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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信息轉自:湖北公安執法公開平臺
原標題:
遠安縣公安局關于周某某非法出借支付賬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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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安縣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遠公(洋)行罰決字〔2026〕10號
違法行為人:周 某某 ,男。
現查明:
周 某某 于2025年4月28日在與他人談妥出借微信支付賬戶的有關事項后,即將其名下的微信支付賬戶提供給對方。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29日,他人利用周 某某 提供的微信支付賬戶轉入資金100058.89元,轉出資金99508.00元。經查證,安徽省廬江縣居民周 某2于2025年4月29日被電信網絡詐騙資金42577.00元,其中有2000.00元資金從周 某某 提供的微信支付賬戶轉入、轉出。周 某某 從中非法獲利550.89元。
2025年12月29日,周 某某 主動到遠安縣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陳述其非法出借微信支付賬戶的違法事實,具有減輕處罰的情形。
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周 某某 的陳述和申辯、到案經過、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周 某某2 被電信網絡詐騙案案卷材料、身份證明等證據證實。
綜上所述,周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出借支付賬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十四條、《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現決定給予周某某沒收違法所得五百五十元八角九分,并處罰款六百元的行政處罰。
執行方式和期限:執行方式和期限:被處罰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湖北遠安營業部繳納罰款。沒收于本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后執行。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遠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遠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6年0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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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為了對類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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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審核:遠安坤哥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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