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入住賓館
必須出示有效證件
且必須一人一證進行實名登記
特別是未成年人入住
需嚴格落實“五必須”規定
可仍有部分經營者不重視
無視相關法律規定
最終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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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案例
近日,大秦家派出所民警在工作發現,轄區某賓館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時,未嚴格落實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規定,違規向未成年人提供住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七條、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招遠市公安局依法對該賓館作出停業整頓一個月、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營性住宿場所
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
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
必須落實“五必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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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六條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八十六條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五十七條旅館、賓館、酒店等住宿經營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時,應當詢問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聯系方式、入住人員的身份關系等有關情況;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及時聯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場所運營單位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住宿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嚴格落實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須”
是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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