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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內蒙古、廣西市場監管部門通告,撤銷4家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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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包頭市生態環境局移送案件線索,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對包頭市源鑫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源鑫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經查,源鑫公司在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過程中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違法行為情況屬實,涉及篡改扭力系數車輛44臺、篡改OBD數據車輛6臺,共計50臺車輛。其中,2025年11月3日,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對源鑫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違法行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年12月29日,本局依法向源鑫公司下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內市監罰告字〔2025〕5號),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并告知源鑫公司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權利。源鑫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根據生態環境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關于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報告情節嚴重判定標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偽造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中的‘情節嚴重’:三、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或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涉及10輛以上車輛的。對符合上述情節嚴重情形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嚴格處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取消其檢驗資格。”之規定,源鑫公司在開展機動車排放檢驗過程中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涉及車輛50臺,屬于《意見》中情節嚴重的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之規定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2025年修訂)第二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對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檢驗檢測機構處十萬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應當給予源鑫公司罰款并依法取消檢驗資格的行政處罰。因包頭市生態環境局已對源鑫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違法行為作出了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現本局決定撤銷源鑫公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證書編號:220505020342)。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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