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結果公開原則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2條明確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即便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其判決宣告環節亦需嚴格遵循公開原則。若對該條款的嚴謹性存疑,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審判工作維護司法公正情況的報告》第二條進一步作出剛性規定,明確“所有案件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在正規法律規范性文件中,“所有”二字的適用極為審慎,該表述充分體現了判決公開的嚴格性——無論案件處于一審、二審程序,無論案件本身是否屬于公開審理范疇,所有刑事案件的判決宣告均需公開進行,不存在任何例外情形。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78條規定的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屬于判決公開的例外,該觀點存在認知偏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核心限制在于禁止組織人員旁聽宣判,例如禁止組織企業員工等群體集體旁聽以開展普法教育,并非否定判決公開宣告的原則,二者在法律適用上并不沖突,犯罪記錄封存不影響判決的公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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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上述判決公開原則,可延伸出一個實務中極具爭議的問題:一審階段的起訴書及判決書,辯護律師能否向當事人家屬出示、提供?對此,答案明確且唯一:辯護律師可將一審起訴書、判決書提供給當事人家屬查閱。具體而言,民事起訴書及一審判決書,均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涉密文件,可依法向家屬提供;僅當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且依法決定不公開審理時,起訴書能否向家屬提供需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審慎判斷,但對于公開審理的案件,其起訴書與判決書屬于公開可查閱的法律文書,辯護律師向家屬提供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家屬面臨維權困境:一審開庭前,家屬向辯護律師索要起訴書時,律師常以“不得向家屬提供”為由拒絕,僅口頭簡述內容或允許家屬現場短暫瀏覽;更有甚者,一審判決作出后,律師以“判決尚未生效”為由,拒絕向家屬提供完整判決書,僅截取判決結果部分截圖,導致家屬無法全面了解案件審理情況及判決依據,進而無法判斷二審程序的啟動必要性。筆者從業多年,經全面檢索現行刑事訴訟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未發現任何條款禁止辯護律師向家屬提供公開審理案件的起訴書及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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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部分刑事辯護律師因擔心執業風險而刻意回避向家屬提供相關文書,該做法缺乏法律依據。辯護律師應充分考量當事人家屬的合理訴求,當事人身陷羈押狀態,家屬對案件審理進程、判決依據具有合理的知情權,律師依法向其提供相關文書,是保障家屬知情權、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應有之義。需特別明確的是,案卷材料及起訴意見書屬于涉密文件,依法不得向家屬出示、提供,實踐中曾出現家屬攜帶起訴意見書咨詢的情形,該行為已涉嫌侵害案件辦理的保密性,可能給辯護律師帶來執業風險,辯護律師發現此類情況后,應及時提醒家屬妥善保管相關文件,不得擅自傳播、出示。該區分亦是判決公開原則在實務中的延伸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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