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視頻平臺一條“山東省濟寧市鄒城市孟子湖水陸隔離副壩遭強拆”的視頻引起關注。但是,時間不長,該條視頻因遭投訴被屏蔽。投訴人系“強拆”者,其聲稱被拆除的工程是“違法違規構筑物”。很快,工程建設者——山東振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青公司)出示政府若干公文以及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予以反駁,一時間輿論出現反轉。
投訴中說:帖文稱“山東振青房地產公司投資建設的東麗花園孟子湖水陡隔離副壩遭強拆”等內容與事實不符。經核實,視頻所指的“隔離副壩”建筑物系違法違規構筑物,為確保河道行洪暢通及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我單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影響防洪安全的違法建筑設施實施的依法清除工作,前期已依法發布《關于清理西葦水庫管理范圍內非法建筑設施的通告》,明確規定清除范圍及要求,視頻中“強拆”表述與事實不符,易誤導公眾認知。
投訴人聲稱的東麗花園孟子湖隔離副壩,到底是不是“違法違規構筑物”?
行政審批文件一應俱全
據資料記載,孟子湖,原名西葦水庫,位于白馬河支流大沙河上,建成于1960年6月,總庫容為1.02億立方米,是一座以防洪、灌溉為主,兼顧發電及漁副業生產的大型水庫,東麗花園項目就在西葦水庫北岸依水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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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是山東省鄒城市水務局上報濟寧市水務局、山東省水利廳批準并且經專家論證后建設的公益工程、招商引資項目。 2002年,當時的鄒城市委、市政府經多次召開辦公會議和請專家論證,確定在西葦水庫北岸開發建設東麗花園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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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6日的《中共鄒城市委書記辦公會會議紀要》顯示,“與會人員一致同意鄒城市振青工貿有限公司(注:山東振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前身)開發建設鄒城市東麗花園”,并強調,“鄒城市東麗花園是我市招商引資的項目,是一項公益工程、重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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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7日,山東省水利廳魯水管字[2002]18號《關于對西葦水庫綜合開發項目報告的意見》;同年10月21日,濟寧市水利局文件濟水管字[2002]23號轉發省廳文件,批準鄒城市水利局2002年4月18日以鄒水字[2002]10號文件上報的《關于在西葦水庫庫區管理范圍內進行綜合開發項目的報告》。
2003年6月12日,6月16日,鄒城市人民政府連續兩次組織水利、建設、國土資源和西葦水庫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召開東麗花園項目專題協調會議。
2003年7月22日,鄒城市人民政府以鄒政土字【2003】52號文件,收回西葦水庫管理局國有土地,納入政府儲備,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重新安排利用。
2003年10月10日,鄒城市人民政府以《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山東振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使用的批復》的鄒政土字【2003】86號文件,隨后,鄒城市國土資源局與振青公司簽訂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劃撥土地協議書》、《土地使用權掛牌成交確認書》等文書,并經鄒城市公證處進行兩次公證。
2004年春,根據鄒城市人民政府2003年6月22日第19號《專題會議紀要》“采取修建副壩提高標高”的精神,本該由政府出資修建的隔離副壩,振青公司自籌資金2400余萬元建設,還投資160萬元修建銜接太平東路的小區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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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樣一個經過省市縣級水利部門層層審核批準的項目,自2004年4月到同年10月份,短短半年時間內,鄒城市水利局卻連續向振青公司下達違法行為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告知書等書面通知書11份,千方百計地阻撓施工,嚴重影響了施工進度,錯過了汛期之前完工的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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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季到來后,圍堰決口,淹沒了建設中的船舫,觀光平臺、動力傘平臺等公益工程基礎也全部沉入水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470余萬元,至今無法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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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到了2019年12月10日,鄒城市水務局出具了書面《關于東麗花園前修建副壩的情況說明》,明確說明:2003年6月9日,市政府收回了西葦水庫管理局名下的320.178畝國有土地使用權,該土地不再屬于市水務局、西葦水庫管理局。同時,承認振青公司按照2003年6月22日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第19號)的要求,已經在東麗花園小區南側修建了壩體。
2021年,振青公司籌集資金,對游泳場、平臺進行施工,均按原鄒城建設局規劃平面圖規劃范圍內開展,吻合鄒城市原五大班子對東麗花園公益事業的定性及要求。
上圖是觀光平臺原貌上圖是觀光平臺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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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觀光平臺原貌上圖是觀光平臺被強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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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在施工基本完成時,2021年8月17日,鄒城市水務局向振青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022年3月8日,鄒城市水務局再次向振青公司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即鄒水責停字【2022】002號,并出動人員先后七次到現場阻止施工。甚至在2022年4月1日,鄒城市組織公安、城管、水利等部門,將已經建起的游泳場、平臺進行強行拆除。
司法判決彰顯公正
振青公司在收到鄒城市水利局作出的鄒水罰字(2004)第0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后,于同年8月11日向鄒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該處罰決定書。
在審理中過程中,作為被告的鄒城市水利局于同年10月25日書面告知法院,該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不當,需要更正,并自行撤銷了該處罰決定書。在此情況下,振青公司提交撤訴申請。同年10月26日,鄒城市人民法院(2004)鄒法行初字第149號《行政裁定書》,準許振青公司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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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曲阜市及濟寧市法院判決書(部分)
2022年4月1日再次遭到強拆之后,振青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被告鄒城市水務局的強拆行為違法。經過審理,2022年9月15日,曲阜市人民法院出具(2022)魯0881行初64號《行政判決書》:確認被告鄒城市水務局于2022年4月1日強制拆除原告振青公司建設的游泳場、觀光平臺的行政行為違法。
被告鄒城市水務局不服以上判決,上訴至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08行終381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了鄒城市水務局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至此,鄒城市水務局實施違法強拆行為的事實,得到法律層面的確認。
而后,在事關賠償問題上,振青房公司確定實際損失3300多萬元,并于2023年3月27日向鄒城市水務局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但相關部門僅僅預評賠償160余萬元,并且至今未賠償到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根據振青公司披露,此次爭議源于政府規劃調整重建穿湖副壩,但現行賠償方案僅覆蓋水上三個景點(東/西觀光船舫、動力傘平臺),預估值160萬元,與企業主張的實際損失3300萬元差距懸殊。
其一、被淹公益設施損失470萬元。2004年雨季,因鄒城市水利局的強拆,導致在建的觀光船舫、平臺等設施被淹,直接經濟損失470萬元。振青公司強調,這些工程本應由政府在“三通一平"階段完成,卻因2004年鄒城市市長調走無人過問而振青公司被迫承擔。
其二、自建副壩及通路投入2560萬元。依據2003年市政府第19號會議紀要,水陸隔離副壩應由政府修建。但因時任市長調離引發的項目停滯,振青公司自籌2400萬元修建副壩,并額外投入160萬元修建銜接太平東路的道路,以滿足小區通行需要。
其三、強拆公益設施損失312萬元。2022年4月,鄒城市水務局在法院已受理行政訴訟期間,聯合多部門強拆已建成的游泳場、觀光平臺等設施。曲阜市法院(2022)魯0881行初64號判決書明確認定強拆行為違法,經濟損失至今未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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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是拍攝于2026年2月11日孟子湖現狀
就是在這種情況下,2026年春節前夕,鄒城市水務局視政府行政文書和法律判決于不顧,拒不賠償,再次出動人力和機械設備,實施截段湖面建設穿湖副壩的工程。鄒城市水務局一再推翻自己的文件,自打自臉。在他們眼里,水務局權力只手通天,甚至可以凌駕于法律之上。而在視頻平臺上混淆視聽,狡辯稱孟子湖隔離副壩是“違法違規構筑物”。
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出,鄒城市孟子湖水陸隔離副壩不但不是違法違規構筑物,而且是經得起檢驗的合法工程,是振青房公司忍辱負重、不惜靠外債履行既定義務的真實寫照。
從各級政府部門批文到法院判決,從公益定位到企業自籌資金,所有證據都指向一個事實:這座副壩是合法工程,是振青公司響應政府號召的擔當之舉。而鄒城市水務局的行為,卻暴露了“權力任性”的三重悖論:
自相矛盾:自己出具的《情況說明》承認工程合法,卻又以“違建”為由強拆;
知法犯法:明知法院已判決強拆違法,仍繼續實施再次強拆;
漠視民生:導致企業損失數千萬而瀕臨破產,員工失業,卻始終拒絕合理賠償。
這起事件不僅關乎一家企業的生存,更拷問著基層執法的底線:當政府文件與法律判決都可以被隨意推翻,當“合法”與“違法”全憑權力一張嘴,誰還敢相信法治的權威?
孟子湖的波濤依舊,但那些被強拆建筑物的倒塌,砸碎的不僅是企業的希望,更是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在賠償數額不足實際損失5%、且賠償不到位的情況下,就開始施工,違反了先賠償后建設的規定。我們期待,這起事件能成為一堂生動的法治課——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權力的邊界在于敬畏。唯有讓違法者付出代價,才能讓“依法行政”不再是一句空話。(民生在線)
注:就在剛才,鄒城市水務局又在微信公眾號平臺惡意投訴本文,聲稱文章內容侵害其名譽權。大家根據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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