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趁女友熟睡偷走黃金項鏈
事后還買了一條假項鏈
放回首飾盒“偷梁換柱”
被抓后卻說
這不算偷
只是男女朋友之前的經濟糾紛……
案件的辦理過程中
檢察官還有新發(fā)現
近日
由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檢察院
對其涉嫌盜竊罪一案
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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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手上輕飄飄
女子發(fā)現自己的黃金項鏈被調包
2025年5月16日,留宿在女友向女士家中的劉某,因身負債務,就將主意打到了向女士的黃金項鏈上:“當時鬼迷心竅,想著她平時也不常戴,拿走應該不會被發(fā)現。”于是,劉某趁向女士熟睡時竊走了首飾盒中的黃金項鏈,并在網上聯(lián)系了黃金收購商,將37.82克重的黃金項鏈賣了近28000元用于還債。為掩蓋罪行,劉某網購外觀相似的假項鏈,伺機放回首飾盒完成“偷梁換柱”。
同年10月3日,向女士打開首飾盒準備佩戴項鏈時發(fā)現項鏈與剛購入時明顯不同,色澤、質感都有差別,拿在手上也是輕飄飄的。她翻出購買時的憑證和照片,認真比對后確認:這條是假的,真項鏈被人調包了!
“我第一個懷疑對象就是我男友,因為他欠了很多債,平時手腳就不干凈。我就直接打電話問他是不是把黃金換成假的,他吞吞吐吐地說那給你買一條新的就好了,我這時候就知道是他干的了。”劉某的含糊回應坐實嫌疑。向女士立即報警,劉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賠償了向女士損失并取得諒解。
男子辯稱自己不是偷
“只是男女朋友之間的經濟糾紛”
盡管主動投案,但劉某最初卻拒不承認盜竊行為,堅稱是男女朋友之間的經濟糾紛。他辯稱,與向女士戀愛期間,兩人經濟往來密切。“我當時就是缺錢用,想著先拿她的項鏈應急,等有錢了再還回去。”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劉某反復強調自己只是借用一下,不是偷。
“如果真如劉某所言只是‘借用’,他在拿走項鏈前后,為何不告訴向女士,反而是專門網購一條外觀相似的低價假項鏈進行調包?”承辦檢察官在審查證據后得出了結論,“真要還,就不會買假貨放回去。劉某的掩蓋行為,恰恰暴露了他非法占有的主觀意圖。”
同時,承辦檢察官對劉某所稱的“戀愛期間轉賬”進行了核查,兩人交往期間雖有經濟往來,但均為正常戀愛消費和互贈,與此次盜竊的黃金項鏈無任何關聯(lián),更不存在“財產混同”情形。劉某將戀愛期間的正常經濟往來與此次盜竊行為混為一談,不過是試圖為自己的犯罪行為找借口。
面對嚴密閉合的證據鏈條,劉某最終低下了頭。在承辦檢察官的釋法說理下,他終于認清事實:未經同意拿走他人財物,又以假貨調包掩蓋,在法律上就是明確的盜竊行為。最后,劉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檢察官發(fā)現
該男子偷盜時正處緩刑考驗期
在案件的辦理過程中,承辦檢察官還發(fā)現了一個關鍵情節(jié):2025年2月20日,劉某已因犯盜竊罪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而此次盜竊項鏈的行為,正發(fā)生在其緩刑考驗期內。
“根據刑法規(guī)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合并執(zhí)行。”承辦檢察官明確了劉某的法律責任。面對訊問,劉某懊悔不已:“我知道自己不該再犯,可當時覺得神不知鬼不覺,沒想到還是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近日,由余姚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劉某涉嫌盜竊罪一案,法院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撤銷原判緩刑部分,與前罪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六千元。
來源:余姚檢察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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