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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
包頭市土右旗公安局: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H某的委托,指派張萬軍律師擔任其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接受委托后,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H某,充分聽取其辯解。為維護犯罪嫌疑人H某的合法權益,保障偵查工作依法公正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證據規則,結合犯罪嫌疑人H某本人供述,出具如下律師意見書:
一、本案犯罪嫌疑人H某供述的基本內容概述
貴局指控犯罪嫌疑人H某系賀某等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一案的上線,但犯罪嫌疑人H某對該指控明確予以否認,始終堅持自己與本案指控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無關,更非所謂“上線”。
根據會見H某時其所述,貴局指控H某系涉案上限的主要依據,系H某、朱某、賀某等人的相關陳述及賓館監控視頻。而犯罪嫌疑人H某辯稱,其前往涉案賓館的原因系賀某是其表弟,賀某向其稱有他人拖欠自己錢款,恰逢朱某到訪其家中,遂一同前往該賓館協助賀某處理此事。另查明,因H某原系派出所輔警,賀某因埋怨H某在其因刑事案件被包頭公安追究時,未對其提供幫助,雙方家庭產生矛盾,關系惡化,不排除賀某為泄私憤、逃避責任而誣陷H某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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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專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辯護)
二、依據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H某系涉案上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結合本案現有證據體系,辯護人認為,貴局指控H某系涉案上限的證據不足,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標準,具體理由如下:
(一)本案指控的核心依據系言詞證據,且該言詞證據存在嚴重瑕疵,真實性、客觀性無法確認
貴局指控H某系上線的主要依據,系H某、朱某、賀某等人的言詞證據及賓館視頻,但該部分言詞證據存在以下致命瑕疵,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1. 賀某的陳述具有明顯的主觀性和傾向性,可信度極低,且存在誣陷的合理懷疑。首先,賀某系H某的表弟,雙方在賀某被抓獲后因“H某未提供幫助”產生矛盾,兩家關系破裂,賀某對H某存在明確的怨恨情緒,具有誣陷H某以泄私憤、減輕自身罪責的動機。其次,賀某作為本案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嫌疑人,其自身與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為逃避法律制裁,極有可能將責任推諉給他人,其陳述的真實性無法得到保障。在沒有其他客觀證據佐證的情況下,僅憑賀某帶有怨恨和避罪動機的陳述,不能認定H某系涉案上限。
2. 本案言詞證據未形成完整、一致的證據鏈,且存在矛盾之處。結合H某供述,其并不認識張某、王某。且在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5)內0221刑初140號判決書中,也未體現張某、王某等人明確具體地指控H某系涉案上限,既未提及H某參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具體行為,也未說明H某與賀某等人之間存在涉案的意思聯絡或利益往來。無法指向“H某系上限”這一指控事實。
3. H某的辯解具有合理性,且無相反證據予以推翻。H某辯稱其前往賓館的原因系協助表弟賀某核實“他人欠錢”事宜,且有朱某同行佐證,該辯解符合日常生活邏輯,具有合理性。截至目前,貴局未收集到任何證據推翻H某的該辯解,也未收集到證據證明H某前往賓館系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相關行為,更未證明H某系涉案上線。
更為關鍵的是,本案調取的賓館監控視頻能夠直接印證其辯解的真實性,根據H某供述,其到達涉案賓館后,始終在賓館門口區域停留,未進入賓館內部任何房間,亦未與賀某等人在賓館內進行任何近距離接觸,未實施交接物品、密謀溝通等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相關的任何行為。因此,監控視頻作為合法有效的客觀證據,可與H某的辯解相印證,分析判斷H某供述辯解的可信度。
(二)本案缺乏客觀證據佐證指控事實,不符合“證據確實、充分”的核心要求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的認定,通常需要結合客觀證據,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物證、監控錄像等,從而與言詞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確認涉案人員的行為及地位。本案中,貴局應收集能夠佐證H某系涉案上限的客觀證據:
1. 收集能夠證明H某與賀某等人存在涉案的資金往來證據。貴局應收集與H某相關的、涉及犯罪所得的轉賬記錄、收款憑證等證據,從而才能證明H某通過涉案行為獲取利益,也才能證明其與賀某等人之間存在涉案的資金關聯,否則,不不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的要求。
2. 應收集能夠證明證明H某實施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具體行為。貴局應收集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H某為賀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提供幫助、指引等行為,從而證明H某對賀某等人的涉案行為具有支配、指揮等“上線”應當具備的作用。偵查機關應分析判斷調取的賓館監控視頻,H某到達涉案賓館后是否與賀某等人協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客觀行為,是否對賀某等人的涉案行為形成支配、指揮,是否具備“上線”應當具備的參與度和支配力。該監控視頻來源合法、內容真實完整,能夠直接否定或認定“H某實施涉案行為”的指控。
3. 無證據排除“賀某誣陷”的合理懷疑。如前所述,賀某與H某存在矛盾,具有誣陷動機,而貴局未收集證據排除該合理懷疑,無法確保言詞證據的真實性,更無法據此認定H某系涉案上線。根據刑事訴訟證據法則,綜合全案證據,若對所認定事實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則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本案顯然不符合該要求。
(三)從證據法則角度,本案現有證據體系存在重大缺口,不能認定H某系涉案上限
刑事訴訟的核心原則是“疑罪從無”,即對犯罪嫌疑人的指控,若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應當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認定。本案中,貴局指控H某系涉案上限,但其提供的證據僅為存在瑕疵的言詞證據,缺乏客觀證據佐證,言詞證據之間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且存在“賀某誣陷”的合理懷疑,H某的辯解具有合理性且無相反證據推翻,現有證據體系無法達到“確實、充分”的法定標準,更無法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不能認定H某系賀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的上線。
三、律師建議
結合本案上述事實及證據分析,辯護人認為,本案現有證據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H某系賀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的上限,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的證據要求。為保障犯罪嫌疑人H某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辯護人特向貴局提出以下建議:
1. 依法對本案進行全面、細致的核查,重點核查賀某、朱某供述的真實性,收集相關證據是否能排除“賀某誣陷”的合理懷疑;
2. 全面收集本案客觀證據,若經核查仍無法收集到能夠佐證H某系涉案上線的確實、充分證據,應當依法遵循“疑罪從無”原則,撤銷對H某的相關指控,依法保障其人身自由及合法權益;
3. 結合H某的辯解,核查朱某等人的相關陳述,核實H某前往賓館的真實原因,確保案件事實認定的客觀性、公正性。
綜上所述,本案現有證據體系僅依靠存在瑕疵的言詞證據,缺乏客觀證據佐證,無法形成完整、一致的證據鏈,不能證明犯罪嫌疑人H某系賀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的上線,且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辯護人懇請貴局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嚴格遵循刑事訴訟證據法則及“疑罪從無”原則,充分考慮本意見書的意見,依法作出公正處理,維護犯罪嫌疑人H某的合法權益。
以上律師意見書,供貴局參考
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張萬軍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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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頭律師張萬軍教授團隊辦公場所外景)
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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