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在全球稅收透明化不斷深化的背景下,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制度正迎來新一輪升級。2023年,由OECD發布了CRS修訂方案(即CRS2.0)。該版本在原有制度基礎上,對報告資產范圍、金融機構范圍及盡職調查規則等方面進行了重要調整。盡管中國大陸目前尚未正式實施CRS2.0,但隨著多個國際金融中心陸續推進相關制度,中國稅收居民在境外持有金融資產的信息透明度可能進一步提高。本文將簡要介紹CRS1.0與CRS2.0之間的主要差異,并分析相關制度變化可能對中國稅收居民產生的影響。
01
CRS制度升級:全球稅收信息交換進入新階段
近年來,隨著跨境資本流動不斷增加,各國稅務機關對于跨境逃稅問題的關注持續上升。在此背景下,由OECD推動建立的CRS制度逐漸成為全球稅收信息交換的重要基礎。
CRS制度要求金融機構識別賬戶持有人的稅收居民身份,并將相關金融賬戶信息報送本國稅務機關,再由稅務機關與其他國家進行自動信息交換。該制度被視為全球反避稅體系的重要支柱,與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并列,構成國際稅務透明化的重要制度基礎。
自2018年起,我國開始實施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并與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展信息交換合作。隨著制度運行的不斷深入,CRS在提升全球稅收透明度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然而,近年來金融科技的發展以及數字資產的快速興起,使部分金融資產類型未能完全納入傳統CRS監管范圍。例如,一些數字資產交易平臺賬戶或電子貨幣賬戶在原有制度框架下并未被充分覆蓋。為應對這一變化,OECD于2023年發布CRS修訂方案,并同步推出了針對數字資產信息報告的Crypto-Asset Reporting Framework(CARF)。CRS2.0與CARF的結合,標志著全球稅收信息交換體系正在逐步適應數字化金融環境的發展。
02
CRS1.0與CRS2.0的主要制度變化
與CRS1.0相比,CRS2.0在制度設計上進行了多方面的調整,其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新增數字資產報告要求
CRS1.0主要針對傳統金融賬戶,如銀行賬戶、證券賬戶、基金份額及部分保險產品等。但隨著加密資產的快速發展,大量財富開始通過數字資產形式持有,而CRS1.0對這類資產并未形成完整監管。
CRS2.0引入了針對數字資產的信息報告規則,與加密資產報告框架(CARF)相銜接,將部分數字資產服務提供者納入信息申報體系。CRS2.0主要負責將電子貨幣、央行數字貨幣等納入監管,而CARF則作為獨立框架,專門針對去中心化加密資產交易進行信息報告。未來,加密資產交易平臺、托管機構等可能需要識別用戶稅收居民身份并向稅務機關報告相關信息。
這意味著,過去通過數字資產進行跨境資產配置而不易被稅務機關掌握的情況,將逐步被納入全球稅務透明體系。
(二)報告金融機構范圍擴大
CRS2.0進一步擴大了應報告賬戶的范圍,對電子貨幣機構、部分投資平臺等新型金融服務主體進行了補充。同時,對某些原本被視為“低風險”的金融產品也進行了重新評估。此外,新版本還對部分保險產品和投資工具的分類進行了調整,減少金融機構在解釋規則時的灰色空間。通過這些修訂,CRS體系能夠覆蓋更多金融資產類型,使得通過金融產品結構設計規避申報的空間進一步縮小。
(三)盡職調查規則強化
在CRS1.0實施過程中,部分賬戶持有人通過離岸公司、信托或基金等結構持有金融賬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CRS2.0對此進行了針對性修訂,強化了對被動非金融實體(Passive NFE)及其控制人的識別要求,要求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中更加準確地識別實際控制人。這意味著,如果賬戶通過公司或信托結構持有,但最終控制人為某一稅收居民,相關信息仍可能被穿透識別并進行交換。
(四)提高金融機構盡職調查標準
CRS2.0還對金融機構在客戶識別、稅收居民身份確認以及信息收集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優化稅收居民識別規則、強化自我聲明(Self-Certification)真實性審核、增加對異常信息的核查要求。這些變化將使金融機構在賬戶開戶、客戶審查以及年度申報方面承擔更嚴格的合規責任。
03
CRS2.0對中國稅收居民的潛在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公開信息顯示,CRS2.0尚未在中國大陸正式實施,但部分金融中心已經開始推進相關規則。例如,開曼群島、新加坡以及中國香港等離岸或國際金融中心正在推進或計劃實施CRS2.0。由于中國稅收居民在這些地區持有金融賬戶的情況較為普遍,一旦相關司法轄區實施新規則,中國稅收居民仍可能受到影響。如果中國稅收居民在已經實施CRS2.0的司法轄區開立金融賬戶,當地金融機構仍需按照當地法律履行信息收集和報告義務,相關信息仍可能通過CRS信息交換機制傳遞給中國稅務機關,主要影響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境外資產透明度進一步提高
CRS2.0擴大了金融賬戶信息的報告范圍,同時加強了對復雜結構的識別能力。這意味著,通過離岸公司、信托或基金持有資產的安排,在信息交換體系下被識別的可能性進一步提高。對于在境外持有銀行賬戶、投資賬戶或其他金融資產的中國稅收居民而言,相關信息被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的概率將隨之增加。
(二)數字資產納入監管視野
隨著數字資產報告規則的引入,通過加密資產進行跨境資產配置的隱蔽性正在降低。如果相關交易平臺或托管機構位于已實施CRS2.0或CARF規則的司法轄區,賬戶持有人的交易信息可能被納入報告范圍。這意味著,數字資產不再是傳統稅務信息交換體系之外的盲區。
(三)歷史結構安排可能面臨重新評估
部分納稅人此前基于CRS1.0規則進行資產結構設計,例如通過離岸實體或多層結構持有資產。在CRS2.0加強穿透識別后,這些結構安排可能面臨重新評估。在新的信息交換環境下,過于復雜或缺乏商業實質的結構安排,其稅務風險可能逐漸顯現。
04
風險提示與合規建議
在全球稅務透明度持續提升的大趨勢下,CRS2.0的推出進一步表明,各國稅務機關正在通過國際合作加強對跨境資產的監管。對于中國稅收居民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前做好風險管理。
(一)全面梳理境外資產結構
建議對現有境外資產進行系統梳理,包括:境外銀行賬戶、投資賬戶與證券資產、離岸公司或信托結構、數字資產賬戶,通過全面了解自身資產結構,有助于識別潛在的信息申報風險。
(二)關注不同司法轄區的實施進度
由于CRS規則由各司法轄區分別立法實施,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推進節奏并不一致。對于在新加坡、香港或開曼群島等金融中心持有資產的納稅人,應特別關注當地CRS2.0規則的實施時間及具體要求。例如,香港擬在2028年開展首次CARF交換,而新加坡則將在2028年進行首次CRS2.0信息交換。
(三)確保稅務申報與資產信息一致
隨著信息交換機制的完善,各國稅務機關獲取境外賬戶信息的能力不斷提高。納稅人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申報或其他稅務申報時,應注意保持與實際資產情況的一致性,以避免未來因信息不一致而產生稅務風險。
(四)在必要時尋求專業稅務建議
跨境資產涉及的稅務規則通常較為復雜,特別是在多個司法轄區同時適用不同規則的情況下。對于資產結構較為復雜或涉及較大金額的情況,建議在專業稅務顧問或律師的協助下進行合規評估,以制定更穩健的資產與稅務安排。
結語
在全球稅收透明化趨勢不斷強化的背景下,跨境資產配置不僅是投資決策問題,同時也是重要的稅務合規問題。對于中國稅收居民而言,在進行境外投資或資產配置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稅收規則及信息交換機制,并依法履行納稅申報義務。對于涉及境外公司、信托或其他復雜投資結構的安排,建議在專業稅務或法律顧問協助下進行合規評估,以降低潛在稅務風險。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