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人員密集場所擁擠、推搡,無異于將自身與他人生命安全置于危險邊緣。在商場、景區、校園、大型活動現場等人流密集區域,一次不經意的擁擠、一次看似小事的推搡,都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從輕微混亂演變為踩踏傷亡,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近日,市安委辦、市文明辦聯合發布的《宿遷市民日常公共安全“十不要”》中,第九條明確提醒廣大市民:不要在人多場合擁擠、推搡。
近年來,隨著宿遷城市活力持續提升,各類大型活動愈發密集,“蘇超”“宿超”等體育賽事熱度爆棚,各類音樂節、演唱會等文旅活動精彩紛呈,成為市民休閑娛樂的重要選擇。這些大型活動人員密度大、流動頻繁,擁擠、推搡的安全隱患更為突出,守住公共場所安全防線顯得尤為重要。
據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隊(警衛支隊)治安行動大隊教導員兼巡特警支隊大型活動安全監管大隊大隊長丁呈祥介紹,當人均空間小于0.5平方米時,人群流動性顯著下降,推搡易引發“瓶頸效應”和“拱形效應”,導致出口和主要通道擁堵。同時,心理學研究表明,人群在恐慌或興奮狀態下易出現“集體無意識”,個體行為會被群體裹挾,進而引發踩踏事故。12·31上海外灘踩踏事件、北京密虹公園特別重大踩踏事故等國內典型案例,教訓深刻、觸目驚心,時刻為公眾敲響安全警鐘。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在公共場所擁擠、推搡,擾亂現場秩序,并非簡單的不文明行為,而是明確的違法行為,法律早已劃出不可觸碰的紅線。法律的剛性約束,旨在守護每一位市民的生命安全,維護公共場所的安全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擾亂公共汽車、電車、城市軌道交通車輛、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同時,《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參加大型群眾性活動的人員有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行為的,公安機關可以將其強行帶離現場,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序,才最安全高效。丁呈祥提醒大家,遇人多時,牢記“四要四不要”:要觀察安全出口,要順著人流走,要站穩防摔倒,要互助有禮貌;不要逆流,不要蹲下,不要拾物,不要起哄。(田海寧吳羿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