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2.24日發布信息,2026年1月20日,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根據青島海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請,作出(2026)魯0202破申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青島東方飯店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2月4日作出(2026)魯0202破3號決定書,指定山東康橋(青島)律師事務所為青島東方飯店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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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東方飯店有限公司的債權人應在2026年3月25日前,向青島東方飯店有限公司管理人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可以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青島東方飯店有限公司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應當向青島東方飯店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將于2026年4月1日14時在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第5法庭召開。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參加會議時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如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及其身份證明書);如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的,除前述材料外,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或律師執業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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