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劉寶莉違反程序枉法裁判,我曾給其屢次曝光,昨天發布的《張永興:天津寶坻老八路張文海對一涉惡案及保護傘的生前控訴》,也劍指了劉寶莉的偽造事實、瀆職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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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老八路張文海唯一孫子張復生被打致重傷重殘的涉惡案件是發生在二十年前,但對首犯不僅未追究刑責,也未追究民責的后續控訴卻一直延續到今天。當初的刑事庭審記錄可以證實,薛冰峰僅是供述打在了張復生的脖子;當初的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判決也可以證實李愛民是直接毆打了張復生面部,也已經過了庭審的質證、認證;當初的公安偵察卷中有7份偵察筆錄可以證實楊會杰是本次涉惡案的組織者;有五名打人者聯名要求對張復生傷情與案發當時的傷害有無因果關系,及具體賠償數額依據的殘疾等級進行鑒定的申請可以證實,如果說張復生的損傷與他們的毆打有因果關系,他們認可賠償;有法醫鑒定可以證實張復生的損傷與案發當時的毆打有因果關系;有李愛民及雙佳科技公司的上訴書可以證實,他們僅是對賠償數額高提起上訴,而并非是不同意賠償;當初的天津一中院(2007)一中民一終字第547號民事裁定書可以證實,“現上訴人(張復生)提出的傷殘等級鑒定以及要求被上訴人承擔繼續治療的費用等,原審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理。原審人民法院判決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06)寶民初字第851號民事判決;二、發回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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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份裁定明確指出,本案對上訴人(張復生)的賠償訴求漏審漏判屬于嚴重的違反法定程序,應當對張復生的后續治療及傷殘賠償依法審理。但是近二十年都過去了,張復生卻仍未得到依法應得的賠償,特別是由劉寶莉任審判長的(2022)津01民終2506號民事判決書中,為了袒護涉惡案首犯,不是認真審查事實,依法審判,而仍是以偽造的(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和剝奪上訴權的(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判決為依據,認為張復生應當就存在侵權事實承擔相應舉證責任,現其證據不足,對其訴訟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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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見,已有鐵的證據鏈證實了李愛民是張復生面部骨折的直接責任人,楊會杰是本次涉惡案的直接組織者,張復生的多處損傷與案發當時的傷害有著直接的因果關系,不知劉寶莉還要什么證據,把張復生依法應得的上千萬元的賠償款到底流向了哪里?為什么對涉惡犯如此袒護?這里面有沒有錢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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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近日還有令人不明白的是,為了一起兩萬多元的民事調解案,法院把劉寶莉樹為榜樣大肆宣傳,可對她枉法裁判的上千萬元的賠償案卻不予關注?難怪老八路張文海臨終前還在惦念著孫子的傷情,還在控訴著涉惡者和保護傘的罪行,難道一個堂堂的共和國功臣竟斗不過一個枉法的法官,一起正義的聲討,卻推不倒罪惡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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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也許會遲到,但不會缺席,這是在自欺欺人,為什么要遲到,遲到就是犯罪,而且是罪加一等,在本案中,是誰允許正義遲到?而且是遲到了漫長的二十多年,人生能有幾個二十多年,這二十年的精神損失該如何計算?這二十多年的維權成本該如何計算?那些阻攔正義到來的枉法者,那些袒護罪犯的保護傘,究竟要等到何時才能受到正義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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