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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轉自:湖北公安執法公開平臺
原標題:
遠安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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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安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遠公(交)行罰決字〔2026〕6號
違法行為人:張 某某 ,男,無違法經歷。
現查明:2026年1月4日12時許,張 某某 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一輛電動三輪車在遠安縣鳴鳳鎮解放路與清水巷交叉路口處與徐 某某 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雙方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處置中發現張 某某 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經鑒定張 某某 血液內酒精含量為62.65mg/100ml,張 某某 駕駛的電動三輪歸類于三輪摩托車,屬于機動車。
以上事實有張 某某 的陳述和申辯、查獲經過、現場照片、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遠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呼吸酒精檢測報告、身份證復印件、身份證明、準駕記錄查詢證明、宜昌仁和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鄂宜仁和司鑒所[2026]毒鑒字第29號)、湖北軍安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湖北軍安[2026]車鑒字第140號)等證據證實。
張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 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款、《湖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現決定對違法行為人張某某處罰款貳仟伍佰元。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被處罰人自收到本決定書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遠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遠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6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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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審核:遠安坤哥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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