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連涉案金額也不會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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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通知書)
近日,家住保定市的張宇夫婦收到了來自高陽法院的“報告財產令”和“執行通知書”,2026年1月29日倆人的工資卡均被凍結。而事實上,張宇夫婦作為“名義借款人”幫助“實際用款人”侯某剛用房本抵押貸款多年,最后家里有事不讓侯某再次抵押的時候,被放貸人劉某洲惡意告上法庭,將實際用款人侯某剛排除在外,更令人驚奇的是,主審法官齊某區分不清“名義借款人”和“實際用款人”不說,就連涉及款項數字都沒算明白。
“我們夫妻用房產證幫朋友貸款,現在法院判決我們還錢,執行到了我們頭上,凍結了我倆的銀行卡,連我們的生活費、孩子撫養費和老人的贍養費都沒留!”張宇夫婦氣憤地說。
幫朋友貸款成了名義借款人”
2019年7月,侯某剛因經濟特別困難,為了渡過難關,多次求張宇用房產抵押貸款為其使用。侯某剛以保定市鑫卓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鑫卓公司)名義與張宇簽訂《借款擔保合同》,約定張宇夫婦將自有房屋(鑫欣文雅苑1號樓2單元1704室)向工商銀行抵押貸款,貸出款項出借給侯某剛用于公司經營。合同簽訂后,銀行將78萬貸款打進張宇賬戶,張宇又隨即將此款全額轉到了侯某剛指定的賬戶。每到還款還息日,都是侯某剛將相關利息轉進張宇賬戶,再由張宇還款到銀行賬戶。同時侯某剛還用了楊某(楊某系侯某剛的親表弟)的房產證向同一個銀行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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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因銀行的貸款到期后侯某剛無法全部歸還貸款,侯某剛就找到了職業放貸人劉某洲,向其借款70萬元,期間,侯某剛帶著劉某洲、賈某祥等人到張宇家,拿出一些文書逼著讓張宇夫婦簽字,侯某剛說:“貸款馬上就逾期了,不要說話,趕緊簽字”,劉某洲也表示:“不用看這些文書,這就是一個流程”,簽字時既不讓張宇夫婦看內容,又不讓簽完字之后留下備份,更不讓拍照。侯某剛借這70萬元,其中28萬元用于歸還侯某剛借用張宇夫婦的房產證抵押貸款的款項,另外42萬元用于歸還侯某剛借用楊某房產證抵押貸款的款項。
隨后侯某剛又借用張宇和楊某的房產證抵押給石家莊金河典當有限公司(下稱典當行),進行了為期半年的抵押貸款,其中侯某剛借用張宇的房產證抵押貸款40萬元,借用楊某的房產證抵押貸款30萬元。張宇收到此款后第一時間把40萬元轉給了職業放貸人劉某洲的銀行賬戶。因嫌典當行利息太高,在還了兩個月的利息后,侯某剛又找到關系,和邢臺銀行達成貸款協議,準備繼續借用張宇和楊某的房產證為抵押向邢臺銀行貸款。
于是,侯某剛直接向職業放貸人劉某洲借款70萬,用以償還自己在典當行的貸款,劉某洲分40萬和30萬兩筆轉給典當行,贖回了張宇和楊某的房產證,侯某剛緊接著又把張宇和楊某的房產證交給了邢臺銀行。
期間,還因為楊某和張宇在銀行還有個人信用貸,該筆信用貸款也是侯某剛在使用,侯某剛以房產證為要挾,脅迫楊某、張宇二人為共同借款人,又向劉某洲借款25萬元,用于償還個人信用貸款,侯某剛承諾邢臺銀行貸款到位后歸還劉某洲95萬元。
2024年11月,邢臺銀行放款了,楊某房產證抵押貸款到款49萬元,第一時間歸還了劉某洲40萬,12月份侯某剛又還劉某洲8萬元。但是,邢臺銀行通知張宇去領款時,張宇因家中有事,無法再將自己的房產證出借給侯某剛用于抵押貸款,于是就直接找到銀行,聲明不接受該筆銀行貸款,便拿走了自己的房產證,至此侯某剛的倒貸計劃落空。
“名義借款人”被法院判決還錢
2025年1月21日,劉某洲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名義借款人”張宇夫婦告上法庭,要求張宇夫婦償還借款本金40萬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由被告張宇夫婦承擔。在審理過程中,作為被告的張宇夫婦認為,實際借款人為侯某剛,就申請追加侯某剛為共同被告。
法庭上,張宇的代理律師出示的證據表明:侯某剛以鑫卓公司的名義用張宇的房產證在銀行貸款的事實,每次還銀行的利息時,都是侯某剛先把款項轉入張宇賬戶,再由張宇還給銀行的,后來用張宇的房產證在典當行貸款也是一樣的,還款時也是由侯某剛先把利息轉給張宇,再由張宇還給典當行指定的賬戶,充分說明實際用款人為侯某剛。遺憾的是,這一主張沒有被法官采納。
放貸人劉某洲的律師辯稱“張宇在收到典當行的放款后將該款項轉賬支付給劉某洲用于償還以前的債務,張宇與侯某剛之間的聊天記錄和資金往來是他們倆之間的債務糾紛,和劉某洲無關”。
被告侯某剛辯稱“是張宇委托劉某洲幫忙在邢臺銀行用房產證辦理抵押貸款,款項下來之后要歸還劉某洲,款項批復以后張宇臨時變卦。才導致的糾紛”。
高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2024年9月3日被告張宇夫婦向原告劉某洲借款280000 元,原告劉某洲將款項通過賈某祥銀行賬戶轉至張宇名下中國工商銀行(尾號8750)賬戶內;同日,案外人楊某夫婦向原告借款420000元,原告將款項轉至楊某中國工商銀行(尾號 2909)賬戶內;雙方都給劉某洲出具了借據,被告侯某剛在該借據上簽字并按手印(編者按:在這里,可以肯定的是侯某剛是實際借款人,否則為什么別人借錢他還要簽字按手印?)。
2024年11月6日原告劉某洲向石家莊金河典當有限公司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款300400 元(附言為代楊某還款),匯款400533 元(附言為代張宇還款)。(編者按:雖然劉某洲備注的代張宇還款,而事實上,張宇從來沒有找過劉某洲代其還款,都是侯某剛個人為了倒用貸款所為)。
最后高陽法院判決如下:被告張宇夫婦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劉某洲借款本金 400000 元及逾期還款違約金(以400000 元為基數,自2025 年 1 月 21 日起按年利率 3.1%計算至全部借款履行完畢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 3650 元,由被告張宇夫婦負擔。
張宇夫婦認為:一審的高陽縣人民法院法官齊某認定事實不清,斷章取義,機械司法,錯誤裁判,讓實際用款人侯某剛逍遙法外,實屬不該。 隨后滿懷希望地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以為保定中院能還其公道,中院卻不問青紅皂白,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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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洲自己知道是替侯某墊資的)
認定主體、金額計算都有問題的判決能否再審?
收到二審判決后,張宇夫婦一直在多方咨詢法律界人士:結果發現高陽法院一審判決和保定中院的二審判決除了對真正的債務主體(即“實際用款人”和“名義借款人”)認定錯誤外,還對案涉借款債務金額計算錯誤。
在一審判決書(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25)冀0628民初194號)在第3頁-第4頁的法院認定事實部分,明確認定:被告張宇夫婦先向原告劉某洲借款28萬元,后歸還原告劉某洲40萬元,原告劉某洲又清償了兩被告欠典當行的40萬元,所以說,倆被告最終欠劉某洲的借款債務金額不可能是40萬元。對這個問題小學生都不會算錯,更不要說受過高等教育的法官了。令人不解的是,一審判決書卻判令張宇夫婦償還劉某洲借款本金40萬元。面對張宇夫婦的上訴,二審判決書竟然還維持了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書在第4頁-第5頁的法院認定事實部分,采信了劉某洲、侯某剛和楊某共同簽字的《情況說明》。根據該《情況說明》可以很清楚地看出,侯某剛脅迫張宇夫婦兩次向劉某洲借款都是為了自己不用歸還借款,將借款轉嫁給張宇夫婦。張宇夫婦并沒有從中得到任何的借款利益,僅僅是名義上的借款人,侯某剛才是實際的用款人。劉某洲簽署了該《情況說明》,恰恰證明了劉某洲明知:張宇夫婦向劉某洲借款是代理侯某剛所為,張宇夫婦不過是名義借款人,侯某剛才是實際用款人。根據《民法典》第925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定,本案借貸關系直接約束出借人劉某洲和實際用款人侯某剛,作為名義借款人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但令人不解的是,一審判決書卻判令張宇夫婦償還劉某洲借款本金40萬元,倆人上訴后二審判決書竟然還維持了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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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部分內容)
2026年2月 1 日,張宇夫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相關條款已經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請求“撤銷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2025)冀0628民初194號民事判決書和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終4689號民事判決書,指令河北省高陽縣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那么法律能不能還“名義借款人”張宇夫婦一個公正,到底能不能讓“實際用款人”侯某剛承擔還款義務呢?一審二審法官是因為業務不精還是辦了人情案或者是不為人知的原因呢? 我們將隨時關注此案的最后結局。(文圖/趙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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