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盧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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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A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B公司系其唯一股東。張某任A公司董事、總經理,并擔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A公司章程》載明,A公司股東有權任命和更換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董事會由3人組成,設董事長1名、董事2名,由股東委派產生,公司設總經理一名,法定代表人由總經理擔任,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2023年5月19日,B公司根據其董事會決議作出股東決定,免去張某的A公司董事、總經理職務;《A公司章程》將法定代表人擔任修改為董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A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董事長李某。B公司隨后簽署了對張某的董事免職書。同日,A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免去張某總經理職務。上述A公司股東決定、董事會決議作出后,B公司派人前往A公司就任總經理,并與張某交接工作、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等手續。張某拒不移交公司證照,亦不配合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致使A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無法完成。同時,張某擅自處置轉移A公司財產,并以A公司的名義實施了一系列損害股東利益的行為。B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返還A公司證照。期間,B公司申請行為保全,要求禁止張某本人或授權任何人使用、重新刻制、隱匿A公司公章及其他公司印章,禁止張某本人或授權任何人代表A公司簽署任何文件,責令張某在指定期限內將A公司印章、營業執照等公司證照移交給指定的第三方單位代為保管。
二、裁判結果
作出生效裁定的法院認為,根據A公司股東B公司的決定,張某已不再擔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其總經理職務亦根據A公司董事會決議予以免除,其無權在未經合法授權的情況下對外代表A公司簽署文件及從事活動,亦無權代表A公司保管公司印章、營業執照、財務賬冊等資料。張某拒不執行B公司決定及A公司董事會決議,拒不辦理有關交接手續,并擅自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實施一系列損害A公司利益的行為,使A公司脫離了其唯一股東B公司的控制,嚴重影響了A公司的正常經營,如不及時采取行為保全將會使B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最終裁定:禁止張某本人或授權任何人使用、重新刻制、隱匿A公司公章及其他公司印章,禁止張某本人或授權任何人代表A公司簽署任何文件,責令張某三日內將A公司印章、營業執照等公司資料移交給指定的第三方單位代為保管。
三、典型意義
公司證照系公司對外作出意思表示的有形載體與表現形式,屬于公司主體資格的證明,通常包括公司的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等有形資料。公司對上述證照享有所有權,但基于對外經營與內部管理之需要,公司往往會授權股東、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或因工作需要的相關人員進行保管。由于公司自治的復雜性與多樣性,當公司發生管理人員更迭、內部控制權爭奪等情形時,容易發生持有人無權占有且不愿意歸還的情形。
本案是在公司證照返還糾紛中,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為保全措施的典型案例。A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拒絕執行股東決定和董事會決議,并利用登記注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掌管公司證照的便利,實施損害A公司利益的行為。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行為保全的規定,及時裁定行為保全措施,責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作出一定行為同時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避免了損害進一步擴大,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有效保障了股東對公司合法權利的行使,維護了A公司的正常經營,體現了人民法院積極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作用。公司為規范治理,應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建立完善的檔案制度、證照印章管理制度,將章證照等公司資料歸特定部門保管,避免出現公司資料集中存放于一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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