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做完奔馳的電池管理升級,出現鎖電20%,續航里程減少80至100公里”。2025年7月以來,多位北京奔馳車主向媒體反映,在接受廠家召回并升級電池管理系統后,車輛出現續航銳減、充電功率下降等問題,質疑奔馳以“安全升級”之名損害消費者權益。那么,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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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經過
一位浙江車主通過網絡平臺發文表示,2025年7月27日收到北京奔馳的電池管理升級通知,完成升級后,就出現了車輛續航里程下降的情況,充電時無法達到原定續航里程。他多次撥打奔馳客服電話并反饋至經銷商,但問題仍未解決。該車主表示,奔馳在未征得同意的情況下,以“召回”名義對車輛進行強制鎖定操作,導致電池性能受限。該車主要求奔馳恢復車輛原充電續航、賠償損失并公開道歉,同時更換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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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廣東深圳車主何先生在某投訴平臺上表示,自2025年9月27日車輛被召回后,電池被“鎖電”20%,續航里程減少80至100公里,充電功率也明顯降低。何先生認為,廠家以召回之名行“鎖電鎖功率”之實,完全漠視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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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青島車主姚先生則指出,奔馳廠家于今年9月底啟動召回并升級電池管理系統時,未提前如實告知車主核心影響。而是通過強制鎖電的不合理手段,導致車輛電池無法充滿、續航大幅縮水且充電功率顯著降低,本質是用損害車主合法權益的方式掩蓋產品本身的質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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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電池隱患,奔馳召回1.3萬輛EQC
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25年6月13日,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備案召回計劃(召回編號S2025M0092I):自2025年9月27日起,召回2018年11月30日至2022年9月17日生產的部分國產EQC汽車,共計13447輛。召回原因為“電池管理系統軟件設計缺陷,高壓電池在極端情況下可能熱失控,導致車輛起火”。奔馳官方稱,將為召回車輛免費升級電池管理系統軟件,以消除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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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奔馳EQC車主們所遇到的“電池管理升級”,正是這次召回后奔馳廠家方案的執行。就目前網絡上的反饋來看,車主們對奔馳廠家的召回方案存在著一些質疑。那么問題來了,就目前的情況,有車主提出的恢復車輛原充電續航、賠償損失并公開道歉,同時更換電池的訴求,能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嗎?
律馳駕道觀點
奔馳“鎖電”維權案:爭議焦點與法律分析
近期,北京奔馳因電池管理系統缺陷召回部分EQC車型,隨后多位車主反映車輛在完成召回升級后出現續航里程顯著下降、充電功率降低等“鎖電”現象,引發廣泛爭議。車主指責奔馳以“安全升級”為名變相限制車輛性能,損害消費者權益,而廠家則堅稱召回旨在消除安全隱患。本案核心爭議主要集中在召回方案的合理性、廠家的告知義務履行情況、“鎖電”行為是否構成違約或侵權,以及車主提出的賠償損失等訴求是否具備法律依據等方面。下文將圍繞上述焦點展開具體分析。
焦點一:“安全升級”與“性能限制”的界限與告知義務
爭議核心在于奔馳實施的電池管理軟件升級,本質上是否屬于為消除安全隱患而采取的必要技術措施,還是在未充分告知車主的情況下單方面限制車輛性能,變相降低產品使用價值。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召回公告中雖提及“升級電池管理系統軟件”,但未明確說明升級后可能導致續航與充電性能下降。如果廠家在實施召回前未向車主充分說明升級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則涉嫌侵犯車主的知情權與選擇權。此外,若“鎖電”行為超出解決安全隱患所必需的技術限度,例如通過過度限制電池可用容量來掩蓋電池本身的質量缺陷,則該做法可能被認定為不合理地縮減產品功能,涉嫌違反《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關于產品應具備其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規定。
焦點二:“鎖電”行為的法律性質認定——違約與侵權視角
車主質疑奔馳以“召回修復”之名,行“鎖電降級”之實。準確界定該行為的法律性質,是選擇維權路徑與主張相應權利的基礎。綜合分析,其行為涉嫌構成對車主合法權益的侵害,具體體現在違約與侵權兩個層面。
構成違約的分析
車輛的產品說明書、官方宣傳資料及隨車文件中載明的續航里程、充電性能等參數,構成對產品性能的明確承諾,是車輛買賣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召回升級后,車輛性能出現永久性、顯著地降低,且低于購買時的承諾與消費者的合理預期,實質上構成了對合同核心內容的單方面變更與減損,涉嫌違約。
構成侵權的分析
侵害財產權:車輛為車主合法財產。未經車主明確同意,通過技術手段永久性降低其核心性能與市場價值,直接損害了車主的財產權益。
侵害知情權與選擇權:此為本案中該行為的關鍵瑕疵。若在實施可能嚴重減損產品性能的召回措施前,未以清晰、無誤導的方式向車主充分告知后果,實質上是剝奪了車主在知情基礎上作出自主選擇的權利,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因此,“鎖電”行為在法律上可能被定性為在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的前提下,實施的單方違約行為,并同時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及財產權。這一定性,為車主后續主張賠償損失等訴求提供了明確的法律基礎。
焦點三:車主訴求的法律依據與實現路徑
車主提出的“恢復車輛原性能、賠償損失、公開道歉乃至更換電池”等訴求,能否獲得法律支持,取決于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賠償損失:基于前述“違約”與“侵權”的性質認定,車主可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侵權責任),主張相應責任。
恢復原狀:此訴求(即解除軟件限制、恢復原有性能)在技術上雖有可能,但因涉及重新引入已被廠家及監管部門認定為存在安全風險的系統狀態,在實踐中幾乎不可能獲得法院支持或被廠家主動執行。維權重點應圍繞經濟損失的補償,而非技術狀態的復原。
更換電池:此訴求的實現門檻較高。車主需證明現有電池存在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所指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且該危險無法通過合理的、不損害核心性能的其他技術方案消除。若僅以性能下降為由主張更換,難以獲得支持。
公開道歉:通常適用于經營者的行為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情形。若廠家的隱瞞與不當行為對車主群體造成廣泛的精神困擾與信任貶損,可考慮主張,但其認定標準嚴格,實現難度高于經濟賠償訴求。
總結而言,本案的走向關鍵在于證據固定與技術鑒定。車主需系統收集召回通知、升級記錄、性能下降的客觀數據(如充電記錄、續航日志)、與廠家及經銷商的溝通記錄等證據。必要時,可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鑒定機構對升級前后的車輛性能進行對比鑒定,以量化損失。
我是江蘇無錫朱春昊律師,專注汽車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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