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顛覆式創新技術帶來風險并不是新事物,任何新技術的發展都會帶來一定程度的風險。
作者 | 夏 杰 上海大學法學院國家治理體系和治
理能力現代化研究中心研究員
謝南希 中國政法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研究
引語
如果政策或法律將AI訪問控制權完全倒向現有利益格局,很可能導致移動互聯網時代生態壟斷的格局重現在AI時代,可以想象AI時代的各種封閉系統將給用戶和社會帶來巨大的成本,并形成頭部APP與硬件廠商之間涇渭分明的對抗割裂情形,阻礙AI的廣泛創新和應用。
“人們并不知道自己想要什么,直到你把東西擺在他們面前,他們才會恍然大悟。”近日,搭載豆包手機助手的nubia M153工程樣機的推出,再一次驗證了喬布斯的正確。該手機利用AI大模型能力,通過語音喚醒、側邊鍵調用、讀取屏幕、模擬點擊等交互方式重構用戶使用邏輯,實現跨應用自主執行復雜任務的智能終端。2025年12月1日發布的約3萬臺技術預覽版手機迅速售罄,成為深度整合AI Agent能力的手機終端,有望成為AI時代的數字交互入口之一。
這一創新生產力工具的橫空出世,在極大提升用戶效率、節約用戶搜索和決策成本的同時,也對現有互聯網生態帶來沖擊。微信、淘寶、支付寶和各大銀行APP立即采取拒絕該手機用戶登陸或訪問的技術手段進行回應【1】。如何看待這一行為在現有法律規范下的定性和后續的政策選擇,成為監管者或政策制定者無法回避的問題。
一、人工智能助手行為的法律分析
當前AI Agent有多種技術路徑:第一種是對接APP的intent(應用意圖接口,即APP開放的用于接收外部指令的交互接口)或MCP(Model Context Protocol,是一套預先設定的實現大預言模型與外部應用數據和功能交互的協議),實現交互,達到操作APP的目的,這一方案需要APP配合,被稱為“意圖框架方案(Intent Framework)”;第二種是GUI Agent(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agent,即基于圖形用戶界面識別的智能體,核心通過讀取內存屏幕畫面、模擬人類觸控操作實現跨APP自動化任務),通過INJECT_EVENTS系統級權限,讀取屏幕并模擬用戶點擊,這一方案無需APP配合,被稱為“純視覺方案(Vision-based Scheme)”;第三種是Agent2Agent(智能體互操作協議,通過統一規范實現不同AI助手之間數據交互的技術協議),通過協議實現Agent之間的互操作性。【2】長期來看不同技術方案都是可行的技術路線,相互之間具有互補性,業內選擇的技術方案不一【3】。豆包人工智能助手在視覺方案上做出了較大突破,提升了整個指令的完成效果。
1. 為了實現人工智能助手的模擬點擊功能,系統級權限屬于必要權限,服務于用戶指令,用戶指令下的交互行為區別于互聯網時代的數據爬取行為,不適用雙重授權
在行業實踐中,INJECT_EVENTS權限屬于安卓體系中的系統級權限,其核心功能在于模擬真實用戶的交互行為,向系統輸入層注入按鍵、觸控等底層事件,從而支撐系統級自動化操作、跨設備跨服務的協同交互等目的。【4】在谷歌基于安卓操作系統搭建的產品和服務體系中,谷歌利用INJECT_EVENTS這一系統級權限將用戶發起的語音指令等意圖轉換為底層輸入事件,從而協助用戶完成打開APP、界面導航等簡單的交互操作。【5】對于實現模擬點擊功能、完成用戶的任務指令而言,使用這一系統級權限是必要的,如果缺乏這一權限,將無法實現跨應用的模擬點擊。在用戶指令下使用該權限來進行跨應用的操作是行業內比較常見的做法。
具體到用戶使用豆包人工智能助手的場景下,用戶通過語音等方式發出指令,人工智能助手基于INJECT_EVENTS權限操作APP軟件應用,在匯總結果后反饋供用戶決策或補充,最后完成用戶指令中的任務。人工智能手機助手的行為不是APP軟件應用層面的數據交互問題,而是用戶主動發起的希望使用具備系統級權限的AI助手操作APP的行為,該行為涉及具有系統級權限的AI助手和APP軟件應用兩個層面,以及兩者之間的權限劃分。
從這個角度來看,具備系統級權限的人工智能助手操作手機內APP,完全不同于亞馬遜訴Perplexity案中Perplexity利用智能體Comet的網頁瀏覽器應用程序在亞馬遜網站下單的情形【6】。在亞馬遜訴Perplexity案中,用戶指示智能體在亞馬遜網站下單的行為是通過瀏覽器實現的網頁層面的操作【7】,智能體并不具備PC端的系統級權限。而豆包人工智能助手具備操作APP所需的系統級權限,因此不適用互聯網時代關于數據爬取的“APP和用戶的雙重授權”,而適用人工智能時代的“底層系統授權和用戶的雙重授權”。
豆包人工智能助手這一服務的本質是理解用戶意圖,執行用戶指令,圍繞單個指令交付結果,具有全新的目的,不同于互聯網時代以替代性競爭服務、搬運數據為目的的數據爬取行為。豆包人工智能助手會在終端側和云側進行數據交互,云側的數據處理和傳輸完全服務于用戶,具體包括執行用戶任務和記憶用戶偏好兩個目的【8】,即人工智能助手在執行用戶指令過程中查閱APP內相關信息的目的包括兩個,一個是為了執行用戶發起的任務,獲取用戶最終決策所需的基礎信息,為用戶提供參考,這些信息僅用于回應單個用戶此時此刻發出的單次指令,另一個是記憶用戶偏好,以便在執行后續用戶發起的任務時用戶不用重復提供自己的偏好信息。從產品的定位、功能和隱私安全措施來看,豆包人工智能助手是圍繞用戶需求而設計的,旨在執行用戶指令、在隱私安全的前提下完成交付,并不是搬運數據、提供替代性競爭服務的行為。
關于人工智能助手訪問APP的行為需要“用戶和APP雙重授權”的觀點是將人工智能技術等同于數據爬蟲技術的既往觀點,這一觀點沒有考慮到具備系統級權限的人工智能助手這一新的技術方案。實際上,人工智能助手的合法性基礎源自用戶授權與人工智能助手獲得的系統級權限,已經脫離了過去“APP之間的雙重授權”體系,人工智能助手與APP之間的數據交互不再屬于APP軟件層面的數據交互。
2. 對于取得用戶授權且具有系統級權限的人工智能助手,交互行為不宜簡單套用《反不正當競爭法》數據專條
具備系統級權限的豆包人工智能助手實現了對APP軟件應用的操作,相當于通過技術手段解決了APP軟件應用層面的數據訪問難題,目前豆包人工智能助手的行為與現有法律規范之間存在難以適配的現象。人工智能時代之前的法律規范幾乎都是建立在人類用戶訪問的基礎上,現行法律規范一般沒有將非人類發起的技術訪問完全納入其中,為非人類發起的技術訪問留下的空間較少。當前AI作為一種變革性顛覆性的技術手段,主要特點就是通過技術模擬用戶點擊來進行訪問,不尋求對APP內數據的搬運或對APP廠商提供服務的實質性替代,而是執行用戶指令,在用戶明確授權范圍及AI行為未超出預設功能邊界的前提下,AI的操作行為可歸因于用戶意志,以最終滿足用戶的需求或指令。盡管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年修訂)》第十三條第三款對數據不正當獲取、使用行為進行了專款規定,但考慮到既往涉數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司法認定一般需要以“提供實質性替代產品或服務”為要件的情況【9】,可以得出當前用戶授權且具有系統級權限的AI訪問APP的情況不宜簡單粗暴地適用當前《反不正當競爭法》數據專條。
此外,用戶在啟動新手機和啟動豆包人工智能助手時通過點擊相關協議的方式作出了概括授權,而且豆包人工智能助手后續在APP內的點擊、操作和代為下單等決策行為,用戶也可隨時接管介入,并在決策環節單獨授權。豆包人工智能助手的所有行為完全出于用戶意志,不存在影響用戶選擇或類似的行為,因此也不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一系列通過影響用戶選擇而實施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相反,豆包人工智能助手提供的技術方案意外地促進了APP間的數據利用。在移動互聯網時代,APP平臺主導的數字平臺生態沉淀和實際控制了海量的用戶和企業等相關數據,這些數據被當作生產資料持續服務于廣告或交易目的。法律上,APP平臺通過近十年反不正當競爭法訴訟謀求對所控制數據的排他性保護,并成功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獲得了司法上的認可【10】。這種平臺對于平臺內數據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優勢地位,塑造了如今各大頭部APP存在生態系統壟斷的現象,整個移動互聯網空間展現出碎片化和孤島化的狀態,嚴重阻礙了數據要素的流通和利用【11】,最明顯的現象就是到目前為止用戶都無法跨平臺完成鏈接的一鍵轉發和打開,數據跨平臺流通和利用被人為限制。
豆包人工智能手機助手不尋求在APP軟件應用層面解決數據流通利用難題,而是基于系統級權限縱向解決各大APP間數據隔離的難題,釋放了數據要素的潛在價值,是“技術方案解決法律問題”的典范。之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5條、行政機關的“互聯互通”執法行動以及最新的司法實踐【12】都在為經用戶授權的跨平臺轉移用戶數據行為創造條件,而豆包人工智能助手的這一方案對于促進APP間的數據利用起到了巨大正向作用,將為人工智能時代的數據利用規則創造新的行業實踐范式。
3. 頭部APP拒絕用戶授權AI訪問的行為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可能進入競爭法評價范圍
搭載豆包人工智能助手的nubia M153工程樣機屬于新技術新產品,在進入市場競爭時不可避免地會面臨激烈競爭,考慮到當前銷售量較少,對當前的市場結構和競爭過程產生的影響也較小。對于這一新產品進入市場時所面臨的情況,可能為了解市場競爭狀況、評估市場競爭格局、考察市場進入壁壘提供了樣本。在滿足一定條件下,其他經營者的封鎖行為很可能進入競爭法的規制范圍。
頭部APP拒絕AI訪問的行為,若具備市場支配地位則可能涉及反壟斷法下的拒絕交易條款評價。近年來,國內外數字生態存在顯著的數據孤島現象,導致以人工智能為代表的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嚴重缺乏數據。為了破除生態壟斷,全球主要司法轄區均在采取措施,推動生態開放,促進數據的流通利用。例如,中國專門成立了國家數據局,充分激活數據要素潛能【13】;歐盟《數字市場法》向人際通信服務類守門人施加互操作義務【14】;美國法院在反壟斷案件中命令谷歌開放網頁索引數據和用戶交互數據,以降低創新者進入搜索和AI市場的門檻,恢復和促進市場競爭【15】。
當前在AI領域對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主體,如果出于排除、限制競爭的目的實施拒絕接入的行為,極有可能引發反壟斷調查。例如,2018年,對于意大利公司提出的接入谷歌汽車安卓移動應用的請求,谷歌出于安全考慮予以拒絕,意大利競爭管理局認定谷歌阻礙和拖延接入的行為構成拒絕交易,可能導致意大利公司在電動汽車銷量顯著增長階段喪失建立堅實用戶基礎的機會,減少消費者選擇,阻礙技術進步,可能影響電動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網絡的發展,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反《歐盟運作條約》第102條,處罰約1億歐元,命令谷歌提供互操作模版及必需功能【16】。后續歐盟法院進一步裁定,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在面向第三方企業提供數字平臺服務時,拒絕接入的行為可能構成濫用,即便該平臺服務對于第三方企業在下游市場的商業化運營不是必要的。【17】2025年10月,Meta更新旗下即時通訊應用WhatsApp商業應用程序接口政策,禁止主營業務為AI(如AI聊天機器人、問答助手、語言學習工具)的公司接入,僅允許輔助性質的AI應用(如預定義自動回復、智能客服、訂單查詢)接入。12月,歐盟委員會宣布就此行為對Meta展開反壟斷調查。【18】
若涉及利用技術或平臺規則等,影響用戶選擇,實施妨礙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的惡意不兼容行為,可能進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評價范圍,若單純給出抽象的安全理由但未提供具體安全風險證明及必要的替代解決方案,則不能豁免其可能存在的反競爭行為;若確實存在明確、可驗證的安全風險,且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過度限制競爭,則可構成合法抗辯。2024年5月市場監管總局出臺的《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了惡意不兼容條款,針對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服務正常運行,實施的惡意不兼容行為進行了專門規定,并明確了影響用戶選擇的含義(違背用戶意愿和選擇權、增加操作復雜性、破壞使用連貫性等)。【19】銀行類APP采取的關閉人工智能手機助手屏幕讀取功能,對用戶進行明確、清晰的風險提議,并未限制nubia M153手機用戶對銀行類APP的正常訪問和使用,相反,若直接不讓nubia M153手機用戶對APP的使用,甚至強迫用戶二選一,這一明顯過激的舉動更帶有反競爭意味,更值得反不正當競爭法去認真評價。
二、針對人工智能助手行為的政策選擇
作為人工智能時代的數字交互入口之一,豆包人工智能助手手機一經推出就受到行業的廣泛關注和討論,甚至被評價為科幻照進現實的產品,具有廣泛的創新性,不僅在技術和產品領域有巨大的進步,而且對于數據流通治理等領域也提供了新的方案,后續政策如何選擇,將直接決定人工智能助手這一創新技術的發展或命運。
1. 政策或法律暫緩介入,優先市場化解決,鼓勵商業談判
當顛覆式創新技術或產品發布后,不可避免會牽涉到新舊利益沖突,但這一利益沖突的存在不代表一定是市場失靈,可能各方市場主體正處于自我調整或適應階段,采取擁抱或對抗這一技術,這一過程正是市場經濟的本質內涵。市場主體通過對市場中的創新或技術變革進行自我調整,順應用戶和市場選擇的方向,推動產業的整體升級和技術的廣泛應用。此時政策層面應當采取促進創新技術和產業大力發展的立場,同時法律層面應保持審慎,避免過早介入這一正常的市場選擇和適應過程,從而避免抑制創新事物的發展。
回到人工智能手機助手這一技術和產品創新場景,當前中小APP應用并沒有跟隨部分頭部APP應用采取的封禁操作,這一市場選擇不僅折射了少量頭部APP應用與海量中小APP應用在面對這一創新技術時的利益考量,即廣大中小APP已經用腳投票擁抱新技術,迅速完成自我調整;而且也代表頭部APP應用基于自身利益做出的選擇,可能是與AI助手開發者采取的商業談判姿態。類似操作在之前鏈接分享的互聯互通事件中有過成功實踐,例如微信與淘寶、支付寶之間的互聯互通實踐。政策或法律此時應當保持謙抑性,一是當前并不存在明顯的市場失靈,二是AI助手開發者與頭部APP之間的談判可能正在進行,根據科斯定律,若交易成本不高,并無必要事前界權。
AI助手開發者與APP之間的談判可以圍繞AI訪問的權限和收益分配來進行。在AI訪問權限上,可以通過安全措施、操作記錄等制度來明確AI訪問的安全性與標準。在收益分成上,眾多中小APP可能并不介意流量來源是用戶本人還是AI,更可能采取擁抱這一技術方案的傾向;頭部APP則可基于其商業廣告流量收入的損失,與AI助手開發者進行報價談判,最后達成合適的商業談判結果。
2. 政策或法律直接下場,或重演生態壟斷,導致硬件廠商與APP對抗割裂
政策或法律下場介入前需了解AI Agent這一技術的廣泛前景。作為新事物,人工智能助手手機取代移動互聯網手機這一舊事物是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必然,也符合技術發展和用戶選擇的客觀規律。人工智能助手手機所代表的生產力已經表現出了強大的用戶便捷、數據驅動和跨APP互操作等行業未來期待的產品特征。據Markets and Markets統計,到2030年全球AI Agent的市場規模將達到500多億美金。【20】
在人工智能手機助手這次的討論中,不少觀點從數據安全、反不正當競爭法和金融安全等風險的角度拒絕這一技術創新的革命性影響,是試圖用舊生產力制定的法律規范來充當新生產力的監管工具,可能會將法律詮釋為維護舊生產力和既得利益的競爭工具,本質上無益于問題的解決,而且還會阻礙國內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在地緣競爭下的優勢,從而忽視對國內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發展的全局影響。若政策或法律將AI訪問控制權完全倒向現有利益格局,很可能導致移動互聯網時代生態壟斷的格局重現在AI時代,可以想象AI時代的阿里系、字節系、騰訊系、華為系等各種封閉系統將給用戶和社會帶來多大的成本,并形成頭部APP與硬件廠商之間涇渭分明的對抗割裂情形,阻礙AI的廣泛創新和應用。
三、小結
法律落后于技術發展是常態,這一經驗在人工智能時代同樣適用。2025年12月,美國總統特朗普簽署一項行政令,以限制各州自行監管AI的能力,全力提升美國在全球人工智能競爭中的能力【21】。2025年11月,歐盟公布“數字綜合法案”改革計劃,縮減和簡化涉人工智能和數據隱私的相關法律規則,尋求提升歐盟在AI時代的產業競爭力。【22】在當前人工智能發展的關鍵節點上,美歐不約而同對AI采取了寬松的監管政策,這一趨勢為我國未來AI監管框架的構建提供了重要借鑒。
顛覆式創新技術帶來風險并不是新事物,任何新技術的發展都會帶來一定程度的風險。當前我國針對人工智能產業的政策和法律選擇,應當在堅守內容等底線安全的基礎上,發揮我國在應用領域的優勢進行技術或商業模式的快速迭代,快速推進人工智能應用落地并形成良性的商業模式,持續不斷地驅動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和技術升級。回到針對人工智能助手的政策選擇這一問題,現階段嘗試尊重市場的選擇方案可能是一個更好的答案。
注釋
【1】豆包共創社區用戶:《豆包手機助手可用APP列表》,https://github.com/kzoacn/doubao-app;https://ocni0hlqayv7.feishu.cn/wiki/Iue8wtYJZi0Vg7ktDgncaK3Jnob?from=from_copylink.
【2】郝亞軍、陳泓月:《破壁與圍剿:AI Agent手機的突圍之路》,載“愛彼知識產權”微信公眾號2025年12月15日:https://mp.weixin.qq.com/s/dzfJdqQ_VjHauRI8Z5IJzg;Rao Surapaneni, Miku Jha, et al., Announcing the Agent2Agent Protocol (A2A), 9 April 2025, https://developers.googleblog.com/en/a2a-a-new-era-of-agent-interoperability/.
【3】騰訊技術論文原文:AppAgent: Multimodal Agents as Smartphone Users https://github.com/TencentQQGYLab/AppAgent;阿里技術方案報道:https://www.alibabacloud.com/help/zh/agentbay/agentbay-mobile-use。
【4】Android Open Source Project, AndroidManifest.xml, https://android.googlesource.com/platform/frameworks/base/%2B/master/core/res/AndroidManifest.xml?utm_source=chatgpt.com;Google,Manifest.permission, https://emanual.github.io/Android-docs/reference/android/Manifest.permission.html_EVENTS.
【5】Ibid.
【6】Amazon v. Perplexity AI, Complaint, 4 November 2025, Case No. 3:25-cv-09514, p.9.
【7】Ibid., pp.3, 9-11.
【8】參見《豆包手機助手隱私安全白皮書》第5頁。
【9】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62號:某科技有限公司訴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74451.html。
【10】同上。
【11】胡凌:《通過賬號實現互操作性的司法評價:糾偏與重塑——兼評指導性案例263號》,載《數字法治》2025年第5期:https://mp.weixin.qq.com/s/F4nUhmLQZiw-HBO3gpd3RA。
【12】《個人信息保護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個人請求將個人信息轉移至其指定的個人信息處理者,符合國家網信部門規定條件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轉移的途徑。《工信部:整治屏蔽網址鏈接 保障合法網址正常訪問》,載人民日報2021年9月13日報道:https://www.peopleapp.com/column/30038199424-500003221536。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263號:某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https://www.court.gov.cn/shenpan/xiangqing/474461.html。
【13】中國發展改革報社:《國家數據局成立恰逢其時意義深遠》,2023年11月7日,https://www.ndrc.gov.cn/wsdwhfz/202311/t20231107_1361831.html。
【14】參見歐盟《數字市場法》第7條。
【15】U.S. v. Google, Memorandum Opinion, 5 December 2025, pp.31, 57-58.
【16】The Italian Competition Authority (Autorità Garante della Concorrenza e del Mercato), A529 - ICA: Google fined over 100 million for abuse of dominant position, 13 May 2021, https://en.agcm.it/en/media/press-releases/2021/5/A529.
【17】Alphabet Inc., Google LLC, Google Italy v. Autorità Garante della Concorrenza e del Mercato, Judgment, 25 February 2025, Case No. C-233/23.
【18】European Commission, Commission opens antitrust investigation into Meta's new policy regarding AI providers' access to WhatsApp, 4 December 2025,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5_2896.
【19】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互聯網、大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前款所稱的影響用戶選擇,包括違背用戶意愿和選擇權、增加操作復雜性、破壞使用連貫性等。判定是否構成第一款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技術創新和行業發展等因素。(一)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或者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二)利用關鍵詞聯想、設置虛假操作選項等方式,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三)其他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行為。
【20】Al Agents Market Size, Share, Growth & Latest Trends, April 2025, https://www.marketsandmarkets.com/Market-Reports/ai-agents-market-15761548.html.
【21】Donald Trump, Ensures a National Policy Framework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he White House, 11 December 2025, https://www.whitehouse.gov/presidential-actions/2025/12/eliminating-state-law-obstruction-of-national-artificial-intelligence-policy/.
【22】European Commission, Digital Omnibus on AI Regulation Proposal, 19 November 2025, https://digital-strategy.ec.europa.eu/en/library/digital-omnibus-ai-regulation-proposal.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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