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有多組證據證明加班,為何法院不支持加班費?
「法律解答」
實踐中不支持的原因多種多樣,鑒于本文的前提是勞動者確有證據證明加班的,故筆者在本文中列舉常見的三大特殊情形,法院可以不支持加班費。
第一,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包薪制,即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中包含了加班費,那么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持。
所謂包薪制是指每月加班工資就是固定的金額,不管加班多少都那么多,不加班也那么多,倘若勞動者認為只要用人單位能每月給足那么多,這也是能夠接受的。于是,法律認為這種情況屬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意思自治,該約定一般有效。故而,勞動者再想要主張加班費就沒有那么容易了。
本案中,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分析:第一,甄某某作為人事助理,長期負責考勤統計工作,其每月簽字確認的考勤表均以“6天制”為統計基礎,周六出勤記錄與日常考勤管理相一致。第二,雙方勞動合同雖未明確約定“每周六天工作制”,但甄某某持續一年未對考勤表載明的工時模式提出異議。甄某某確認就職某宏公司期間該公司實行加班審批制,但未能舉證證明存在用人單位強制安排加班或拒絕加班審批的情形。綜合上述情形可以認定,甄某某與某宏公司以實際履行方式就“每周六天工作制”達成合意,案涉勞動合同約定的每月5500元已包含每周六的勞動報酬。據此,一審對甄某某主張的加班費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參考案例:(2025)蘇05民終15490號
第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部分地方有例外,具體可參考《》)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可知,適用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關于加班費的規定。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第三,雙方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的;
常見的情形,如承攬關系、合伙關系、服務關系、不完全勞動關系(靈活用工)等等。
聲明:本公眾號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本人發表文章時的觀點,不視為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鑒于勞動爭議、各類糾紛案件性質特殊,每個地方有各自規則,建議具體問題咨詢律師,謹慎引用。如您有意就相關問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我們聯系。
點擊關注不迷路
![]()
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掃碼加微,交流咨詢
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團隊專業致力于爭議解決、勞動爭議,常年法律顧問、公司架構規劃、公司治理、公司合規、刑事風控以及執行清收。
電子郵箱:starylight_cn@163.com
個人微信號:starylawyer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