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達到報廢標準
如何處置就成了問題
隨意出售看似省事
實則暗藏隱患
想要避開報廢車處置的陷阱
法官為您指點迷津
基本案情
周某系輕型欄板貨車的登記車主,其在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后,直接將車輛出售給石某經營的廢品回收站。石某駕駛該車輛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對方車輛的張某受傷。受害人張某訴至法院要求石某和登記車主周某對其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周某則辯稱其僅是登記車主且履行了案涉車輛報廢手續,在本次事故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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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泗洪法院經審理認為,該車輛登記車主周某未將車輛交由具備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處置,對車輛后續流向疏于管理,存在明顯過錯。周某違規轉讓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石某駕駛該車輛上路引發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周某與石某需對事故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判決石某賠償張某損失9500元,周某對賠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說法
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機動車所有權人有義務將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未盡注意義務隨意處置車輛,該車違規上路導致交通事故的,轉讓人、受讓人均需承擔連帶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家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活動。
來源:泗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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