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另外,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受賄罪的處罰也適用上述規定。
對貪污賄賂犯罪判處死刑終身監禁的理解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1.判處死刑終身監禁的被告人首先需要達到判處死刑的條件。《刑法》第383條第1款第(3)項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中判處死刑有兩個條件,而這兩個條件應當包括死刑立即執行、死刑終身監禁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三種情形。在司法解釋中,將死刑的條件細化為“四個特別”,即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犯罪數額雖然不是量刑的唯一標準,但是也是一個重要的、其他情節不可替代的惰節。什么樣的情形可以判處死刑呢?第一是數額特別巨大。《刑法》規定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標準300萬元,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起點,實踐中發現,已經判處死刑終身監禁的案件犯罪數額都在2億元以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符合“四個特別”(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裁判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3.判處死刑終身監禁與一般的死緩的區別。終身監禁具有制度剛性,一旦作出將無條件執行,不受服刑期間表現的影響,即便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也不得減刑、假釋,屬于僅次于死刑立即執行的刑罰方法。一般的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被告人,在二年緩刑執行期間沒有發現違法犯罪的,在二年執行期滿后應當減為無期徒刑,死緩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而判處死刑終身監禁的被告人在二年緩刑執行期間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現,也不能減刑、假釋,不適用《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因此,《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規定,自首、立功包括重大立功都屬于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不再有必須減輕的規定,避免與終身監禁的條文發生沖突。
4.對于終身監禁規定的執行,要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來把握其具體適用:第一,通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直接對接,明確判處終身監禁主要適用于原本可能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必須達到應當判處死刑的條件。第二,明確一審、二審人民法院針對死刑終身監禁的判決要在作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中同時作出,不是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減為無期徒刑時作出。第三,在判決書上的表述為:被告人X某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在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后不得減刑、假釋。第四,對于符合終身監禁適用條件的要堅決判處終身監禁,以此發揮終身監禁在填補死刑立即執行和一般死緩之間的空檔、嚴肅懲治嚴重腐敗犯罪中的特殊作用,為嚴格控制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贏取有利的外部環境,杜絕依法應當判處終身監禁的被告人降低為普通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5.第五,對終身監禁要慎重適用,防止出現片面從重,切忌防止將依法應當適用一般死緩的被告人為顯示從重執法而不當升格拔高判處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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