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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三:無效婚姻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三篇,介紹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概念:
1.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性違法結合。無效婚姻是違反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2.無效婚姻不是一種婚姻種類,而是用以說明借婚姻之名而違法結合的概念,屬于無效的身份法律行為,即無效婚姻行為。
無效婚姻的特點:
1.無效婚姻的違法內容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違反結婚的法定條件。
2.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婚姻當然無效、絕對無效,盡管無效婚姻必須通過訴訟程序宣告,但是這并不能否認無效婚姻具有當然無效的性質。
3.無效婚姻由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婚姻無效的主張沒有時間限制,當事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請求宣告婚姻無效。
4、主張婚姻無效的請求權人應當是婚姻關系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因為在婚姻無效的情況下,有的婚姻當事人并不請求無效,但是這種婚姻形式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法律規定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行使請求權宣告婚姻無效,以維護法律的統一實施。
婚姻無效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達到法定婚齡。”
1.重婚
一夫一妻制是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基本原則,《民法典》第1041條第2款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前婚未終止之前不得結婚,否則構成重婚,后婚當然無效。
2.當事人為禁婚親
《民法典》第1051條第2款規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姻無效。依照《民法典》第1048條關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禁婚親范圍規定,凡屬于禁婚親范圍內的親屬,無論是全血緣還是半血緣、無論是自然血親還是擬制血親,都不得結婚;即使“結婚”也是無效婚姻。
3.未達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法定婚齡為男22周歲,女20周歲。違反這一規定的兩性結合,即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應當依法確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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