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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1月22日, 韓國《人工智能發展及信任基礎建立基本法》(簡稱“AI基本法”)正式實施,成為全球首個落地實施的綜合性人工智能立法。該法旨在在扶持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同時,防范惡意使用帶來的社會風險。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韓國《AI 基本法》以 “發展與風控并重” 為核心,兼顧產業扶持與安全治理,為全球 AI 治理提供先行示范。對比來看,歐盟采取嚴格的AI分級監管,美國以AI行業自律與分散立法為主,中國AI監管則堅持包容審慎與安全可控。目前,全球AI監管碎片化、標準不一,使 AI 企業面臨跨境合規成本高、數據版權爭議、高風險應用審查嚴格、責任界定模糊等挑戰,需在技術創新與合規風控間做好平衡。
韓國《AI基本法》有哪些重點措施?今天,走出去智庫 (CGGT)刊發合規小叨客的文章,供關注AI監管的讀者參閱。
要點
1、AI技術的快速普及與廣泛應用,以及韓國也是深度偽造虛假色情的重災區,這些都加劇了公眾對深度偽造、隱私泄露、算法歧視等問題的擔憂。同時,韓國也面臨人口老齡化和低生育率的雙重挑戰,AI被視為緩解勞動力短缺的重要手段。
2、歐盟的AI法案是一個詳細的監管條例,直接設定各類AI系統的合規要求。而韓國的《AI基本法》更像一部頂層設計的框架法,旨在為國家的AI發展提供宏觀戰略方向、分配資源并建立組織架構。
3、韓國《AI基本法》的特點不在于它樹立了最嚴格的監管高墻,而在于它構建了一個兼具戰略性、靈活性和產業友好性的治理框架。
正文
2024年12月26日,韓國國會通過《人工智能發展及信任基礎建立基本法》(以下簡稱“AI基本法”),并在2026年1月正式施行。韓國由此成為繼歐盟之后第二個制定AI綜合法律的國家。這不僅是韓國AI法制化進程的里程碑,更是在全球AI競爭白熱化背景下,韓國對國家未來發展路徑的明確宣誓。
本文將從全球AI治理格局、立法背景、主要內容、創新與突破、實施與挑戰、企業應對六個方面對該法進行深度解讀,以期幫助更加深入了解韓國發布此部法律的現實意義。
一、全球AI治理格局
當前全球AI綜合治理格局正在快速形成當中,但是實際已頒布能橫向適用于多個行業的綜合性AI立法的國家并不多,目前只有歐盟與韓國。
歐盟在人工智能監管領域處于領跑地位,其2024年通過的《人工智能法案》構建了基于風險的四級監管框架,并對通用AI模型作出特別規定。然而,該法案因過于嚴苛復雜而遭到歐洲產業界的強烈反對,近50家領先企業于2025年聯名呼吁暫停實施,認為它將扼殺創新并帶來沉重合規負擔。
與此同時,中國、英國、加拿大等第二梯隊國家正積極推進AI治理。中國采取“先行業規范,后綜合立法”的路徑,已出臺多項專門的法律法規,并為綜合性立法積累經驗;英國則推行基于原則的適應性治理,不急于立法,而是通過現有監管機構及“監管沙盒”進行靈活治理;加拿大相關法案仍在審議中。美國則呈現分散治理格局,缺乏聯邦統一框架,主要依賴現有法律執法、行政命令和各州自行立法,政策導向強調放松監管以加速創新。各國監管路徑因而呈現出規制、平衡、發展與靈活治理等不同特點。
二、立法背景:從國家戰略到全面立法
韓國是全球數字化轉型的先鋒國家,在電子、半導體、汽車等領域都具有很強的競爭力,對AI技術的接受度較高。AI技術的快速普及與廣泛應用,以及韓國也是深度偽造虛假色情的重災區,這些都加劇了公眾對深度偽造、隱私泄露、算法歧視等問題的擔憂。同時,韓國也面臨人口老齡化和低生育率的雙重挑戰,AI被視為緩解勞動力短缺的重要手段。
2019年12月,韓國政府公布了《人工智能國家戰略》,旨在凝聚國家力量加快經濟和社會的創新發展,為產業注入新的活力,實現從“IT強國”到“人工智能強國”的轉變。這一戰略為韓國AI發展指明了方向。
次年12月韓國同期發布了:《人工智能立法路線圖》,涵蓋了11個領域共30項立法任務;《國家人工智能倫理標準》,提出尊重人類尊嚴、促進社會公益、合理使用技術為AI開發與應用的三項基本原則;《人工智能半導體產業發展戰略》,旨在利用其在半導體制造領域的優勢,推動AI半導體的發展,以期到2030年占據全球20%的市場份額并成為行業領導者。
此后從2020到2024年間,韓國持續發布了多個行業指引,涉及金融服務領域(《金融服務領域人工智能使用指南》2021/7),數據保護領域(《人工智能時代安全使用個人數據的政策方向》2023/8)、《處理人工智能開發和服務中使用“公開數據”標準指南》2024/7)。目前韓國法律法規層面對監管規則還需要大量的細化以具有操作性,所以對于企業實施合規計劃,這些行業指引雖然不具有強制約束力,但是可以作為重要的參照。
韓國AI立法進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經歷了多年政策積累與系統性規劃。從早期發布的《人工智能國家戰略》,到涵蓋多領域的行業指引文件,再到《AI基本法》的通過,韓國逐步構建起一套以國家戰略為核心,結合行業指引和法律規制的AI管理體系。
三、主要內容:發展與規制并重
韓國《AI基本法》正文一共六個章節四十三條款合計16000多字(韓文),圍繞“發展與規制并重”的核心邏輯,構建了涵蓋治理架構、產業促進、風險防范的全方位規則體系。以下對該法正文內容的重點進行全面而系統的歸納。
1、構建多層次治理架構
《AI基本法》系統構建了三層治理架構,確保政策協調與專業監督。
國家人工智能委員會:作為最高決策機構,直屬于總統,負責審議和決定AI發展與信任構建的重大政策、研究開發與投資戰略,并制定相關計劃。
人工智能政策中心:設立于科學技術信息通信部下,作為專業智庫與技術支撐機構,負責為AI總體規劃提供專業技能支持、研究分析AI的社會影響,并協助相關政策制定與國際規范宣傳。
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所:專注于安全風險防控,承擔AI安全技術研究、風險評估標準制定、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等工作,旨在保護公眾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為AI技術的安全應用提供技術與監管支持。
此外,法律規定科學技術信息通信部部長需每三年制定并修訂國家AI基本計劃,為AI發展提供宏觀方向引領與戰略布局。
2、確立基于風險的分類監管體系
《AI基本法》創新性地采用了基于風險的監管路徑,將AI系統區分為“高影響AI”和“生成式AI”,并設置差異化義務。
1)“高影響AI”的嚴格規制
定義與范圍:"高影響AI"被定義為對人類生命、安全及基本權利產生重大影響或帶來潛在風險的AI系統。法律明確列舉了其應用領域,包括能源供應、醫療保健、刑事調查、招聘決策、交通運輸、教育評估等。
特別義務:針對高影響AI,經營者需履行事前審查義務(主動識別并確認是否屬于高影響AI)、影響評估義務(評估對個人基本權利的潛在影響)以及特殊安全保障義務(建立風險管理計劃、用戶保護機制、人工監督等)。
2)“生成式AI”的透明度要求
定義:"生成式AI"指通過模仿輸入數據的結構和特性,生成文字、聲音、圖像、視頻等多種輸出的AI系統。
核心義務:生成式AI的經營者需履行內容標注義務,明確標明生成內容來源于AI;對于難以與現實區分的聲音、圖像或視頻等內容,需以明顯方式告知用戶。但在藝術或創意表達場景,可采取不妨礙內容展示的方式注明。
3、產業促進與培育措施
《AI基本法》通過系統的支持政策,旨在加速AI技術創新與產業生態建設,提升國家競爭力。
技術創新支持:法律明確規定政府應通過提供研發資金、搭建數據共享與管理平臺、制定AI技術標準等方式,支持AI技術的研發、應用與傳播。特別強調促進AI學習數據的生產、收集、管理和利用,設立統一的數據共享系統。
產業生態構建:法案注重對中小企業與初創企業的扶持,通過提供技術咨詢、融資支持、優先提供資金、技術和市場資源等措施,降低其技術應用門檻。同時,法律還規定設立AI產業集群,集中資源培育高附加值產業,如智能醫療、自動駕駛等。
人才培育與國際合作:法案規定政府應培養和支持AI專業人才,吸引海外專家與外資投資。同時,鼓勵企業參與AI國際標準制定,支持海外市場拓展,提升全球競爭力。此外,法律還授權設立"韓國人工智能振興協會",負責推廣AI技術、開展教育宣傳及支持企業海外拓展。
4、明確法律義務與追責機制
《AI基本法》為AI業務者設定了明確的法律義務,并建立了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以保障法律的有效實施。
1)AI業務者
AI業務者是指從事與AI產業相關的業務的主體,包括AI開發業務者、AI使用業務者,涵蓋法人、團體、個人和國家機構等。
2)核心合規義務
透明度義務:提供高影響AI或生成式AI服務時,經營者必須提前告知用戶該產品或服務基于相關AI運行;對于生成式AI的輸出,需清晰標注其由AI生成;對于深度偽造的標識,必須用易于用戶認知的方式進行告知。
安全義務:對于累積運算量超過一定標準的AI系統,經營者需進行全生命周期風險識別、評估和降低,建立監測與應對安全事件的AI風險管理體系,將執行結果提交主管部門。
高影響AI的特殊責任:除了制定和實施風險管理方案之外,還應在技術可行范圍內制定說明方案(可解釋性)、制定和落實用戶保護方案、進行人為管理和監督、撰寫和保存相關文件。
域外效力與本地代表:法律規定符合特定用戶數量或銷售額標準的境外AI業務者,必須書面指定一名在韓國的本地代表,以配合履行相關合規義務。
3)責任追究機制
調查與整改:科學技術信息通信部在發現或懷疑存在違法行為時,可要求人工智能業務經營者提交相關材料或進行必要調查,并可責令暫停違法活動或要求整改。
處罰措施:對未遵守整改要求或違反特定條款(如未履行預先通知義務或未指定本地代表)的經營者,可處以最高3000萬韓元(約合15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四、創新和突破:平衡發展
截至目前,全球范圍內可以明確稱為“已完成人工智能綜合立法”的國家(地區)只有歐盟和韓國。它們分別代表了兩種不同的治理哲學:歐盟以“風險為基礎的前置監管”和韓國的“發展與信任并重”。
1、立法策略與定位
與歐盟那種橫向的、嚴格的監管條例不同,韓國《AI基本法》選擇了一條不同的路徑。
定位與功能:歐盟的AI法案是一個詳細的監管條例,直接設定各類AI系統的合規要求。而韓國的《AI基本法》更像一部頂層設計的框架法,旨在為國家的AI發展提供宏觀戰略方向、分配資源并建立組織架構。
核心理念:該法以“發展與規制并重”為核心邏輯。這意味著它并非單純限制風險,而是試圖在推動技術進步與防范潛在風險之間取得平衡。
治理體系:法律確立了由國家人工智能委員會(總統直屬)、人工智能政策中心(隸屬于科技通信部)和人工智能安全研究所構成的三級治理體系。這種高規格的組織保障,特別是總統直屬的委員會,有助于跨越部門壁壘,統籌全國之力發展AI。
2、產業促進與生態構建的深入性
這部法律在促進產業發展和構建生態方面,有著非常具體和深入的考量。
對中小企業的傾斜支持:法案特別規定了對中小企業在培訓、資金、政策優先性等方面的支持。這表明立法者意識到,健康的AI生態不能只依賴少數科技巨頭,更需要廣泛的中小企業參與和創新。
基礎設施建設:法案明確支持AI數據中心、AI產業集群等基礎設施建設。這為AI技術和產業的落地提供了堅實的“土壤”和“舞臺”。
推動數據與標準化:法案采取相應措施以促進AI開發和利用的學習用數據的生產、收集、管理、分配和利用,并推進AI技術標準化項目。數據和標準是AI發展的關鍵要素,法律的關注點于此顯得頗具前瞻性。
3、風險規制路徑的實用性
在風險規制方面,韓國法案體現出一種“抓大放小、動態靈活”的實用主義思路。
“高影響AI”概念的引入:雖然其風險分級可能不如歐盟四級分類細致,但這種相對粗線條的界定給予了監管機構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可以根據技術發展動態調整監管重點,避免規則過快過時。
強制標識與透明度:法案要求對生成式AI內容進行強制標識,并規定了AI運營者的透明度義務。這是應對當前AI應用最緊迫挑戰(如虛假信息)的直接措施。
域外管轄與國內代表:法案規定,達到一定標準的境外AI服務提供者必須在韓國指定國內代理人。這一“長臂管轄”原則確保了境外企業同樣遵守韓國法律,為本土市場和企業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4、國際競爭與規則話語權的戰略性
韓國通過這部法律,展現了其參與全球AI治理競爭的強烈意愿。
搶占立法先機:韓國成為繼歐盟之后,第二個制定AI基本法的國家。這一行動本身就在國際規則制定的博弈中占據了有利位置,提升了其話語權。
輸出“韓國模式”:法案的實施可能推動韓國AI治理國內標準與國際規則接軌。基于趨同的監管框架,韓國可與歐盟等采取類似監管措施的國家或國際組織合作,共同制定技術倫理基準,這有助于其國內標準國際化,提升產業國際競爭力。
韓國《AI基本法》的特點不在于它樹立了最嚴格的監管高墻,而在于它構建了一個兼具戰略性、靈活性和產業友好性的治理框架。它更像是一份為國家AI發展鋪設軌道的藍圖,其核心目標是在確保安全底線的同時,全力為韓國在全球治理規則制定中搶占一席之地,在激烈的全球AI競爭中提供了獨特的制度工具和戰略支點。
五、實施挑戰:法律與現實的差距
當然,這部法律的“過人之處”也伴隨著相應的挑戰和內在的平衡藝術。
監管與創新的平衡:一些業內人士擔心過度監管可能阻礙創新,而政策制定者則認為需要專門的立法來規制這項技術。法案本身也更偏向產業利益,對高影響AI雖有規制但缺乏針對特定領域的禁止性條款(如國防軍事領域),且處罰力度(最高3000萬韓元,約合2萬多美元)相較于歐盟也溫和許多。這種設計體現了立法者優先保障創新活力的意圖。
法律的滯后性與技術迭代:法案雖給予下位法調整空間,但未明確相關技術標準的更新頻率,可能難以應對快速演進的AI技術。此外,韓國未將監管沙盒納入該法律框架,可能導致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創新缺乏安全的測試環境。
執行層面的協調:成功實施該法需要政府機構和私營部門之間的有效協調,韓國科學技術信息通信部作為牽頭部門,需協調二十多個中央機構,地方政府的人才資源缺乏或將導致政策執行碎片化。
隨著2026年1月《AI基本法》正式施行的臨近,韓國政府也在不斷調整相關配套政策。李在明政府于2025年6月就職后,承諾投入100兆韓元(約726億美元)的巨額資金,要在五年內將韓國從目前全球AI活力排名第7名躍升為前三大AI強國。
同時,韓國外交部于2025年2月25日正式成立AI外交司,成為全球第一個設立專門AI外交部門的國家,凸顯了韓國在AI時代爭奪國際話語權的決心。
法律與技術的賽跑已經開始,韓國《AI基本法》的實踐效果,將成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參照。
六、企業應對:合規經營的要求
雖然韓國已經頒布《AI基本法》,但作為一部綜合性與框架性的立法,無論從內容還文字體量來看,它都無法涵蓋社會生活、企業經營的多個方面。對于企業來講,該法案明確將AI合規提升為強制性義務,但是具體應該如何實施合規計劃呢?而且各國在AI監管原則和基本規則上也是大同小異,企業應該采取哪些不同的策略?
1、識別合規義務
涉韓企業依照該法確認自已屬于“AI業務者”時,應當進一步明確自身應當承擔合規義務內容,例如確認所涉AI系統是否屬于“高影響AI”,如果是,則除了AI內容標識義務、還要履行制定風險管理方案、進行人為監督管理等更嚴格的責任。
從通信企業角度看,移動基站、網絡交換機、光傳輸設備等通信產品如果深度集成了AI功能(例如AI應用于網絡流量優化、故障預測、智能運維),存在被歸類為“高影響AI”的可能性。雖然《AI基本法》中沒有直接將通信基礎設施列入“高影響AI”,但是如果AI系統被應用于能源供應、飲用水生產、數字醫療設備、用于刑事偵查等法定應用場景時,將被歸類為“高影響AI”;如果AI系統用于關鍵通信網絡的故障自愈、應急指揮調度等,其失效可能間接影響公共安全,這種情況下被歸類為“高影響AI”的可能性也會增加。因此如果通信產品中使用了AI技術,則應結合實際應用場景來判斷其是否屬于“高影響AI”。
2、與現有其它法律的交互規制
《AI基本法》與現行法律之間存在一定的監管重疊。2024年10月韓國政府頒布《關于處罰性暴力犯罪的特例法》(以下簡稱“特例法”),在治理“AI深度偽造”技術濫用方面與《AI基本法》存在明確的監管重疊和互補關系。2025年2月修訂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細則、2024年8月修訂的《促進信息和通信網絡利用和信息保護法》在數據保護,AI生成內容方面也存在重疊。
該法的制定也并非取代已有法律法規,而是構建一個基礎性框架,與現行法律互補適用,這意味著企業需要同時滿足《AI基本法》與特定領域法律的要求。因此,企業需要重視AI合規的系統性與跨領域特性。
3、持續關注下位法令和指南出臺
目前,韓國政府(主要是科學技術信息通信部)正在緊鑼密鼓地制定下位的法令和指南,韓國電信技術協會也在推動制定生成式AI內容的驗證技術標準,企業需要持續關注這些具體規定,確保全面合規。在現有法律法規沒有進一步明確細則的情況下,也可以暫時參照已有的行業指引或參考其它國家的監管要求。
4、制定專屬的合規計劃
雖然各國AI監管基本原則(如安全、公平、透明)趨同,但各國在監管哲學、執行機制和合規重點上存在顯著差異,直接影響到企業的合規策略。例如:歐盟的監管特點是基于風險的前置合規與處罰極其嚴厲,合規重點在于產品上市前就完成復雜的合規性評估,并建立詳盡的技術文檔;中國監管態勢是已經出臺了對生成式AI、深度合成、算法推薦、關鍵數據及重要數據等專項及相關的法規,合規重點是確保內容安全、算法合規和數據主權。
韓國采取“發展與規制并重”監管路徑,偏向鼓勵的激勵引導。對在韓企業而言,除了遵從AI內容標識、高影響AI等監管要求之外,還可以充分利用政府的支持政策,參與各類政府扶持的AI專項基金申報。對于創新業務模式,主動利用“監管沙盒”在受控環境中測試新產品和服務,突破現有法律限制;采納最佳實踐,積極參與合規體系認證。將這些合規策略的關鍵部分之一。
總結
韓國繼歐盟之后制定的《AI基本法》,代表了“發展與信任并重”的平衡發展觀,通過構建系統的治理架構、基于風險的分類監管體系、全面的產業促進政策和明確的責任追究機制,韓國試圖在推動AI發展與防范技術風險之間取得平衡。全球AI治理的競爭與合作格局正在形成,而歐盟和韓國的法律實踐為全球AI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范式,將成為許多后續國家的重要參考。企業也應該高度重視這一變化,審視合規風險,分析差距,實施改進,提升合規品牌,將合規轉化為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來源:合規小叨客,作者:Q.Y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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