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規定,誹謗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觀察司法實踐,誹謗罪面臨取證難、舉證難、證明難的難題,通過自訴實現救濟的效果有限,訴訟效果差強人意。特別是在網絡誹謗案件中,公民個人獲得證據的難度更大,訴訟訴求很難獲得證據支持。但是,隨著互聯網應用普及,網絡誹謗的傳播更為廣泛,造成的危害更為嚴重。如上所述,部分案件已經嚴重妨害公共秩序,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可以公訴程序替代自訴程序。近年來,實務中也有影響惡劣的網絡誹謗案件,在自訴人提起自訴后,檢察機關啟動公訴程序,達到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自訴與公訴性質不同,自訴本質上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訴訟,可以提出反訴,而公訴是公權力機關追究犯罪責任的訴訟程序。關于自訴和公訴,二者并非排斥關系,也非補充關系,自訴案件需要自訴人告訴才能進入訴訟程序。自訴案件具有類似民事訴訟的特點,非自訴人提出不得啟動訴訟程序,自然也不存在自訴轉公訴的問題。在自訴人提出告訴后,案件啟動刑事追究的程序,司法機關也自始獲得是否轉入公訴的裁量權。自訴轉為公訴后,自訴為公訴吸收,自訴人以當事人身份參加訴訟程序,自訴程序不再單獨進行。即“自訴程序亦得因檢察機關之擔當訴訟,而被終結之。如檢察機關認為該項刑事追訴涉及公共利益者,則該訴訟程序即由原來之訴訟狀態轉變為一般的訴訟程序。
在被害人已經提起自訴,案件已經形成訴訟系屬關系的情況下,再啟動公訴程序,則未免形成同一訴因下的雙重審判關系。公訴與自訴并存的局面如何處理,當前司法解釋中并未作出規定。實踐中考察刑訴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提出可能的四種處理方式:被害人撤回起訴、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合并審理和法院直接裁定終止審理。最終理論和實務均采取了第一種處理方式,即由被害人撤回起訴,更符合司法實踐和訴訟經濟原則,在法律上也有據可循。而對于公訴程序,則采用了公訴優先的做法,即從刑事立案偵查開始,同一案件不再受理自訴;而在法院已經受理自訴的情況下,則根據公訴優先的做法,由公訴程序吸收自訴,公訴程序啟動后吸收自訴程序,自訴程序終止審理,被害人以當事人身份參與訴訟。另外,在啟動偵查后,如果公安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不起訴,應當允許被害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3項提起自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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