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誣告陷害、擾亂信訪秩序典型案例的通報(一)
近日,云南省紀委監委與省公安廳聯合印發《云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試行)》,對誣告陷害行為的認定及查處等作出進一步規范,有效推動全省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開展。為切實維護正常信訪舉報秩序,現將朱某等人誣告陷害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朱某誣告陷害他人受賄、私設“小金庫”等問題案。2025年5月至7月,楚雄州雙柏縣某單位職工朱某多次向紀檢監察機關和巡視機構舉報雙柏縣某單位領導黎某收受賄賂、私設“小金庫”等問題。經查,舉報反映問題不屬實,系朱某與黎某存在矛盾,為泄私憤實施誣告。2025年11月,公安機關依法對朱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朱某黨組織關系所在黨委給予朱某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二、吳某某誣告陷害他人貪污等問題案。2025年2月,昭通市大關縣村民吳某某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大關縣干部吳某貪污公款等問題。經查,舉報反映問題不屬實,系吳某某與被舉報人吳某存在矛盾糾紛,實施誣告。2025年4月,公安機關依法對吳某某進行訓誡。
三、楊某誣告陷害他人違規為親友謀利等問題案。2022年至2023年,臨滄市某單位干部楊某兩次通過他人向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舉報臨滄市某縣領導干部宋某違規干預醫療項目采購、為親友謀取利益等問題。經查,舉報反映問題不屬實,系楊某與宋某存在矛盾,為泄私憤實施誣告。楊某還存在其他違紀違法問題,于2024年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并移送司法機關;2025年被判處有期徒刑。
來源 / 云南省紀委省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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