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理解行政分支的急迫心情,急市場經濟之所急。
?但是,《商事調解條例》第十二條明顯與《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相沖突,或存在較大距離。
調解員雖不同于仲裁員,但商事糾紛之疑難復雜程度或有甚于民事糾紛,故對商事調解員之要求應就高不就低。
行政法規不可以與法律相沖突,沖突則無效。
?商法乃民法之高端,俗稱民商法即此意。
建議?全人常對《商事調解條例》第十二條重點審查,矯正之,完善之。
?我一直以自己成為武漢長江國際商事調解中心首屆調解員感到榮耀,勝過一般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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