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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泉州市豐澤區發布
沈海高速豐澤城東“10·15-1”“10·15-2”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一起來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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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高速豐澤城東“10·15-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顯示:
2025年10月15日2時19分許,周XX駕駛贛CBYXX號重型廂式貨車沿沈海高速下行廈門往福州方向行駛至下行2233公里處時,碰撞停于應急車道的閩EDBX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和閩CAXXXK號小型面包車,造成2人死亡、1人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貨物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調查組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駕駛員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23.6萬元(喪葬費20萬元、醫療費用3.6萬元,肇事方與受損方已達成賠償協議,正在走保險理賠程序)。
該起事故,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李XX,男,閩EDBX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員。經查,李XX駕駛超載的閩EDBX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后,未將車輛停至應急車道內,停車后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未迅速報警,且車輛未按照規定粘貼車身反光標識,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洪XX,男,漢族,1990年10月出生,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經查,洪XX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定管理職責,未督促、檢查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針對駕駛員周桂軍多次存在疲勞駕駛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整改,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豐澤區應急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周XX,男,漢族,贛CBYXXX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經查,周XX駕駛贛CBYXXX號重型廂式貨車過度疲勞仍繼續駕駛,且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由泉莆高速交警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3.吳XX,男,漢族,閩CAXXXK號小型面包車駕駛員。經查,吳XX駕駛閩CAXXXK號小型面包車搶修故障車時,未按規定開啟施救時應當開啟的警示裝置,且未在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設置警示標志,違反了《福建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泉莆高速交警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江西省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未認真督促駕駛員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駕駛員周桂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對其存在多次疲勞駕駛行為未開展懲戒和針對性安全教育,未有效落實車輛動態監控安全管理,對車輛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建議由豐澤區應急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四)對有關監管部門及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隊城東中隊雖然已經落實相關巡查勤務,但對重點時段巡查安排不夠合理,對公路上故障車輛長時間占道未能及時發現并處理,建議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隊城東中隊向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隊做出書面檢查。
2.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對事故信息報送不及時,建議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向福建泉廈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做出書面檢查。
3.對江西省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建議由豐澤區安辦函告高安市交通運輸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4.王XX,男,泉莆高速公路一大隊城東中隊隊員,協助開展轄區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經查,王XX開展視頻巡邏勤務安排不夠科學,建議由泉莆高速交警一大隊城東中隊予以提醒談話。
5.張X,女,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調度員。經查,張X當班對事故信息報送不及時,建議由福建高速公路管理中心予以提醒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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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海高速豐澤城東“10·15-2”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顯示:
2025年10月15日2時25分許,潘XX駕駛魯VXXXXX重型倉柵式貨車沿沈海高速廈門往福州方向行駛至2233公里處,先后碰撞因之前事故占用第四車道和應急車道的閩EDBXXXX輕型倉柵式貨車、占用第二第三車道的贛CBY265重型廂式貨車及停放于應急車道的閩CAXXXX小型面包車,造成潘XX當場死亡、四車不同程度受損及貨物損失的交通事故。
經調查組調查認定,本起事故系一起因駕駛員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造成的一般生產經營性道路運輸安全責任事故。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截至目前,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13.6萬元(喪葬費10萬元、搶救費用3.6萬元,肇事方與受損方已達成賠償協議,正走保險理賠程序)。
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潘XX,男,魯VXXXXX號重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員。經查,潘XX駕駛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途經事發路段時,未注意觀察前方因交通事故造成車輛占道的路況,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導致遇險未及時采取處置措施,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周XX,男,贛CBYXXX號重型廂式貨車駕駛員。經查,周XX駕駛贛CBYXXX號重型廂式貨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后,未按規定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由泉莆高速交警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李XX,男,閩EDBX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駕駛員。經查,李燕平駕駛未按照規定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后,未將車輛停至應急車道內,停車后未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及報警,導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閩EDB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停于應急車道及第四車道之間,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鑒于其已在前一起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三)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山東省高密市XX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未落實,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鑒于該經營部只有經營者潘XX一人,且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
(四)其他處理建議
1.山東省高密市交通運輸局對高密市XX道路貨物運輸經營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存在的問題,建議由豐澤區安辦函告山東省高密市交通運輸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2.江西省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對駕駛員周XX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未組織周XX參加本單位交通事故應急處置演練,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已另案處理。
來源:豐澤區人民政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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