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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對象: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
核心原則:合法解除、證據留存、流程合規,降低違法解除法律風險
一、適用前提
本解除方式僅適用于勞動合同試用期內,是試用期特有解除情形,相比其他解除方式更簡便、高效、低成本,但需嚴格滿足法定及實操條件,否則將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二、核心操作步驟(五大關鍵環節,缺一不可)
環節一:制定明確、可落地的錄用條件
錄用條件是解除的核心依據,無明確錄用條件則無法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需結合崗位特性從以下7個維度制定,所有條件均需具體、量化、可驗證,避免模糊表述(如“工作態度良好”“表現優秀”)。
制定維度
具體要求&示例
誠信信息
勞動者需如實提供身份、學歷、專業證書、工作經驗、體檢報告等信息,隱瞞/偽造上述信息即視為不符合;示例:偽造本科及以上學歷證書的,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入職手續條件
需在指定時間內提供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社保/公積金轉移材料、就業手續證明等;未經書面許可未按約定到崗、與原單位存在競業限制且在限制范圍內的,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崗位職責條件
將崗位核心職責量化為錄用標準;示例:市場崗需每月完成至少3次公司活動籌備,未完成的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規章制度遵守條件
明確勞動者需閱知并遵守公司《員工手冊》《考勤制度》等全部規章制度,知曉違反制度即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兼職條件
明確禁止從事影響本職工作的兼職行為,一經發現立即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檔案&社保條件
勞動者需按公司規定存放個人檔案、配合公司繳納社會保險,無正當理由拒絕的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績效考核條件
業績類崗位需制定試用期專屬考核指標,避免沿用正式員工考核標準;示例:銷售崗試用期內需完成月度銷售額5萬元,未完成的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實操提示:錄用條件需按崗位定制,同一部門不同崗位的錄用條件應根據職責差異區分。
環節二:將錄用條件正式向勞動者明示并留存證據
錄用條件需讓勞動者明確知曉,且用人單位需保留書面證據,避免后續舉證不能,推薦明示方式(任選其一即可,優先選擇更易留存證據的方式):
1.在《應聘登記表》末尾增設“本人已閱知并認可公司本崗位錄用條件,承諾嚴格遵守”條款,由勞動者簽字確認;
2.將錄用條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本合同附件《XX崗位錄用條件》為本合同組成部分,勞動者已閱知并認可”,由勞動者簽字確認勞動合同及附件;
3.單獨制作《崗位錄用條件確認書》,逐條列明條件,由勞動者簽字并按手印,用人單位留存原件。
核心要求:所有明示材料均需勞動者親筆簽字,電子簽名需滿足《電子簽名法》要求,避免僅口頭告知。
環節三:充分舉證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承擔舉證責任,舉證材料需客觀、具體、可印證,避免單一證據,需做好以下3項工作:
1.完善崗位職責描述:制定《崗位說明書》,詳細列明崗位工作內容、考核標準、權責范圍,由勞動者簽字確認,作為錄用條件的核心依據;
2.制定個性化錄用要求:在崗位通用錄用條件基礎上,針對具體勞動者提出個性化要求(如針對有工作經驗的勞動者要求“1個月內獨立完成客戶對接流程”),書面告知并由其簽字;
3.規范試用期考核工作:
(1)制定《試用期考核表》,按錄用條件設定考核項目、評分標準、考核周期,由直屬領導、人力資源部門共同考核;
(2)對勞動者工作表現、失誤、未完成指標等情況,做好《工作記錄》,注明時間、事件、具體情況,由勞動者簽字確認;若勞動者拒絕簽字,可由2名以上同事見證并簽字留存;
(3)考核結果需客觀,避免主觀評價,所有考核結論均需有具體事實和材料支撐(如工作成果文件、聊天記錄、考勤記錄、客戶反饋等)。
舉證標準:證據鏈完整,能夠清晰、直接證明勞動者未滿足錄用條件中的具體條款。
環節四:在試用期內作出解除決定并送達勞動者
1.解除時限:必須在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屆滿前作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決定,試用期屆滿后,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均不得再以此理由解除;
2.即時解除權:無需等待試用期屆滿,一旦發現勞動者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且證據充分,用人單位可立即作出解除決定,無需提前通知;
3.解除通知送達:制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載明“因你在試用期內不符合XX崗位錄用條件(具體列明不符合的條款及事實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決定自X年X月X日起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簽字簽收;若勞動者拒絕簽收,可通過快遞(EMS)郵寄至勞動者預留的通訊地址,留存快遞底單及物流簽收記錄,或通過公司內部辦公系統公示并留存截圖。
實操提示:試用期屆滿前需預留至少3-5個工作日處理解除流程,避免因流程延誤導致試用期屆滿。
環節五:嚴格履行工會告知程序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提前履行工會程序,具體操作:
1.制作《解除勞動合同工會告知書》,載明解除理由、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送達公司工會(未建立工會的,送達所在地街道/園區工會);
2.征求工會意見,留存工會出具的《復函》或書面意見;
3.若工會提出糾正意見,用人單位需研究并書面回復處理結果;
4.最終解除決定需將工會意見及處理結果作為重要依據,留存全套溝通記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三、全套文件留存清單(核心證據)
為應對可能的勞動仲裁/訴訟,用人單位需將以下文件整理歸檔,形成完整證據鏈:
1.崗位錄用條件相關:《XX崗位錄用條件》《應聘登記表》《崗位錄用條件確認書》、勞動合同及附件(含錄用條件);
2.崗位職責相關:《崗位說明書》(勞動者簽字版);
3.考核舉證相關:《試用期考核表》《工作記錄》、工作成果/失誤證據、勞動者簽字確認的考核材料、見證人員簽字材料;
4.解除流程相關:《解除勞動合同工會告知書》、工會復函/意見、《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憑證(勞動者簽收版/快遞底單/物流記錄/公示截圖);
5.其他輔助證據:考勤記錄、社保/公積金繳納溝通記錄、檔案存放溝通記錄、規章制度公示記錄(《員工手冊》簽收版)等。
四、常見風險規避要點
1.避免錄用條件模糊化:禁止使用“工作能力強”“團隊協作良好”等無量化標準的表述,所有條件均需“可衡量、可驗證”;
2.避免試用期屆滿后解除:即使勞動者試用期屆滿后未轉正,也不得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可按“不能勝任工作”處理(需另行滿足培訓/調崗條件);
3.避免舉證不足:單一證據無法支撐解除決定,需形成“錄用條件-考核過程-不符合事實-證據印證”的完整證據鏈;
4.避免未履行工會程序:未通知工會直接解除的,屬于程序違法,即使實體理由合法,也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
5.避免擅自變更錄用條件:試用期內不得單方變更錄用條件,如需變更,需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書面確認。
五、違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若用人單位未按上述流程操作,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需承擔以下后果:
1.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勞動合同已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標準:2倍的經濟補償金,試用期內經濟補償金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即賠償金為1個月工資)。
六、附則
本指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制定,若后續法律法規更新,按新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可根據自身經營特點及崗位特性,在本指引基礎上細化錄用條件及考核流程,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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