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難案件的解決之道——存疑利益歸于被告人
疑難案件的認定不在于事實認定就在于法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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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疑難往往在客觀事實審查后,對法律事實的推理過程中出現(xiàn)了證據(jù)缺失。認定犯罪要求主客觀相統(tǒng)一,主觀方面必須審查。故意而為之還是疏忽大意,抑或意外事件。這種判斷疑難。
即便客觀事實如何清晰,主觀故意都不會精準。比如趙春華擺攤兒案件,客觀上十分清晰,但為何還被改判。原因就在于主觀方面的審查認定以及社會危害性的價值判斷。
主觀方面的認識隱藏于人的內(nèi)心,極難被精準捕捉。俗話說,世上最深不可測的就是人心。其實,有時候不是人心難測,而是測人心的人的認識、站位、價值取向等左右了被測的人心,也就是影響了主觀因素。
除了客觀事實清楚而主觀認定偏差,還有因為客觀事實缺失導致的疑難。比如佘祥林案件,缺少被害人。這本不屬于疑難,但因為對缺少被害人的案件作出了有罪判決,造成了本案屬于重大疑難案件的“假象”。如果堅持疑罪從無,而不是疑罪從輕的態(tài)度,就不會造成如此大的社會影響,本案也就不是重大疑難案件。
從客觀事實到法律事實,會介入各種人為因素。調(diào)查、偵查取得證據(jù)證明的事實肯定不是客觀真相,但是否涵蓋了客觀真相應當具備的全部要素,這個需要判斷。
任何案件都不可能100%還原客觀真相,但依然要作出判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必須要有結(jié)論。這不是臆斷犯罪,而是在真相和效率之間求得平衡。
法律事實的形成自調(diào)查、偵查開始,經(jīng)過審查起訴階段整合,到審判階段再次審查。經(jīng)過三道關口把握的目的,就是為了降低對案件事實的錯誤認定比例。為什么說“降低”?原因就在于無法杜絕。是因為人的認識具有局限性,且法律規(guī)定有限或者滯后。
法律疑難原因之一就是法律的滯后性。法律不能完全適應或者跟得上社會的發(fā)展變化,必然具有落后于現(xiàn)實的情況。典型的就是許霆案件,如果沒有科技進步,沒有ATM機,就不會有許霆案件的發(fā)生。
但是,不能因此廢棄法律,不能因噎廢食。這就需要運用法律原則、經(jīng)驗、常識,甚至道德綜合評判。
這就是法律為什么需要解釋的原因之一。法律不是簡單的一個杠杠,而是一條河流,河流彼岸就是犯罪區(qū)域,但是居于河流之中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呢?
犯罪的邊界問題永遠在探索的路上。這些探索和認定會受到環(huán)境、政策以及常識的影響。在對一個行為作出評價時,沒有唯一,只有更優(yōu)。也就是判決不一定是“唯一正確答案”,而是最優(yōu)結(jié)果,是平衡效率、公平等之后的綜合判斷。
判斷就自然會有偏差,就會有人為因素影響。法律判斷亦然。而且,即便查明了事實真相,對真相的評價同樣無法逃離前述因素的影響。所以,這就造成了法律適用的疑難——司法疑難。
這就需要動用疑難解決規(guī)則——存疑利益歸于被告人。
但是利益有大有小,究竟是存疑無罪還是存疑從輕呢?有時間我們再接著探討。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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