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一起涉及財經記者與上市公司的名譽權糾紛,引發傳媒行業關注。
據公開判決文書顯示,西安市雁塔區人民法院日前就財經記者陳某某訴上市公司三達膜及其實控人藍某某名譽權侵權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案涉文章構成對記者名譽權的侵害,判令二被告刪除侵權文章、在省級媒體刊登致歉聲明,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維權支出合計4萬元。
目前,該案已進入二審程序。一審判決尚未生效,涉案文章雖未完全刪除,但多數內容已被平臺屏蔽。
一場由報道引發的名譽權糾紛
判決書顯示,原告陳某某系某財經媒體記者。2021年至2024年間,其通過電話采訪上市公司相關工作人員、查閱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等渠道,采寫并發布多篇涉及三達膜經營情況的財經報道。
2024年3月,微信公眾號“藍某某博士”發布文章《記者陳某某多次發布不實報道,居心何在?》,文中直接點名記者,并使用“無良記者”等措辭。陳某某認為,該文對其職業聲譽造成嚴重貶損,遂將上市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藍某某訴至法院。
被告公司在庭審中辯稱,涉案公眾號并非公司官方賬號,文章亦非公司發布,公司不應承擔侵權責任;藍某某本人則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認定:報道屬正當輿論監督
在審理中,法院對陳某某此前發布的多篇報道內容進行了審查。
法院認為,相關報道具有明確消息來源,基于公開信息與正常采訪形成,不存在捏造事實、惡意誹謗情形,屬于新聞媒體依法行使言論自由和輿論監督權利的正當行為,并無明顯“不實報道”。
與之相對,涉案文章中出現的“無良記者”“誤導性極強”“具有明顯報復性”等表述,帶有明確的人身指向性和侮辱性,已超出合理評論和澄清范圍。
判決指出,涉案文章發布后,在留言區及其他平臺引發對記者的負面評價,客觀上造成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名譽權侵害。
實控人與公司共同侵權?
本案的另一爭議焦點,在于侵權主體的認定。
法院查明,涉案微信公眾號雖未完成實名認證,但結合其歷史文章署名、內容指向及與公司高度相關的發布記錄,可以認定藍某某系侵權文章的直接發布者。
同時,法院認為,藍某某作為上市公司創始人、實際控制人,其個人身份與公司具有高度公眾關聯性。涉案文章發布目的在于反駁針對公司的負面報道、維護公司商業信譽。在公司明知該個人公眾號與自身存在事實關聯,且多次發布公司相關內容的情況下,未采取制止措施,客觀上對侵權結果的發生存在放任過錯。
據此,法院認定該侵權行為構成上市公司與藍某某的共同侵權。
判決結果與后續進展
2025年12月31日,西安市雁塔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二被告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
刪除涉案侵權文章;
在省級媒體刊登致歉聲明(連續不少于三個工作日);
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賠償陳某某合理維權支出3萬元。
由于被告公司已提起上訴,該判決目前尚未生效。原告陳某某表示,其認可一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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