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2.19要講的這個案子實在是一言難盡……
近日,甘肅的馬先生向記者反映稱,他和26歲的妻子小艾結婚已有7年,育有3個孩子。 今年7月3日晚,馬先生哄完3個孩子睡覺后,發現妻子還未進房間,于是去尋找妻子。結果,他發現妻子躺在侄兒小進睡覺的地方,小進則坐在沙發上。事后,妻子承認猥褻了侄兒小進。 馬先生提供的資料顯示,7月10日,甘肅東鄉警方對此事行政立案;7月23日,小艾因涉嫌猥褻兒童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7月26日,東鄉縣公安局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小艾案發時患有精神分裂癥,辨認及控制能力喪失,故無刑事責任能力。
10月29日,東鄉縣檢察院向法院申請對小艾強制醫療。12月1日,東鄉縣法院駁回了強制醫療申請,由法定監護人對其嚴加看管和治療。 丈夫馬先生表示:“事發時我以為她是故意氣我的,因為她在鬧離婚,幾年來她沒表現出有精神疾病。已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希望重新進行鑒定,并追究小艾的刑事責任。”
暑假結束后,老馬帶著兒子小進回到了打工的地方,小進也開啟了初中生活。但老馬稱,今年暑假發生的這件事,讓小進至今晚上睡覺做噩夢。 “沒有讓他住校,每天晚上回家,但他經常睡到半夜會說亂七八糟的夢話,會被驚醒。”老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這事對孩子的心理創傷太大了,“不僅晚上做噩夢,而且現在不太愛說話,變得很沉默了。” 對于法院駁回強制醫療一事,老馬稱,他從來沒有發現小艾有任何精神疾病,他們早就提出了重新鑒定,但得到的回復是對方不配合,所以直到現在都沒有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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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26歲嬸嬸猥褻12歲侄子案,當地法院竟以“治療期間病情穩定”和“本人及家屬不同意”為由駁回了強制醫療申請。這一決定意味著涉案女子小艾將不再被強制醫療,而是由家屬進行所謂的“嚴加看管和治療”。與之對比鮮明的是,受害者小進卻因這次侵害行為長期做噩夢、性格變得沉默。
而且更令人憤慨的是,本案曝光后,某些網絡言論竟將責任歸咎于丈夫“不夠關注妻子”,甚至暗示12歲受害者有責任,我?真是想順著網線一巴掌扇過去釘在墻上摳都摳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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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法律這塊,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進行強制醫療往往需要滿足三個條件,即“實施暴力行為”、“經鑒定不負刑事責任”、“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
本案中前兩個條件已滿足,爭議焦點在于第三個條件。法院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理由是“治療期間病情穩定,治療效果明顯”。然而,“病情穩定”明顯不等于“不再具有危險性”。精神分裂癥作為一種慢性精神疾病,其治療需要長期管理和監控。
最高檢相關解讀也明確指出,強制醫療必要性審查應從“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險和家屬的管控能力兩個維度”進行。涉案女子小艾在案發前并無明確精神疾病史,婚后七年育有三子,村民也反映其日常行為正常。在這種情況下,僅憑短期治療后的“病情穩定”,就簡單認定其不再具有社會危險性,未免太過于樂觀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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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也進一步揭示了我國在 男童保護問題上,存在嚴重不足 。據不完全統計,男童遭遇性侵的比例相對來說高于女童,但社會關注度和法律保護力度卻是遠遠不夠的。由于傳統觀念認為 “ 男孩不會吃虧 ”甚至還覺得“賺了” ,男童防性侵教育是普遍缺失的。本案中的小進就是這樣,在遭受侵害后,因恐懼和害羞一直不敢告訴家人,這正是 男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 的體現。
我國刑法中 強奸罪的對象僅限于女性 ,對男性實施的嚴重性侵行為只能認定為猥褻罪,導致對男性性權利保護不足。這種法律上的 “ 性別歧視 ” ,使得侵害男童的犯罪成本相對較低。小進離家出走后被發現在鎮上一家賓館,這一細節也表明侵害行為對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創傷何其嚴重,我們的法律和社會支持系統應該給予男童與女童同等的保護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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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案件曝光后,部分網絡言論展現的扭曲邏輯也是令人震驚。上面放的所謂“律師”公然聲稱“男方的才是罪人”,認為丈夫應該更關注妻子精神狀態。這種顛倒黑白的受害者指責游戲,不免令人想起的典型案例。
在這些敘事中,無論女性犯下何種錯誤,總能找到歸咎于男性的角度。更為荒謬的是,有評論甚至暗示12歲的侄子“勾引”其26歲的嬸嬸。這種對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二次傷害,再次反映了我們社會中對男性受害者的嚴重忽視。
倘若性別角色互換,是一名26歲男性猥褻了12歲侄女,輿論場保證是一片嘩然,絕不可能出現任何為施害者開脫的聲音。所以說,這種性別雙重標準不僅不客觀不公平不理性,反而可能會更加助長相關犯罪的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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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本案還暴露了農村留守兒童容易受到侵害的問題。小進雖然平時隨在外打工的父母在外上學,但暑期是留在老家的,這種缺乏父母監護的環境無疑增加了兒童受侵害的風險。我國還有數千萬留守兒童,他們面臨被侵害風險是很高的,尤其是熟人甚至親人犯案。
可問題在于,目前的兒童保護體系難以有效覆蓋這一群體。在司法救濟方面,小進家屬已向上級法院申請復議,要求重新對小艾進行精神鑒定。然而,重新鑒定卻面臨程序障礙——因為小艾拒不配合而未能進行。小進的父親和叔叔不得不尋求媒體幫助。
這也揭示了我國司法精神鑒定程序的一個漏洞,當嫌疑人選擇不配合時,如何保障鑒定程序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如果嫌疑人可以通過不配合來規避重新鑒定,那么司法公正如何實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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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該因性別差異就區別對待。部分輿論對女性施害者格外“寬容”,也明顯正在踐踏法律公正和男性受害者的基本權利。
目前男童小進依然被那起案件困擾而噩夢連連,而施加侵害者卻因為一紙“精神分裂病情穩定”的鑒定而被免于刑責,甚至不需要接受強制醫療…
如此荒誕的司法結果,對于成千上萬的潛在男性受害者而言,無疑是傳遞出了令人不安甚至恐慌的信號。當然,這種騷操作早就不是一天兩天了,我們和某些不可名狀群體之間的戰爭早已白熱化,注定不死不休,加速狂飆就是了。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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