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登記申報
流動人口擬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報居住登記,且只能在一個地方辦理居住登記。
辦理居住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以下居住地住所證明材料之一辦理:
(一)居住在租賃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房主有效身份證件、雙方租賃合同;
(二)居住在自有房屋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明;
(三)居住在親友家中的,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房主有效身份證件、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四)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提供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
(五)居住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宿舍(含建筑工地上的臨時員工宿舍)的,提供機關、團體或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以及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證明、工作調動證明等能夠證明工作關系的材料之一;有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一并提供機關、團體或單位出具的住宿證明;
(六)居住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提供宅基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房屋居住證明;
(七)居住在尚未取得房屋產權的拆遷回遷房的,提供拆遷協議;
(八)其他能夠證明有穩定住所的材料。
申請出具居住登記憑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對于已經辦理居住登記的流動人口,需要申請出具《居住登記憑證》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辦理,居住登記憑證有效期為30日。
居住登記信息變更
流動人口在市域內居住地住址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住所證明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報居住信息變更,居住時間連續計算。
居住登記信息休眠和注銷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超過兩年仍未申領居住證的,系統將對居住登記信息進行休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居住登記信息注銷:
(一)本人主動申報注銷或者經公安派出所(流管站)調查核實不在本地居住的;
(二)在居住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
(三)常住戶口被注銷的;
(四)重復申報居住登記的;
(五)使用虛假材料申報居住登記的。
居住證申領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實行自愿原則,居住證為一人一證,流動人口只能在一個居住地申領居住證。
一、流動人口已申報居住登記滿180天,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申領人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辦理。登記材料不齊全的,提供相關材料后辦理。
二、對沒有辦理居住登記或辦理居住登記不滿180天,能夠提供合法穩定住所、合法穩定就業、連續就讀滿180天以上證明材料之一的,可以通過“綠色通道”業務直接申領居住證。
流動人口通過“綠色通道”業務申領居住證時,需向居住地轄區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以下規定的證明材料原件辦理:
(一)以合法穩定住所為由申領的,提供已滿180天的有效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證、房屋產權證明、保障性住房租賃合同等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之一辦理。
(二)以合法穩定就業為由申領的,提供已滿180天的社會保險繳納憑證、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及事業單位開具的工作證明或工作調動函、營業執照、就業創業證、燕趙英才卡等能夠證明有穩定就業的材料之一及相關住所證明材料辦理。
(三)以居住地連續就讀為由申領的,提供已滿180天的學生證、入學通知書或就讀學校出具的在校半年以上證明等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之一及相關住所證明材料辦理。
(四)以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條件為由申領的,由非首都功能疏解相關單位到轄區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登記備案單位信息后,提供本人北京市有效居住證或半年以上北京市社保證明等材料之一及相關住所證明材料辦理。
(五)以北京市、天津市居住證互認為由換領的,提供本人有效北京市或天津市居住證及相關住所證明材料辦理。換領居住證后,原居住證注銷。
三、辦理時限:市轄區內居住證自業務成功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完成發放;其他縣市居住證10個工作日完成發放。
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居住證換領、補領和地址變更
一、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換領居住證:
(一)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戶籍登記信息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和公民身份號碼發生變更或更正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居住證持有人申請換領居住證,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舊證及相關材料,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當場辦理。發放新證時,收繳舊居住證。
二、居住證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需要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丟失聲明,到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辦理補領手續,當場受理辦結。
三、在市域內變更居住地址的,可以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居住證和住所證明向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請辦理居住地址變更業務。
居住證注銷
居住證持有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注銷居住證:
(一)本人申請注銷居住證的;
(二)在居住地辦理戶籍登記的;
(三)常住戶口被注銷的;
(四)在其他地方領取居住證的;
(五)使用虛假材料騙領居住證的;
(六)逾期超過一年未辦理簽注手續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居住證持有人主動申請注銷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流管站)注銷居住證信息,收繳原居住證,被注銷的居住證其使用功能終止。
居住證簽注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一次。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每滿一年之日前30日內,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居住證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流管站)辦理簽注手續。代為簽注的,憑居住證、申領人和代辦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辦理。
居住證持有人的居住、就業、就讀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不予簽注;居住證被注銷的,不予簽注。
居住證持有人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簽注、逾期補簽的,需提交與居住證持有人申領居住證時相同證明材料辦理居住證補簽手續。
逾期超過一年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予以注銷,需重新申報居住登記和申領居住證。
辦理居住證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務與便利
根據《廊坊市居住證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下列權利和便利: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的權利:
一、勞動就業;
二、參加社會保險;
三、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四、參與民主選舉和有關公共決策、社會事務管理;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權利。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就業失業登記、政策咨詢、就業信息、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四、國家規定的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
五、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六、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七、按照規定提供住房保障服務;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的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考試,以及職業(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執業)資格登記;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子女可以按照規定在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后參加中考,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段教育并在畢業時具有兩年以上連續就學記錄的,可以參加高考;
八、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來源:三河市公安局流動人口和通勤人員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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