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數字化辦公普及,“下班關電腦、工作群仍響”,已成“打工人”常態。“隱形加班”占用休息時間,勞動者能否索要加班費?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發布一相關案例。
案情回顧
下班后及周末多次參加線上會議 累計加班134小時
據法院公開案情,2021年12月,程某入職A公司,雙方簽訂期限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每日8小時、每周40小時的標準工時制。在職期間,A公司常通過內部通信軟件向程某布置工作任務,要求其在下班后、周末及法定節假日處理工作、參加線上會議。2023年4月,程某提出辭職,因加班費等事宜與A公司未能達成一致,遂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駁回其仲裁請求后,程某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支付其加班工資。
程某主張其在職期間受公司安排,累計加班134小時,并提交了打車記錄、線上會議記錄等證據,證明其工作日下班后及周末多次參加線上會議,時長半小時至三小時不等。
法院審理
非工作時間線上長時間工作 應認定為加班
本案為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法院經審理查明,程某提交的打車出發地點均為辦公地點;線上會議記錄詳細記載了發起人、參加人及開會時間,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其在非工作時間按照A公司要求提供了實質性勞動。故法院對程某主張的辦公地點加班時間及線上會議參會時間予以采信。
關于長期多次參加線上會議是否屬于加班的問題,法院認為,A公司多次安排程某等員工在非工作時間進行線上會議,且時長較長,確已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應認定為加班。
綜合考慮程某兩種加班方式的形式差別、時長、對勞動者休息的影響程度等,法院判決A公司支付程某加班費14000元。判決作出后,A公司已主動履行支付義務。
法官說法
“隱形加班”關鍵在于是否實質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
“隱形加班”是指用人單位借助即時通信工具,在正常工作時間外向勞動者下達工作指令、安排任務并要求及時響應的加班形式。法官表示,認定是否構成“隱形加班”并非局限于工作地點或形式,關鍵是看是否實質占用勞動者休息時間,需綜合考量工作安排的持續性、指令的具體性、內容的實質性等因素。
勞動法明確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用人單位長期要求員工下班后處理工作,既不安排調休也不支付加班費,屬于違法行為。法院支持勞動者合理的主張加班費訴求,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助力形成“在線工作有收益,離線休息有保障”的社會共識。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嚴格遵守工時制度和勞動報酬相關法律規定,合理安排工作任務,杜絕“隱形加班”。若確需安排勞動者加班,應依法支付加班費或安排調休。勞動者遭遇“隱形加班”時,要注意留存工作通知、線上辦公記錄、工作成果等證據,便于權利受損時依法維權。勞動關系雙方應相互尊重、依法履約,共同營造數字化時代良性用工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采寫:南都記者 吳靈珊 通訊員 林蓮穎 張琳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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