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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梧桐兄弟
1月16日,深交所公布了《關于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張凌雯、巫寶才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關于對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簽字注冊會計師林炎臨、周起予、吳樂霖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經查明,致同所為紅相股份有限公司(“紅相股份”)提供年報審計服務,出具的2017年、2018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在紅相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容誠所為紅相股份提供年報審計服務,出具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在紅相股份2019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據公開資料,2015年2月,紅相股份成功登陸創業板代碼(300427);2017年,公司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收購銀川臥龍100%股權、合肥星波通信67.54%股權。
2023年4月28日,紅相股份召開董事會、監事會審議前期會計差錯更正事項,4月29日披露《關于前期會計差錯更正暨追溯調整的公告》,提示2019-2021年財務報表存在會計差錯。此后,公司被立案調查。
2024年4月,紅相股份及相關當事人因2017-2022年財務虛假記載、多起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被廈門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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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簽字注冊會計師張凌雯、巫寶才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紅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住所:北京市朝陽區;
張凌雯,紅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巫寶才,紅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7號)查明的事實,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致同所)、張凌雯、巫寶才在紅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相股份)2017年至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致同所為紅相股份提供年報審計服務,出具的2017年、2018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明,紅相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致同所對紅相股份2017年、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18年度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張凌雯、巫寶才。
二、致同所在紅相股份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電力變壓器銷售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致同所在紅相股份原子公司臥龍電氣銀川變壓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川臥龍)應收賬款審計底稿中記錄某貿易公司疑似關聯方。同時,銀川臥龍向該貿易公司銷售相同產品單價、毛利率明顯高于其他客戶。對于前述異常,致同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對銀川臥龍相關銷售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對該貿易公司的遠程訪談僅詢問是否為銀川臥龍的關聯方,未結合工商信息針對性詢問是否存在其他關聯情況。此外,致同所在對該貿易公司應收賬款、年交易額執行函證時,審計底稿未見對函證地址信息進行核對的記錄。
(二)協同業務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根據審計底稿記載,協同銷售系紅相股份2017年收購銀川臥龍后,利用鐵路銷售渠道優勢,將紅相股份設備銷售至鐵路系統中,實現協同效益。協同業務作為銀川臥龍2017年新增業務類型,當年形成較高收入且集中發生于年末,同時銀川臥龍協同業務對外銷售產品單價、毛利率均明顯高于紅相股份直接對外銷售同一型號產品的單價、毛利率。某物資公司為銀川臥龍協同業務第一大客戶,且為當年新增客戶,相關收入占協同業務收入比重達58%,但該客戶并非鐵路系統客戶,與審計底稿記錄的協同業務模式不符。對于前述異常,致同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對銀川臥龍相關銷售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修理變壓器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修理變壓器業務主要是銀川臥龍對客戶大型電力變壓器進行修理,根據變壓器故障情況定制相應修理方案,并根據修理內容進行收費。致同所檢查的修理變壓器業務部分合同金額較大但未對具體維修內容、修理材料及價格明細等進行約定;客戶某電力工程公司訪談中未提及修理變壓器業務合作;客戶某電氣公司在自身具備修理變壓器能力的情況下以較高價格將業務委托給銀川臥龍。針對前述異常,致同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對銀川臥龍相關收入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三、致同所在紅相股份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風險識別和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銀川臥龍修理變壓器業務與變壓器銷售業務流程差異較大且毛利率較高,致同所在了解銀川臥龍收入循環時,僅按照變壓器銷售業務流程執行穿行測試,未充分了解修理變壓器業務的流程和關鍵業務活動,未能恰當識別修理變壓器業務派員查看故障情況并報價、制定修理方案等關鍵控制點情況。
(二)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1.收入循環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致同所在對銀川臥龍銷售循環執行控制測試時,審計底稿顯示致同所對部分樣本物流記錄、驗收單未進行檢查。
2.采購與付款循環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致同所在執行紅相股份本部存貨循環控制測試程序時,審計底稿記錄的測試樣本采購合同簽署日期均早于合同審批時間,與公司采購申請及合同管理內控流程“采購申請單審批完成后,由物資采購部向供應商辦理訂購,擬制采購合同”不符,審計底稿未見對該差異情況原因進行核實的記錄。
(三)收入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1.設備銷售收入審計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某電子科技公司是紅相股份2018年度前5大客戶之一。2018年紅相股份與該客戶部分銷售合同顯示,相關產品用于某通訊公司2018二期貿易項目,并約定“賣方根據買方通知將貨物發往最終用戶所在地……買方向賣方所支付相應貨物款項在買方收到最終用戶的回款后同比例以網銀匯款方式30日內支付”。致同所關注到上述合同的貨物實際發往某電子科技公司,與合同約定不一致,就上述情況詢問該電子科技公司,其稱基于商業信息,不方便讓紅相股份直接接觸最終用戶。某通訊公司當年為紅相股份的重要客戶,紅相股份向某電子科技公司銷售產品用于該通訊公司貿易項目且合同載明下一手客戶信息,該電子科技公司相關訪談回復不合理。對于上述異常情形,致同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修理變壓器業務收入審計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致同所檢查的2018年修理變壓器業務部分合同金額較大但未對具體維修內容、修理材料及價格明細等進行約定。同時,致同所在執行收入細節測試時,部分修理變壓器業務客戶與銀川臥龍簽訂銷售合同,但銀川臥龍按照修理業務確認收入,合同業務類型與收入確認業務類型不一致。對于上述異常情形,致同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對相關收入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技術服務收入審計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銀川臥龍主要通過為客戶提供變電站維護工作取得技術服務收入。2018年,銀川臥龍技術服務收入主要客戶為某電子科技公司、某建設工程公司。致同所實施審計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銀川臥龍與某電子科技公司、某建設工程公司相關技術服務合同未明確需要服務的具體變電站名稱、數量,與當年銀川臥龍其他技術服務合同存在明顯差異。致同所審計底稿未見對具體服務內容進行確認的記錄。二是對相關合同履行情況檢查不到位。針對銀川臥龍技術服務業務,致同所計劃執行檢查合同、維護工作日志及出具的技術服務報告、業主方驗收報告等程序。但由于合同約定不明,致同所檢查的相關維護工作日志以及報告與歸屬項目對應關系不明確,部分變電站檢查報告記載的項目所在地與合同約定的服務地不一致,無法證明銀川臥龍已完成相關技術服務內容。針對上述異常,致同所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4.對銀川臥龍協同業務收入審計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根據審計底稿記載,2018年銀川臥龍該項協同業務共8家客戶,除某電氣公司外,剩余7家客戶均非鐵路系統客戶,其中4家客戶股東為自然人,與審計底稿記錄的協同業務模式不符。銀川臥龍銷售給某電氣公司的相關產品,合同明確該電氣公司為代理采購且使用地為某鎮風力發電項目,同期銀川臥龍的子公司在該鎮在建100MW風電場項目,對于二者是否為同一項目,致同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此外,針對銀川臥龍與2家客戶合同變更以及對應的產品交付確認情況,未見致同所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予以核實。
(四)成本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審計底稿記錄致同所計劃對銀川臥龍修理變壓器業務成本執行“抽取大額成本的變壓器,檢查其成本結轉信息,并檢查部分修理變的修理計劃和方案”程序。致同所抽取了2個修理變壓器合同進行檢查,但審計底稿未見核對銀川臥龍成本結轉明細及與修理方案是否匹配的記錄,已執行的審計程序不足以實現檢查目的。
(五)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致同所對紅相股份應付賬款執行函證時,未對回函信息與發函信息進行充分核對,紅相股份某供應商的發函與回函地址、聯系人均不一致,致同所未予以關注。
致同所在為紅相股份2017年至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張凌雯、巫寶才作為紅相股份2018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是致同所出具2018年年度虛假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致同所、張凌雯、巫寶才的上述行為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5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5條的規定,經本所自律監管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張凌雯、巫寶才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致同所、張凌雯、巫寶才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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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簽字注冊會計師林炎臨、周起予、吳樂霖給予通報批評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紅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機構,住所:北京市西城區;
林炎臨,紅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周起予,紅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吳樂霖,紅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9號)查明的事實,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容誠所)、林炎臨、周起予、吳樂霖在紅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紅相股份)2019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項目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容誠所為紅相股份提供年報審計服務,出具的2019年至2021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經查明,紅相股份2017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容誠所對紅相股份2019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均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為林炎臨、吳樂霖,2020年度、2021年度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均為林炎臨、周起予。
二、容誠所在紅相股份2019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銷售與收款循環的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容誠所在對紅相股份原子公司臥龍電氣銀川變壓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川臥龍)修理變壓器業務執行穿行測試時,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對于“員工在業務承接前去往客戶現場了解客戶需求前是否經過恰當審批”控制點,原設計的審計程序無法執行,未執行其他替代審計程序;二是未按照計劃執行的審計程序獲取銀川臥龍維修方案并與領料單核對,替代獲取的技術一覽表與樣本合同約定的產品型號不符,且未包含修理所需原材料等要素;三是對銀川臥龍“完工檢測”控制節點進行測試時,獲取的報告與抽取的型號不符。
容誠所在未恰當執行穿行測試的情況下得出銀川臥龍修理變壓器業務控制得到執行的結論。
(二)銷售與收款循環的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
容誠所對銀川臥龍開展控制測試時,抽樣范圍未包括該公司2019年12月的銷售訂單,控制測試樣本抽取范圍不完整。
(三)收入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1.未對技術服務收入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
(1)紅相股份2019年確認技術服務收入5,587.15萬元,毛利率77.82%,成本主要為差旅費。在對紅相股份本部技術服務收入執行細節測試時,容誠所獲取的差旅費結算單顯示,紅相股份委派技術服務人員前往10個城市現場常駐,但費用結算單顯示所有城市的酒店住宿、租車費用均由一家廈門旅行社代理結算,相關費用結算單內容籠統。審計底稿記錄客戶某電力科技公司相關業務來源于某綜合能源服務公司,容誠所訪談了解到服務招標中標方基本是所屬區域的綜合能源服務公司,但該電力科技公司與紅相股份合同約定的業務地點除上海外,還分布于安徽、江蘇,與容誠所訪談了解的情況存在矛盾。容誠所未對前述異常情況針對性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在對紅相股份子公司寧夏銀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銀變)客戶某鐵路設備公司技術服務收入審計時,一是未對業務來源真實性保持職業懷疑。對該鐵路設備公司在缺乏相關業務資質的情況下獲取業務的合理性和該客戶成立當月即與寧夏銀變開展業務、技術服務開始時間早于該客戶成立時間、未完成工商設立即取得并加蓋公章等異常情形,審計底稿未見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的記錄;二是未對獲取的審計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情形予以關注,如容誠所在訪談該鐵路設備公司項目負責人時了解到,對于該技術項目,公司對勞務公司派出技術工組織了安全知識考試,獲取的《施工人員進站安規考試成績登記表》包括劉某等人成績,但容誠所對勞務公司派出技術工劉某進行訪談,劉某稱未參加考試,與前述證據矛盾,容誠所未就業務真實性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協同業務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審計底稿記載,銀川臥龍協同業務為銀川臥龍利用自身的客戶優勢和渠道資源,開拓紅相股份設備在鐵路系統及電力西北板塊的銷售。銀川臥龍于2019年12月底確認與某電氣公司的大額協同業務收入2455.75萬元。容誠所檢查相關合同,合同約定合作內容為某科技發展公司項目委托加工高級紅外熱成像儀,未約定具體產品型號。上述業務中,該科技發展公司非鐵路系統客戶且為紅相股份本部直接客戶,與審計底稿記錄的協同業務模式不符,合同約定的委托加工產品與公司收入確認的產品銷售業務模式不一致,容誠所雖對該電氣公司進行了訪談,但未對上述異常予以關注,在訪談中未針對前述情形進一步了解情況。
3.對向某電子科技公司的銷售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2019年銀川臥龍向該電子科技公司銷售一套變電系統,當年確認收入1,975.86萬元,該產品為銀川臥龍非常規產品且系當年單價最高的產品,毛利率為51.34%。容誠所審計底稿記錄該業務毛利率高的原因為主要產品及部件系自產,并整合行業內相關下游采購資源優勢,但審計底稿顯示該產品外購部分占設備總成本的比例達99.12%且全部來自于同一供應商,與前述毛利率高的解釋矛盾。同時,底稿記錄的銷售出庫時間早于外購材料入庫時間,也早于銷售合同簽訂時間。針對前述異常,容誠所未保持應有職業懷疑,未就銀川臥龍相關業務高毛利率的合理性、業務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4.對銀川臥龍修理變壓器業務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銀川臥龍修理變壓器業務主要根據修理內容進行定價,但容誠所檢查的修理變壓器業務部分合同,合同金額較大但內容簡單,未約定具體修理內容。細節測試檢查樣本(如Y2019142)存在合同簽訂日期晚于發貨日期的情況。銀川臥龍與某電氣公司簽訂變壓器銷售合同,但按照修理業務確認收入,合同業務類型與收入確認業務類型不一致,且公司關于客戶開票需要的解釋與發票記載情況不符。對于上述異常,容誠所未保持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四)存貨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紅相股份2019年向新增供應商深圳某科技公司、成都某科技公司采購金額分別為1,648.58萬元、769.02萬元。2018年工商年度報告顯示該深圳科技公司實繳資本為0,該成都科技公司公示的2018年銷售額僅為19.97萬元,顯著低于本年與紅相股份的交易規模。此外,容誠所審計底稿顯示公司向兩個供應商采購相同產品(如紅外在線監測系統標準電源箱)的單價差異較大;部分訂單生產產品所需部件全部來自該深圳科技公司、不同原材料單價相同。容誠所未對前述異常情形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對公司相關采購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五)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
容誠所執行銀川臥龍應收賬款函證程序時,審計底稿未見核對發函收件地址及回函信息,針對部分回函寄件地址異常未見說明,如某電力工程公司回函寄件地址、聯系人與發函收件地址、聯系人不一致,審計底稿未說明原因。
三、容誠所在紅相股份2020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一)銷售與收款循環風險評估程序執行不到位
容誠所對銀川臥龍修理變壓器業務穿行測試時,對于“員工在前往客戶現場了解客戶需求前是否經過恰當審批”控制點,原設計的審計程序無法執行,未執行其他替代審計程序。
(二)銷售與收款循環的控制測試執行不到位
控制測試未按計劃檢查個別控制點。容誠所設計紅相股份銷售循環控制測試的控制點包括“合同簽訂”環節,但審計底稿未見對該控制點進行檢查的完整記錄。
(三)收入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1.技術服務業務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容誠所制定的紅相股份2020年度具體審計計劃中明確,“對于技術服務等特殊業務收入,檢查合同條款、了解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檢查企業派工情況、取得服務對接人員差旅報銷發票、檢查客戶對提供服務的驗收記錄,以確認特殊業務收入的真實性”。但在具體審計時,容誠所并未檢查服務對接人員差旅報銷發票情況,也未在審計底稿中記錄原因。同時,容誠所檢查的個別技術服務項目工作記錄、驗收資料與合同約定服務項目不一致,審計底稿未見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
2.未對期末大額原材料銷售保持職業懷疑。紅相股份過往向某電子科技公司銷售的產品主要為設備,2020年12月新增向該客戶子公司某半導體科技公司銷售大額原材料,并于當年確認收入,毛利率為負。容誠所未充分關注公司采購的原材料年末直接以負毛利率銷售給主要客戶等異常情況,未保持職業懷疑,未針對相關業務商業合理性、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對紅相股份與某電子科技公司、某半導體科技公司、某科技股份公司銷售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對毛利率異常情形未保持職業懷疑。容誠所在按照產品進行毛利率分析時,關注到IRI-100C2產品“銷售給客戶該電子科技公司、該科技股份公司的產品占該產品全部銷售81.11%,對應售價明顯高于其他客戶,而成本卻低于其他客戶,特別是該科技股份公司單位成本特別低”,銷售SUD-300-1產品給該半導體科技公司“毛利率異常高”。審計底稿記錄紅相股份解釋原因為“不同區域、不同客戶的預算不同,參與的招標環境及競爭對手不同,導致每批次中標的價格不同”,“產品配置不同所以成本不同”等,容誠所未保持職業懷疑,針對企業解釋情況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予以核實。二是函證程序執行不到位。在對該科技股份公司進行函證時,容誠所未對相關信息進行認真核對,詢證函填列的年度交易金額、明細與紅相股份記錄不一致,遺漏當年確認收入的2份合同(對應含稅金額合計3382萬元),而該科技股份公司回函相符,容誠所未關注到該情況。
4.對銀川臥龍修理變壓器業務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對于銀川臥龍與某電氣公司3筆修理變壓器業務(合計收入2839.80萬元),審計底稿記錄“最終使用被審計單位自產的變壓器替換”,但容誠所在走訪該電氣公司時,該電氣公司稱“變壓器出現問題由該電氣公司送至銀川臥龍進行修理,銀川臥龍修理之后會交付修理好的變壓器,不會發新變壓器,成本太高了”,上述說法與審計底稿記錄矛盾;二是容誠所對修理變壓器業務檢查物流信息,對于2份合同約定由銀川臥龍負責運輸的修理業務,銀川臥龍未發生相關運輸費用,審計底稿記錄為“客戶自提”,與合同約定矛盾。容誠所未對前述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對
修理變壓器業務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5.協同業務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容誠所檢查銀川臥龍與某電氣公司協同業務時,獲取的合同有誤,未關注到合同上注明委托加工、合同簽訂日期晚于客戶驗收日期等異常情形,未對協同業務收入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四)存貨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1.紅相股份本部2020年供應商較2019年變動較大,前10大供應商中6家為當年新增供應商,公司對當年新增供應商中某電子材料公司、某電子科技公司、某新能源科技公司、某光電技術公司,采購金額分別為1,611.87萬元、934.15萬元、434.80萬元、907.96萬元,工商信息顯示參保人數分別僅為0人、2人、0人、5人,該電子科技公司、該新能源科技公司實繳資本為0,該光電技術公司實繳資本為50萬元,該電子材料公司2019年銷售額僅為242.6萬元。同時,新增供應商部分相同產品采購單價存在較大差異,如機芯組件向該光電技術公司采購單價與向該電子材料公司采購單價存在較大差異。容誠所未對公司新增供應商履約能力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對公司相關采購的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容誠所在對紅相股份訂單領料與生產匹配情況進行檢查時,對紅相股份同一型號產品由不同供應商分別提供相應批次所需全部配件、相同產品生產計劃單的BOM表明細存在較大差異、生產計劃單主要部件投入數量低于生產數量、發出商品中包括對客戶銷售大額原材料等異常情形,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充分核實。
四、容誠所在紅相股份2021年年報審計中未勤勉盡責
(一)收入實質性程序執行不到位
1.細節測試執行不到位。容誠所對銀川臥龍2021年收入執行真實性檢查,根據審計計劃檢查單據包括合同、發貨單、物流情況、簽收單、驗收單,在檢查物流情況時,對于協同業務樣本,審計底稿僅備注供應商紅相股份直發,未記錄物流運輸信息檢查情況。
2.未對年末異常大額收入保持職業懷疑。紅相股份本部2021年12月確認收入8,715.52萬元,占全年收入的29.34%,其中對某科技產業公司確認收入1,821.46萬元、對某半導體科技公司確認收入1,725.66萬元,兩客戶當年僅在12月與紅相股份簽署合同,且與該科技產業公司的交易內容、合作規模較以往年度均發生較大變化,合同約定付款期也與其他合同差異較大。容誠所未對上述異常情況保持職業懷疑,未就相關交易真實性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3.未充分關注紅相股份采購的原材料年末直接以低毛利率甚至負毛利率銷售給某科技股份公司和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異常情況。容誠所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針對上述銷售的商業合理性、真實性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二)未按具體審計計劃執行審計程序
容誠所對紅相股份常規的銷售收入真實性的審計計劃包括選取占收入金額60%-70%的樣本進行合同檢查、物流清單檢查、簽收單或驗收單檢查。實際執行中,紅相股份審計底稿收入細節測試比例僅為48.60%,銀川臥龍審計底稿收入細節測試比例僅為54.54%。
容誠所在為紅相股份2019年至2021年年度財務報表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林炎臨、吳樂霖作為紅相股份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是容誠所2019年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林炎臨、周起予作為紅相股份2020年、2021年年度審計報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是容誠所2020年、2021年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容誠所、林炎臨、周起予的上述行為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4條的規定,吳樂霖的上述行為違反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25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6.5條,《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第12.7條的規定,經本所自律監管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本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
一、對容誠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二、對林炎臨、周起予、吳樂霖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對于容誠所、林炎臨、周起予、吳樂霖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誠信檔案。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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