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03年10月2日,山西省臨汾市翼城縣計生委干部馬朝暉在位于翼城縣北關村紫藤巷的家中被殺害,身中49刀。 經過長達3年的偵查和8年的審理,山西高院2014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慧和李文浩死緩、以包庇罪判處董昀有期徒刑10年。2018年1月15日,最高檢以原裁判“確有錯誤”為由建議最高法重新審判。2024年12月19日,山西高院對“紫藤巷兇殺案”進行了重新開庭審理,包括本人在內的全體律師均為各自當事人作了徹底的無罪辯護。現將本人庭后提交的董昀辯護詞作簡化處理后,分別予以公開發布。
![]()
董昀和李慧、李文浩的有罪供述均系刑訊逼供的產物,應當全部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董昀和李慧、李文浩被刑事拘留后,并未依法移送看守所羈押,而是由專案組羈押在非法定場所L賓館。李慧、李文浩移交看守所后,一度被再次提回L賓館羈押審訊。董昀和李慧、李文浩在歷次庭審中均供稱自己在L賓館期間遭受了殘酷的刑訊逼供,三人的歷任辯護人都申請將L賓館形成的有罪供述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山西高院終審期間和本次再審期間,以審訊地點違法為由排除了大部分有罪供述,但對于刑訊逼供卻諱莫如深、有意淡化或避免觸及,且對三人在看守所期間形成的少量有罪供述不予排除。出庭檢察員一方面承認其對本案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持有疑慮,故而展開了系列調查;另一方面又當庭拒絕回答庭審是否排除了其曾經持有的疑慮。本律師認為現有證據已經能夠證明本案存在刑訊逼供,三人在看守所期間形成的有罪供述同樣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
一、當庭播放的檢察訊問同錄非但不能排除偵查機關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的可能,相反提供了大量證據或線索指向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
1.訊問同錄沒有全程同步。狹義的全程同步是指審訊開始前和簽完筆錄后的完整過程。廣義的或者真正有意義的全程同步是指羈押全過程的完整錄音錄像。否則鏡頭前刑訊逼供,鏡頭前先搞定,然后打開同錄進行演練,同錄異化成了洗錢機制。不完整的同錄非但不能遏制非法取證,相反會讓刑訊逼供更難發現、更難證實。三人在庭審中均稱訊問同錄開始之前,偵查人員有對其刑訊逼供,有讓其提前背誦和演練,檢察機關審查逮捕訊問前公安人員有進行人身威脅。
2.檢察院審查訊問時沒有告知身份。根據檢察院審查逮捕的訊問同錄,承辦人員沒有穿著檢察制服且沒有告知自己的身份。董昀稱所有審訊人員都喝過酒,認為他們都是一伙的,剛剛在飯局上交流過。公安審訊人員陪同檢察院承辦人員一起審訊,公安機關刑訊逼供導致的精神強制在審查逮捕期間沒有解除。
![]()
3.紙質筆錄的記錄時間真實性成疑。董昀稱審查逮捕的訊問是在晚上。同錄中審訊人員滿面紅光可佐證這一點。李慧稱他們的羈押房間沒有窗戶、沒有時鐘、燈光24小時照射,根本無從分辨白天和黑夜。非但公安機關的紙質筆錄而且檢察機關的紙質筆錄,信用均已破產,真實性均存疑。
4.同錄不反映訊問的完整場景。檢察機關訊問,同錄卻是由公安機關制作。三人均稱審訊現場還有多名公安人員包括對三人進行過刑訊逼供的公安人員,躲在幕布之后但卻沒有出現在鏡頭之前。有技巧的拍攝,故意選擇入鏡人選,更讓人懷疑公安機關存在刑訊逼供。
![]()
5.檢察機關沒有獨立辦案,沒有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檢察人員訊問時竟然允許公安人員在場,失去了獨立查明案情的機會。李文浩對檢察人員稱沒有刑訊逼供,那是因為刑訊逼供的人就在房間里面,其不敢說真話。李文浩對檢察機關刻意強調,公安機關對其生活各方面照顧的特別好顯得非常反常。因為實際情況是,李文浩被銬在鐵椅子上長達幾十天。這顯示李文浩的回答違背本意,意志不自由。
6.董昀稱其左胳膊被打持續疼痛,經常用右手按摩。同錄多幀畫面可以證明這一點。出庭檢察員當庭稱視頻中看不出董昀有傷,那是因為視頻中根本沒人查看董昀的傷情。檢察官沒有進行檢查,鏡頭也沒有進行對準,衣服遮擋當然看不出傷情。但看不出是因為沒看,不等于不存在。
![]()
二、出庭偵查人員楊某的當庭證言不可信,加深了辯護人對其刑訊逼供、非法取證的懷疑
1.楊某當庭竟然辨認不出視頻畫面中的自己,顯示此人極度心虛。如果審訊合法,楊某為何害怕面對訊問同錄?
2.楊某當庭多次撒謊,顯示此人毫無誠信,其關于“沒有刑訊逼供的證言”不可信。比如楊某稱其未從看守所將李慧帶到L賓館審訊,但卻有其第二次在L賓館制作的訊問筆錄。又比如楊某先是稱檢察院審訊時他不在場,但當法庭提出有視頻證據后,又匆忙改口稱是檢察院邀請去的。辯護人追問檢察院的誰邀請去的,楊吞吞吐吐不知所云。再比如楊某當庭稱羈押房間有床墊可以休息,但董昀、李文浩、李慧和看守武警孫某均稱房間里面只有鐵椅子沒有床。
3.楊某當庭不敢發誓也不敢接受測謊鑒定。辯護人曾向其發問,是否愿意就刑訊逼供問題進行發誓及進行測謊鑒定,楊某均借故予以推辭。與此相對,董昀則當庭表示其愿意當庭發誓并接受測謊鑒定。
![]()
4.對于為何會出現在檢察機關的審查訊問中以及究竟采用了何種手段突破了董昀、李文浩、李慧三人口供等律師發問,楊某均當庭拒絕回答。
5.楊某當庭稱公安局領導說把人羈押在哪里就可以羈押在哪里,當庭說把董昀、李文浩、李慧三人羈押在L賓館進行審訊完全合法。這些當庭說法不僅明顯違反刑訴法,而且彰顯其目無法紀、為所欲為的囂張態度。以楊某當庭呈現的形象,本辯護人內心非常確信其并無什么特別高超的審訊技巧,而只是善于慘無人道的刑訊逼供。
6.楊某身為刑偵人員具備豐富的反偵查技巧。在調查其是否實施刑訊逼行為時,楊某存在規避自身責任而做不實證言的強大動機。如果楊某自稱沒有刑訊逼供就可以過關免責,那么是否也應該基于董昀、李文浩、李慧三人歷次庭審的無罪辯解而將三人直接無罪釋放?
![]()
三、在案證據已經足以證明本案存在殘酷的刑訊逼供
1.三名原審被告人的當庭供述是法定的證據種類。需要指出的是,山西高院和臨汾中院之前主要就是根據三名原審被告人偵查階段的有罪供述給其定罪判刑的。因此,三名原審被告人當庭關于其遭受刑訊逼供的供述本身就是證據。
2.三名原審被告人關于L賓館羈押場所的環境描述、刑訊主體、刑訊手段等供述,相互印證,已經形成閉合的證據鎖鏈。三人均稱“羈押場所只有椅子沒有床,燈光24小時照射,分不清白天黑夜。將三人銬在鐵椅子上長達數十天”,這本身已經是令人難以忍受的變相肉刑。即便不考慮其他的肢體暴力,這個審訊方式本身已屬于刑訊逼供。
![]()
3.中立證人孫某出庭作證,證明其曾經作為武警戰士在L賓館看守過董昀。孫某證稱審訊室只有椅子沒有床,看到過董昀身上的淤青和傷情,并用熱雞蛋幫董昀緩解過傷情。孫某的證言和董昀、李慧、李文浩的供述相互印證。
4.李文浩在本次庭審期間,當庭供述監獄獄友X、Y稱其曾經和董昀羈押在臨汾市看守所同一監室,看到過董昀身上的淤青和傷情。本辯護人當庭發問董昀當年同監室室友有哪些人,董昀說出了包括X、Y在內的七個人。董昀和李文浩沒有串供的機會,本辯護人庭前不知道X、Y的存在,僅僅是受到李文浩當庭供述的啟發才臨時向董昀進行發問。李文浩和董昀的當庭供述相互印證。
![]()
5.言詞證據之間存在五種印證模式:嫌疑方和嫌疑方印證、嫌疑方和被害方印證、嫌疑方和證人印證、被害方和證人印證、被害方和被害方印證。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但多名被害人陳述相互印證從而被定罪判刑的案件很多。本案證明刑訊逼供的證據包括三個原審被告人的當庭供述、三名中立證人的證言和當庭播放的訊問同錄,已經形成閉合的證據鎖鏈。本案證明刑訊逼供的證據已經遠強于證明故意殺人和包庇的證據。
6.刑訊逼供很難從證據上加以證明,這是因為刑訊逼供者營造了封閉的環境,被刑訊者沒有任何舉證能力。對于刑訊逼供,除了前述證據分析,本案還可以做三個經驗判斷:
![]()
(1)如果取證合法,為啥專案組放著法定的羈押場所不用,而要選擇在L賓館訊問?為啥在移交看守所羈押后又再度將人提到L賓館訊問?看守所跑風漏氣完全可以通過異地羈押、嚴肅看守所法紀、隱藏相關人員真實身份等方式去解決。為了防止跑風漏氣而在L賓館審訊的說法不成立。
(2)檢察機關訊問,公安偵查人員為何要在場監督?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公安人員意圖繼續對三人進行精神控制,維護之前通過刑訊逼供取得的果實。
(3)如果不是遭受了難以忍受的精神和肉體折磨,三名原審被告人又怎會違心承認自己殺人、包庇?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