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了朋友圈兩篇關于劉虎的文章,洗把澡回來發現都沒了。
說實話,就下面這個警情通報的話,其實啥也看不出來。就是兩點,劉某某和巫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被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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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成都警方的手里,一定已經掌握了一些可以初步作為證據的東西,這些東西支撐他們把兩個人先抓了起來刑事立案。比如材料、資金往來、證人陳述等等。
這也意味著,接下來只有兩種可能。
一,繼續偵查后,初步證據鏈被警方補齊,變成足以真正定罪的核心證據,那么劉某和巫某某就會被起訴,然后判刑。
二,繼續偵查后,初步證據無法進一步變成完整的證據鏈,只能不起訴/撤案,放兩人回家(這種情況,劉虎不是第一次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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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第一種結果,那沒什么好說的,警方基本上不會承擔什么壓力,因為最后是法院和判決書兜底。就算有輿論,也只能把視線瞄準在法院判決上。
但如果是第二種情況,意味著警方還得作出一個在邏輯上完全合理的解釋,否則輿論層面上恐怕是極其不輕松,“那你當初憑什么刑拘?”
沒辦法,刑事強制措施本質上已經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高度干預了,你雖然有正當性,但必須事后自洽。
除此之外,沒有第三種體面的路徑。
而且這起事件目前來看,還非常特殊。因為它涉及調查記者與對官員的舉報,甚至還有公共監督空間的問題……這對公眾而言是會額外關注,除非像上面說的,初步證據變成了鐵證,而鐵證坐實了罪名。
最后聊兩句“誣告陷害罪”和“非法經營罪”。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主觀上故意陷害他人,那么兩人發表的調查性文章,以及質疑官員行為是否違法、是否侵害投資者權益,這算是故意虛構事實,還是算新聞監督和意見的表達?
簡而言之一句話,如果這個誣告陷害罪成立,就需同時滿足兩點,一是兩人發布的內容中“核心事實”是捏造的(部分真實,核心處是假的也構成);二是兩人為了陷害特定對象,明知是假的仍故意發布。
而新聞監督本身沒有法律定義,司法實踐中認為的監督邊界通常包括,根據已經有的材料,合理推斷,明確標注“質疑”、“疑問”“、待核查”,且沒有虛構不存在的事實。也就是說,可以“提問題”,只要沒有“編故事”。
至于“非法經營罪”,我不知道該怎么說。法律上,非法經營簡單點就是4種類型。
1是無證經營法律規定必須許可的業務,比如證券、期貨這些東西。
2是超范圍經營,擾亂市場秩序。
3是經營國家專營、專賣物品。
4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經營行為。
所以劉某和巫某某屬于哪種呢?我是看不出來的。
目前一些消息說是劉某“收費幫別人發布舉報文章”……也就是說如果兩人真的是因為這個理由涉嫌違法經營,那他們大概率有下面這種情況,長期收費、明碼標價、以發布舉報文章為業,且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或者影響了市場秩序。
一個調查記者,不至于這點法律常識都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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