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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UPC(Unified Patent Court)杜塞爾多夫地方分庭在一項侵權糾紛中作出判決,駁回權利人關于專利侵權的主張。案件本身涉及體外診斷檢測裝置的結構解釋,但裁判更值得關注的部分,或許并不在技術細節,而在于UPC制度框架下侵權與有效性程序之間的聯動關系。
從裁判呈現的邏輯看,本案為理解UPC“侵權與撤銷程序分離審理”(bifurcation)機制下侵權判斷與權利要求版本之間的聯動關系,提供了一個較為清晰的觀察切面:撤銷程序中的權利要求修正,如何進一步影響侵權比對的起點。
01、“程序分離”并不意味著彼此獨立
UPC體系下,侵權訴訟一般由地方分庭審理,而撤銷相關爭議可能進入中央分庭。為避免產生“不同法院分別審理”的誤解,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分離”發生在同一UPC法院體系內部,主要體現為不同程序路徑與分庭分工的區分。撤銷既可能作為撤銷反訴(revocation counterclaim,撤銷反訴)嵌入侵權程序,由地方分庭一并處理;也可能以獨立撤銷之訴(stand-alone revocation action,獨立撤銷之訴)單獨提起,并由中央分庭審理。
就本案而言,侵權程序在杜塞爾多夫地方分庭推進,撤銷程序則以獨立撤銷之訴的路徑在米蘭中央分庭進行。
在撤銷程序中,中央分庭對權利要求作出了修正(amended claims,修正后的權利要求)。地方分庭在判決中表明,其侵權判斷以修正后的權利要求為基礎展開。在這一程序結構下,權利要求版本的更新并不會停留在撤銷程序內部,而會體現在侵權比對所依據的文本之中。
02、修正后的權利要求改變了侵權比對的結構前提
本案的侵權判斷主要圍繞權利要求中的“device(device,裝置)”展開。
權利人認為,被控方案雖采用多模塊構成,但這些模塊在使用場景中共同完成檢測流程,整體應被評價為權利要求意義上的裝置;相應地,只要各部件之間存在穩定的功能配合與流程銜接,即可視為滿足權利要求對裝置結構的限定。
法院在解釋路徑上給出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其并未將“裝置”限定為必須一體化的單體結構,但同時也拒絕將其理解為僅憑功能關聯即可成立的概念性集合。對于模塊化方案,法院更強調可識別的結構組織方式——例如部件之間是否形成可指認的空間連接、組合關系或相對固定的配置,從而使其在結構層面呈現為一個裝置,而非若干獨立部件的并置。
在此基礎上,法院對“功能關聯”與“結構要件”之間的邊界作了區分:功能上的配合并不當然等同于結構限定的滿足;若僅是在概念層面將若干部件納入同一工作流程,但缺乏可指認的結構組合,則難以被納入權利要求所稱的裝置之內。
上述解釋為后續侵權比對提供了較為明確的判斷框架。
03、“裝置”與“接收單元”的角色區分在本案中的體現
修正后的權利要求進一步涉及“first means(first means,第一裝置手段)”的限定。權利人主張,可以將樣本管本身視為接收單元,從而使被控方案在結構上與權利要求的配置相對應。
法院在解釋中強調,“裝置”與其內部功能單元之間仍需保持區分。樣本管作為被接收對象,難以同時被理解為承擔接收功能的裝置組成部分;換言之,“被接收”與“接收”的角色在權利要求體系中并未被允許合并。
在這一理解下,即便采用相對寬泛的解釋路徑,被控產品的結構配置仍難以滿足權利要求的對應限定。
從裁判呈現的邏輯看,法院在此并未展開復雜的技術性評價,而是通過權利要求內部要件關系的區分,明確了侵權比對所依賴的結構前提。
04、在未認定侵權的前提下,有效性爭議的作用范圍
在本案中,地方分庭在未認定侵權成立的基礎上進一步表示:撤銷程序中關于有效性的爭議,不影響其在侵權程序中的結論。
這一表述并不等同于法院對專利有效性作出肯定判斷,而更接近于一種程序層面的處理順序:當侵權不成立時,關于有效性與否的爭議即便在另一程序中繼續推進,也難以改變當前侵權程序所能觸及的救濟范圍。
在這一處理順序下,侵權結論與撤銷爭議的“影響路徑”差異隨之顯現:侵權程序先行給出的結論,直接界定了本案中救濟討論所能展開的邊界。
05、三點實務觀察:從“文本版本”到“結構對應”的裁判路徑
在快速結合本案的裁判結構,可以整理出三點較為清晰的觀察:第一,在程序分離(bifurcation,程序分離)的框架下,撤銷程序中的權利要求修正不僅關系有效性判斷,也會影響侵權比對所依據的權利要求文本版本。
第二,對于包含“device/means”等結構性術語的權利要求,法院在解釋中更強調可識別的結構組織與空間組合關系;僅以抽象的功能關聯進行連接,通常不足以替代結構限定的對應。
第三,當在文字解釋路徑下已難以建立侵權對應關系時,等同侵權(doctrine of equivalents,等同原則)的討論空間也會隨之收窄。
依照本案的裁判順序,侵權判斷較早就回到兩個問題:對照的權利要求文本版本為何,以及其結構表達能否被識別并完成對應。
06、結語:一則UPC判決的制度觀察
從裁判呈現的邏輯看,本案的可讀之處并不在于技術細節本身,而在于它把幾條關鍵線索納入同一條敘事鏈條:程序分離背景下權利要求版本的變化如何進入侵權比對,結構性術語的解釋如何設定對應前提,以及這些前提如何最終落到“是否侵權”的判斷上。
對正在適應UPC新體系的權利人與企業而言,這類判決提供了一種可供對照的理解方式:程序上可以分離,但在文本版本與解釋框架層面,兩條程序之間仍可能發生聯動;聯動一旦出現,首先改變的就是侵權比對所依據的文本與解釋路徑。
來源:北京海通國際知識產權研究院
作者:澤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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