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日晚19時許,郭**帶孩子在石家莊市長安區**小區**號樓車棚處,違規燃放“仙女棒”、“小金魚”、“精彩三分鐘”等煙花爆竹,被石家莊長安分局罰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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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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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長公(桃)行罰決字〔2026〕0118號
違法行為人郭**,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為******************,戶籍所在地為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小區**-**-**,現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小區**-**-**,自由職業者,無違法經歷。
現查明2026年2月2日晚19時許,郭**帶孩子在石家莊市長安區**小區**號樓車棚處,違規燃放“仙女棒”、“小金魚”、“精彩三分鐘”等煙花爆竹。
以上事實有違法行為人供述、證人證言、手機檢查記錄、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現決定對郭**罰款貳佰元整。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北銀行繳納罰款貳佰元整。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石家莊市人民政府或長安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長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石家莊市公安局長安分局
二〇二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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