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贛州市持續保持生態環境執法高壓態勢,聚焦水、氣、危險廢物等重點領域,依法查處了一批環境違法案件。經案件初評復審及專家會審,評選出2025年度十起生態環境執法指導性典型案例。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示范引導作用,現予以公布。
案例
01
信豐縣某公司超標排放含銅污染物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一、案情簡介
2025年8月12日,贛州市信豐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河流水質顏色異常問題進行溯源排查,排查發現信豐縣某公司循環池回水管處液體通過縫隙滲入旁邊電纜溝內,經電纜溝內管道流向雨水井,之后流入廠區雨水管道,最終排入河道。執法人員對外排廢水采樣送檢,檢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外排廢水銅濃度為149mg/L,超過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第二類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一級標準的297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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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開展溯源排查
二、查處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上述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2025年8月25日,贛州市信豐生態環境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
三、啟示意義
重金屬污染具有長期性、累積性等特點,超標排放重金屬污染物會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涉重金屬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履行社會責任,按照環評批復、排污許可證等規定的方式對污染物進行有效處理,確保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和污染物達標排放。
案例
02
南康區某礦業公司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廢水涉嫌污染環境罪案
一、案情簡介
2025年4月4日,贛州市南康生態環境局對某礦業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通過滲坑、私設暗管等逃避監管的方式將生產廢水排入外環境。贛州市南康生態環境局立即委托具備處理資質的第三方公司清運現場遺留的生產廢水、污泥等污染物,并對現場廢水、污泥等采樣送檢。檢測結果顯示,該公司外排廢水中含有重金屬及氰化物,且不同程度超過排放標準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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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進入礦山檢查企業排污情況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同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該案涉嫌污染環境罪。按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程序,2025年4月10日,贛州市南康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目前該案件已移送至法院審理。
三、啟示意義
礦山企業普遍地處偏遠,但絕不是生態環境監管的盲區。本案印證了“違法成本必超收益”的鐵律,任何試圖突破監管防線、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都將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礦山企業必須摒棄僥幸心理,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案例
03
信豐縣某公司非法傾倒畜禽糞污案
一、案情簡介
2025年11月,贛州市信豐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一起糞污異味擾民的信訪件進行現場核查。執法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密切配合下,采取調閱天網、交通監控和現場走訪等方式,迅速鎖定了排污車輛和當事人,并查實了信豐縣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往市政污水管網傾倒畜禽糞污的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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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聯動排查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25萬元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5年12月5日,信豐縣公安局決定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行政拘留12日。
三、啟示意義
畜禽養殖及糞污處置單位應當對糞污進行無害化處理與綜合利用,嚴禁隨意排放、傾倒。本案中生態環境部門與公安機關密切協作,發揮各自優勢,及時查處了當事人環境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態環境權益。
案例
04
尋烏縣某公司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5年6月21日,贛州市尋烏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河流水質異常問題進行溯源排查,經排查發現,尋烏縣某公司于2025年6月20日晚將印刷生產線產生的沖洗廢水排放至車間門口的污水井。根據該公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要求,公司印刷生產線產生的沖洗廢水循環使用,不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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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28萬元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5年9月16日,尋烏縣公安局決定對該公司責任人員陳某某行政拘留7日。
三、啟示意義
企業落實環保主體責任必須做到“全流程閉環”,而非停留在紙面承諾。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環保制度,加強內部環境管理和員工培訓教育,將“綠色生產”內化為經營理念和行動自覺,堅決杜絕“重生產、輕環保”的短視行為。
案例
05
全南縣某公司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5年8月27日,贛州市全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全南縣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廢水總排口有水流出,廢水自動監測站房內監測設施正在運行。經查閱統計該公司自動監測數據發現,該公司2024年化學需氧量排放總量超過排污許可證載明的許可年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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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現場核查企業污染物排放總量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41萬元罰款。
三、啟示意義
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對維護水體生態功能、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至關重要。部分排污單位存在只關注排放濃度,不關注排放總量的情況。排污單位應當遵守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定期核查排放總量,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防止出現超總量排污的違法行為。
案例
06
興國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案
一、案情簡介
根據非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線索,2025年3月26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興國縣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在該公司環保檢測線發現1根黑色、長度為64厘米的OBD作弊器,在外觀檢測線發現1根黑色、長度為32厘米的OBD作弊器。經對比檢驗,使用OBD作弊器后,可以使OBD檢查不合格的車輛變成檢查合格,同時車輛的發動機控制單元CAL ID發生了變化。通過調閱該公司出具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車輛檢驗收費臺賬進行核對發現,該公司2021年9月7日至2025年3月17日期間出具了4016份CAL ID虛假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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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檢查發現兩根OBD作弊器
二、查處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2025年4月21日,贛州市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5年4月27日,興國縣公安局決定立案。依據《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國環規執法〔2025〕1號),贛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5月6日將案件移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2025年9月26日,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做出取消其檢驗資格的行政處罰。
三、啟示意義
本案通過視頻監控,以非現場檢查和大數據篩查的方式掌握了當事人涉嫌使用OBD作弊器的違法行為線索,并通過現場檢查,第一時間固定了關鍵證據。根據當事人違法情節,生態環境部門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為同類案件辦理提供了有益借鑒。
案例
07
龍南市某公司未開啟堿液噴淋裝置排放廢氣移送拘留案
一、案情簡介
2025年7月27日,贛州市龍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龍南市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1,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氣正在外排。根據該公司技改環評批復,酸溶廢氣需經過“堿液吸收+水吸收”處理后排放。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酸溶廢氣處理設施僅有水噴淋裝置在運行,堿液噴淋裝置未啟動,且堿液噴淋循環水經檢測呈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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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檢查發現企業堿液噴淋裝置未開啟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39萬元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5年8月15日,龍南市公安局決定對該公司主管人員及責任人員行政拘留5日。
三、啟示意義
本案中企業內部環境管理失效,導致污染防治設施形同虛設,未能有效發揮治污作用,最終企業受到了罰款處罰,相關責任人員也被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企業應當將環保要求深度融入生產經營全鏈條,落實崗位責任,實現綠色發展。
案例
08
定南縣某公司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排放污染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5年8月31日,贛州市定南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定南縣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該公司三車間正在生產。該公司配套建設了水噴淋塔、堿液噴淋塔、活性炭吸附等廢氣處理設施,但現場檢查時僅前端抽風機開啟,水循環噴淋塔、堿液噴淋塔抽水泵、活性炭吸附均未開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至外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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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夜查發現企業治污設施電機未開啟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20萬元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6年1月14日,定南縣公安局決定對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行政拘留6日。
三、啟示意義
生態環境保護治理中“設施建設是基礎,規范運行是關鍵”。部分企業在生產活動中為節省成本或圖一時方便,擅自停用污染防治設施。這種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也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案例
09
南康區某公司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5年7月16日,贛州市南康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南康區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廢油漆桶(廢物類別:HW49其他廢物,廢物代碼:900-041-49)的經營活動,將廢油漆桶通過壓縮打包機壓塊后轉運售賣。經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第三方公司現場清理過磅,已壓縮打包的廢油漆桶壓塊14.4噸,未壓縮打包加工的廢油漆桶0.56噸,場地上堆放的油漆渣及沾染有油漆的過濾球共計3.64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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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機排查發現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場所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3〕7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該案涉嫌污染環境罪。按照《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程序,贛州市南康生態環境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5年12月26日,法院經審理作出一審判決,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某公司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三、啟示意義
危險廢物處置有嚴格的技術規范要求,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處置危險廢物極易造成環境污染和人身傷害,同時違反了法律規定,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相關從業人員應當引以為戒,切勿為了經濟利益觸碰法律紅線。
案例
10
贛縣區某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案
一、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15日,贛州市贛縣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贛縣區某公司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將13.62噸的廢舊鉛酸電池貯存在公司廠區外的倉庫內,該倉庫未做防腐防滲漏措施,也未關閉大門,無關人員隨時可以進入。該公司貯存危險廢物不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 18597—2023)中6.1.1“貯存設施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包裝形式和污染物遷移途徑,采取必要的防風、防曬、防雨、防漏、防滲、防腐以及其他環境污染防治措施,不應露天堆放危險廢物”和6.1.6“貯存設施應采取技術和管理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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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按標準貯存危險廢物
二、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2025年11月26日,該公司提交了公開道歉承諾申請,并于11月28日通過《贛南日報》進行公開道歉,作出了環保守法承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以及《江西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規定(2023)》第一部分第六條“實行公開道歉承諾從輕制度”的規定,贛州市生態環境局決定對該公司處10萬元罰款。
三、啟示意義
未按標準貯存危險廢物可能造成危險廢物流失、滲漏,進而造成環境污染。貯存危險廢物的企業應當按標準建設合規的貯存設施,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和人員管控制度,杜絕因管理疏漏引發環境安全隱患。
來源 | 江西環境
提供環境新聞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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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新聞線索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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