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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繼續對增值稅法實施條例與現行規定的差異進行對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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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直接明確資管產品業務的納稅人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應稅交易,資管產品管理人為納稅人。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現行關于資管業務增值稅的征收管理,涉及政策為財稅〔2017〕56號(以下簡稱56號文件),主要內容如下: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作為資管產品管理人,其增值稅應稅行為除了運營資管產品發生的以外,還可能發生運營自有資金等產生的應稅行為,56號文件只是明確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如何征稅,主要目的是區分運營不同產品適用的增值稅處理,并沒有直接將管理人認定為納稅人。
實施條例直接將資管產品管理人作為運營資管產品發生應稅交易的納稅人,規避了實務中可能產生的一些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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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明確境內自然人發生應稅交易的增值稅處理
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自然人發生符合規定的應稅交易,支付價款的境內單位為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現行對于自然人與單位發生的應稅交易,一般要求自然人代開發票,代開發票過程中產生的增值稅、城建稅及附加稅費等,由自然人直接現場繳納;對于涉及個人所得稅的,除經營所得外,一般要求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當然,針對支付單位,可以憑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從2026年1月1日起,如果自然人與單位發生增值稅應稅交易,其增值稅也需要由支付方代扣代繳。當然,代扣代繳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針對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需要重點關注如下幾點:
1.支付方扣繳增值稅時,是否需要開具發票?如果需要開具發票,如何操作?
根據最新修訂的《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要求,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允許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實務中,不少省份都在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增加“單位辦稅”功能,以山東省為例,登錄以后,企業可以發起代開發票申請(比如:勞務服務),由自然人登錄個人所得稅APP進行開票確認。自然人繳納相應稅款后,系統將自動開具發票。
注意:上述操作只是企業“代辦”開具發票,和自然人主動代開沒有本質的區別,相應的稅款仍然需要由個人繳納,與實施條例規定的代扣代繳增值稅是有區別的。
2.如果不需要代開發票,支付單位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當然,上述兩個問題,希望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出臺代扣代繳具體操作辦法時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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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增加兜底條款
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應當向購買方開具發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交易的購買方為自然人;
(二)應稅交易免征增值稅;
(三)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現行關于“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暫行條例如下規定: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實施條例與現行規定相比,增加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條款。現行關于差額征稅業務中,基本都要求扣除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法施行后,差額征稅業務到底何去何從,目前不得而知,希望總局出臺相關文件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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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增加按次納稅的具體期限
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按次納稅的納稅人,銷售額達到起征點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報納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及36號文件附件1規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現行對于可以按次納稅的,并沒有明確具體的納稅期限,實務中,稅企雙方也會產生爭議。實施條例對此予以明確,且給予一個比較長的納稅期限,最長可達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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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跨區范圍的調整
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下列情形應當按規定預繳稅款:
(一)跨地級行政區(直轄市下轄縣區)提供建筑服務;
上述規定,主要是明確了直轄市下轄縣區之間的跨區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的問題。
現行關于跨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的規定,主要由《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予以規定,涉及直轄市的規定如下: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直轄市下轄縣區屬于地級行政區,因此,直轄市范圍內下轄縣區之間的跨區提供建筑服務,相當于跨地級行政區提供的建筑服務,實施條例直接規定,需要預繳增值稅,不需要由直轄市稅務局決定。
總結:關于實施條例與現行規定的主要差異,筆者分四篇文章進行對比分析,希望對大家更好的理解實施條例提供一定的幫助。另外,在對比分析時,難免存在錯誤和不足,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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