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甲公司簽訂服務協議約定由其打理閑置資金,劉某、張某又與甲公司簽訂借款合同,車某為該借款出具擔保函。后甲公司因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張某未承擔保證責任,劉某能否要求法院判令張某承擔擔保責任?
也迪律師解答
劉某有權要求張某承擔擔保責任,核心在于案涉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的效力應依法認定有效。在民間借貸案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情況下,應區分刑事犯罪與民事合同的效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于違反市場準入的犯罪,評價的是當事人單獨的非法經營行為,而民法評價的是雙方合意的合同行為。該罪名的構成是若干民事借款行為疊加引發的量變到質變,單個借貸業務是當事人自愿達成,未損害國家、集體、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權益,因此案涉借款合同應認定為合法有效。而擔保合同作為借款主合同的從合同,其效力獨立判斷即可,本案中擔保行為與甲公司涉嫌犯罪行為、借貸行為相互獨立,無法律上的關聯,且擔保函是擔保人真實意思表示,未存在無效情形,故擔保合同合法有效,張某作為擔保人,應依約向劉某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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