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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福建某地一條道路的拐彎處,一女性老人騎自行車時,先是躲避迎面拐彎而來的汽車,后見兩名女生騎電動車突然出現,雙方雖隔著一定距離,但老人在慌亂之下不慎摔倒,兩名初中女生卻未冷漠走開,而是將老人扶了起來。
可是,交警最后判定:這是一起“無接觸事故”,扶老人的女生被定次責。
此后,摔倒的老人起訴,向兩女孩索賠22萬余元。而女孩的家人將此事發到網上,引發了一場軒然大波后,目前據稱原告方已撤訴。
其一,在一個法治社會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交警給予未戴頭盔騎電動車,且很可能會對老人摔倒一事,產生影響的兩位未成年人“次責”認定,也基本上能說得過去。
不過,畢竟這是“無接觸”情形,即其非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因此抽象延伸就很難認定,也容易被濫用。
這就會給執法者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間”,難免會產生一些可操作性、糾纏與爭議性——可見,對此的認定,也仍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可以說,“無接觸事故”設定本身,從一開始的目的性來上,便是為“和稀泥”而發明出來的“法律工具”。
其賦予的自由裁量空間,由此可讓基層從結果進行倒推,最終來讓有能力者、或曰有錢者,予以兜底解決問題的一種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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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所謂“和稀泥”,也并非就是一個貶義詞,它更像是一種解決問題的方案——只不過,其與“公平”還是有著較大差異而已。
而正是這種自由裁量權的不確定性,也就給了執法者進行調解、協調與平衡等息事寧人的“模糊操作空間”——本質上而言,其確實就有了“和稀泥”的效果與目的存在。
當然,國家法律對于“無接觸事故”的主要設想初衷,其實,主要還是想讓保險公司作為最終的兜底者——畢竟,法律規定了每個車都要有“交強險”嘛!
但是,此案是一種特例。像這位老人首先躲避的那輛汽車,本人私以為,它也有一定的“無接觸責任”——因為老人慌亂的最初起因,恰恰就是這輛車突然轉彎通過,且直行后,其車輪仍過了中線之外!
可以說,若非出現此后的兩位少女,則老人摔倒后的“無接觸事故”之次責,就極有可能由前面這輛汽車負擔——而最終的責任,當然也就是由保險公司來承擔了。
由此可見,國家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出責任的明確兜底者,這其實非常重要!也會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與爭議,更能避免對社會道德產生不必要的沖擊。
其二,法律上有了“無接觸事故”的規定,就代表它一定能達到止訟息爭的效果嗎?其實,也不一定。這起案件的走向,也正說明了這一點。
不妨想象一下:如果這起案件發生時,有數輛汽車和電動車在駛行,而這位老人仍然如此摔倒——那么,交警部門是否要讓所有的車主,都來分擔次要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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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假如,如果此案件中,并無其他人出現,而是突然沖出一條或數條狗,令老人慌不擇路、反應不及而摔倒,那么,這樣的“無接觸”責任,又如何定呢?
如果能找到狗主人,當然責任要歸因到其主的頭上;可是,如果是流浪狗呢?
假如有愛狗人士經常投喂之,則這樣的愛狗人士就會愛心不得“好報”,也會成為“背鍋者”!
但流浪狗無人投喂呢?若是在小區里,則很可能小區物業公司要成為責任者了。
而這次是在大街上,責任人很難找到的話——難不成,要由城管大哥來負責嗎?但這仍會最終由政府負責才對了。
這樣看來,作為服務為民的最大“物業公司”——政府,其實,它就應是這種社會責任的最后和最終的兜底者!
其三,事實上,這起事件中,雖然人們更多聚焦于“無接觸事故”的責任甄別與劃分上,但本人以為,此事真正令人心焦之處,仍是那個令我們難堪和焦心的“扶不扶”的社會道德問題!
當然,此中極為值得贊賞的是,這兩位少女很可能當時并未意識到,其將會被判負擔次責的情況下——且還是“扶不扶”對于我們影響至深的這個社會里,她倆并未冷漠走開或觀望,而是親自過來扶起了老人!
這一幕,才是這起事件中,最值得關注的地方,也是最為溫暖的一個感人細節!
可是,恰恰就是這樣的一個美好場景,卻成了一場堪稱悲劇性的強烈反差之背景板,這簡直對于我們的社會道德而言,是一種莫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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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我們的《民法典》第184條——“善意救助免責條款”,在此是否應優先適用呢?我們的執法部門為了穩定與和諧,習慣性使用的“和稀泥”理念,在此是否有擴大化解釋“無接觸事故”的因素呢?
當然,交警如此定責,也難以找出太大的毛病。
真正引發道德爭議的元素,顯然是摔倒者醫療費僅2.67萬元,但卻在訴訟中,總額達22.4萬元的賠償要求!
按照“次要責任”賠償規定,通常僅需承擔實際損失的10%-30%,則22萬余元的訴求,遠遠超出了合理范圍,這是否有涉嫌借事故牟利的熏心惡意呢?
更有人再次提及那句著名的話:“你沒撞,為什么去扶?”——事實上,當這樣的責任認定出現,再加上索賠20余萬的漫天要價出現后,相信告誡孩子們“再不要扶”的家長,會不會就成為百分百了呢?
實質上,這樣的事一再發生,處理結果、糾紛不斷的爭議性等原因,已不再將此限定于具體的“扶不扶”,而是我們的道德摔倒后,扶不扶呢?如何扶呢?
言及此,筆者倒是有一個不成熟的個人建議——那就是在類似“無接觸責任”問題;“扶不扶”的責任認定問題等等爭議性社會事件的處理、對待與治理上,不如學習“交強險”的做法,也設定一些類似的“社會性強制險”,作為社會問題的政府性兜底解決方案!
比如,強制要求每個公民自出生起,都要每人每年繳1元或幾元不等且不太多的小額“社會強制險”,用于此類爭議性大的社會問題的兜底處理基金,則就會將此類隱患大多予以消除,就能讓諸如見義勇為、見人即扶者在遇到困難時,就能由國家進行兜底救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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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在一個已經是世界第二大經濟強國,且還是一些“愛國者”心中“清場式遙遙領先”的國度里,應該不是一個多大、多難的問題吧?畢竟,國強民富的我們,將此類社會性問題一舉“斬殺”,那是多么得民心之舉啊!
這也充分說明一個問題:要想讓社會道德不掉底,必須要由政府來兜底——社會和國家層面上,如果能夠做到道德的不斷趨近完美,則建基于此的社會道德,只會更加遠高于此,則一個文明美好的社會,就能在我們的手中扶直了、站起來,再也不會摔倒于社會道德的混亂自虐中!
這也告訴我們:法律,絕不應成為良知的“絆馬索”;善行,也不該成為利益熏心與惡意勒索的籌碼——惟愿每一次攙扶,都不再有任何利益得失之盤算的片刻猶豫,更愿每一份善良與愛意,都能被春風暖心般溫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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