗,紀檢監察機關也奈何不了她。然而,她卻完全低估了紀檢監察機關懲治腐敗的決心和能力,忘記了“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淺顯道理,終究受到了法律嚴懲。
來源:尚紀紀言、新粵微聞 信義都市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