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至19日,研究部署了2026年政法工作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召開,會議在“要推進政法領域改革”一節中指出,要“健全國家執行體制,規范執行權力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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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難”問題,不僅成為困擾法院工作的難題,而是形成了涉及司法權威和法律落實的社會問題。法律文書得不到落實和執行,當事人歷經數年難道的勝訴判決書等于落空,法律文書就成了“法律白條”;有經濟能力被執行卻可以逃避執行的存在,實際上影響的是法律的權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除了少量行政機關具有法律文書的執行力外,凡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法院、行政機關的,都需要經過申請和審查,由法院來強制執行。
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復雜,法院有限的司法資源在應對海量的執行案件時,越來越力不從心。盡管法院歷經多年都在強調解決“執行難”,甚至發起了三年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攻堅,但“執行難”問題,依舊成為困擾法院、當事人乃至社會的重大法律問題。
以本人親歷的申請執行案件為例,從申請立案到執行立案,持續了將近一年的時間。催問的急了,執行局的工作人員干脆直言,如今執行立案需要排隊,等執行人員手里的案件執行的差不多了,才能進行下一批立案,他們也沒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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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改革目前的法院執行管理體系,被列入了法治建設的日程,“國家執行體制”被明確提出,屢屢被近年來召開的各種中央會議提及推進。
2024年7月18日,黨的二十屆三中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中提出:
“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強化當事人、檢察機關和社會公眾對執行活動的全程監督。”
2025年9月12日,國新辦舉行的“高質量完成‘十四五’規劃”系列主題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我國將深化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確保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深化審判權和執行權分離改革,健全國家執行體制,破解執行難。
2025年10月23日,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強調:健全國家執行體制,有效解決"執行難”問題。
以上可見,健全國家執行體制被越來越多的提及,而且納入了今年工作部署的政法會議內容,說明距離實際落實的時間也越來越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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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什么是“健全國家執行體制”,《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學習輔導百問》是這樣表述的:“健全國家執行體制,就是堅持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在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的基礎上,對現行執行體制機制和管理模式進行優化完善,不斷提高執行質量和效率。”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在《中國法治》第10期上發表了《以深化執行體制機制改革為牽引推動執行工作現代化》一文。
文章在“深化執行管理機制改革”提到,要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落實統一管理、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的執行工作機制”的要求,鞏固深化現有執行管理工作成果,持續推進交叉執行、院局長閱核等執行管理新機制,切實發揮“案例庫”“法答網”在統一執行尺度方面的功能作用,不斷壓實上級法院的監督管理職責。要完善立案、審判與執行工作的聯動運行、協調銜接機制,著力解決“只管判不顧執”的錯誤傾向,從源頭上化解矛盾糾紛、減少執行案件,推動完善訴前訴中調解考核、激勵機制,促進調解成功和履行到位一體推進。要繼續推進執行指揮中心實體化運行,不斷強化執行指揮中心在執行調度、指揮管理、考核決策分析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將執行指揮中心建成強化執行管理的最強大腦中樞。要健全執行案件繁簡分流、執行事務集約辦理等工作機制,做到“簡案快執”“繁案精執”,以優化執行管理方式不斷提高執行效能。
“在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的基礎上,對現行執行體制機制和管理模式進行優化完善,不斷提高執行質量和效率。”,是不是說明,很多法律人關心的,法院執行體系究竟是在法院內部適當分離,還是徹底從法院內部的分離出去,有了明確的表述。
至于劉專委撰文的“深化執行管理機制改革”,是不是正好對應的是如何“對現行執行體制機制和管理模式進行優化完善”,壓根沒有提及令設機構的事情?
至于很多自媒體乃至媒體上熱議的,執行局徹底從法院分離出去,涉及到的是一場從立法層面,到機構設立、組織管理關系等等一系列的復雜運作,到目前為止,并未見有相關的報道及研討,很大可能也僅是媒體的一廂情愿罷了。
外分只是媒體熱議,政法會議提出的“健全國家執行體制,規范執行權力運行”意味著,近年法院內部的執行工作,也將迎來一場內部的大變化。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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